Ⅰ 退休后档案可以转到街道办事处吗
退休后的档案在原单位存放,不可能转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没有存放退休档案的地方。
Ⅱ 沈阳退休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档案卡转移
沈阳退休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档案卡转移
沈阳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是按照退休人员居住地进行管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并建立档案卡,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沈阳退休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档案卡转移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沈阳退休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档案卡转移
沈阳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是按照退休人员居住地进行管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并建立档案卡,其中:在沈阳市社区居住退休人员的档案卡,由现居住社区管理;在外埠居住退休人员的档案卡,由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退管处管理;在我市乡以下未实行社区管理地区居住退休人员的档案卡,由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退管科管理。档案卡是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的.重要依据,如: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活动、重大节日进行走访慰问等。当退休人员现住址发生变化时需办理。
档案卡转移手续:
1、本市社区之间转移:退休人员需到新居住地社区开具《社区居住证明》送原居住地社区,社区根据《社区居住证明》通过相关渠道将档案卡转移到新居住地社区。
2、本市转移到异地:退休人员需持户口薄或身份证到原居住社区,并提供在异地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社区负责将档案卡转移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退管处。
3、异地转移到本市:退休人员到现居住社区开具《社区居住证明》,送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退管处办理转移手续。
;Ⅲ 户口不在本地退休后档案必须转回户口所在地吗
户口如果不在本地,退休以后档案必须转回户口所在地。但是一般来说此流程都会由单位机关进行办理,因此我们不必担心此类问题,只要提交相应材料即可。
一、异地退休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退休要两个基本条件,首先是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社保缴费满15年,所以需要保险关系和档案都转回来才能退休,否则你只能到异地去办理退休。既然要转移,那么所在地这边就要有人接收,接收本质上都是由社保局接收,区别在于有单位由单位来经办,无单位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二、个人个人办理退休需要什么手续?
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应向单位经办人提供相应的材料。。社保经办人根据当事人详细情况填写退休批阅表,连同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于退休当月提交给社保组织。社保审阅通往后,根据其具体情况核算其详细养老金。经办人根据社保核算结果完善退休批阅表并提交社保承认、核准,完结后社保发放退休批文并制造退休证,一起委托银行处理其养老金收取卡。经办人将处理好的退休证、银行卡等转交退休当事人即可完结退休手续。
【(3)异地退休人员档案转街道扩展阅读】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长期在异地居住,且户籍已迁入当地的户籍人员。这类人如果想要享受异地跨省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应当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前提下,在参保地申办异地就医安置备案,在纳入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医院住院,凭本人新型社保卡直接结算医疗费。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包括了知青、支内、支边人员和退休后随子女居住的老人。普遍存在年龄大、医疗负担重的特征。
Ⅳ 街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接收档案,退休后可以把档案转到街道
街道辖区内户籍居民。
按规定街道接收辖区内户籍居民的退休档案,因此必须户籍在街道内才可以转入档案到街道。
所以必须是街道辖区内户籍居民。
Ⅳ 怎样办理异地退休档案转移
一、怎样办理异地社保档案转移
1、办理异地退休档案转移流程如下:
(1)参保人须提供在外社保缴费清单,经业务管理员审核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2)参保人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到市区统筹范围以外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将办理个人帐户转移表及个人缴费记录带回;
(3)参保人填报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申报表业务管理员审核无误后,打印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情况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办理异地社保档案转移材料有什么
办理异地社保档案转移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异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就业劳动合同;
4、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5、养老保险手册。
Ⅵ 在本单位办理退休人员,现在他需要将档案转到街道,人才说需要去社保打印保险转街道的明细,这个是什么
比较复杂,自己看吧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资核准证明(一份);
(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一式八份;
(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受理程序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服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服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对已批准的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和本办法申报材料中的(二)至(七)款有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并由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材料,分别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接收手续。
(三)由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区县劳服中心的通知后,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办理提取人事档案有关手续。
四、转移手续
(一)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档案材料的整理与转移
(1)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委托保管单位在移交前,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列出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将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一份装入本人档案,经用人单位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档案时,应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转移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办理转移手续。
区县劳服中心应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3)对用人单位中户籍在本市其他区县的退休人员,在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转移前,由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对转移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确认无误后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密封后,由用人单位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手续。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持批复和《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及《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缴费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养老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打印《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2)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关系
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减员手续。
(二)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
1、接收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核对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无误后,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2、社会保险关系接收。
(1)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收:
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20日之间持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或《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在人员分类中标识为“集体在职介、人才存档退休人员”;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为工伤退休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手续;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分别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区县社保中心的通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办理人员增员与待遇发放手续。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需要申请复查鉴定,更换配置辅助器具等经确认的,应持《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和工伤诊疗病历等资料,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医疗保险关系接收
用人单位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分类,在每月5—20日之间将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批复(复印件)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一式两份)直接转交给街道(乡镇)社保所,经确认后予以接收。
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转移名册》,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医疗参保人员类别指标标识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相关指标项。街道(乡镇)社保所持《转移名册》和续保所需的表格与电子信息,到区县社保中心为退休人员办理增员手续。
(三)户口已迁往外省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
五、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市级备案
审批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在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参照执行
Ⅶ 退休后怎么才能将档案放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现在是属地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归辖区街道,具体是从退休的单位开介绍信,去街到办接洽转档案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