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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在上班

发布时间:2020-12-10 21:40:55

退休人员已经每月在拿社保,却还在上班

退休人员如有单位需要本人愿意可以返聘做劳务工,这是在法律和社保充许范围内的,受到保护的,没有那一条社保和法律规定禁止退休人员返聘再工作的,这不是属于欺诈行为,是属于合法的劳务关系

⑵ 问一下退休人员退休了在原单位继续上班,又在在外面个人单位打工,可以吗

你好,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你的问题是退休人员退休了专,

在原单位继续上班,

又在外面个人属单位打工可以吗?

一般情况下这是可以的,

但是特殊情况下,

有可能涉及其他问题,

比如说他在某公司是高管啊或者掌握核心机密。。

然后又去同行业的公司。

这个涉及到同业竞争

,涉及到公司机密之类的。

这就不可以了。

⑶ 请问退休后还在公司上班,与员工有同等待遇吗

这需要与公司协商,因为已经退休再上班,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作关系,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你与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劳资关系。

⑷ 本人已退休,又在外地重新上班,要交社保吗

如果你退休之前已经交了足够的社保,并且自退休以后,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了,重新上班就不用再缴纳社保了。

⑸ 法律规定退休人员上班到什么时候

你好,现在法律规定退休人员一般男性的话,在65岁左右,女性在60岁左右

⑹ 退休人员在工作时间受伤算工伤吗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3、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认定与已享受的应有所区别,可视具体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以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

⑺ 没有正式退休人员,可以再去别的公司上班吗

肯定可以的,只要你不在原单位上班了,或者是辞职了,完全可以再去另一家公司去上班的。

⑻ 退休人员可以在两个单位全职上班吗

当然可以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立法禁止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如下两条规定:第一,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也就是说:就全日制工作来说,能否同时为两个公司工作要看看个人和公司的合同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不可兼职,则是可以的。但如果在兼职过程中,单位知道后明确禁止过,则再进行兼职则构成违约。对于非全日制工作,是可以同时为两家提供劳动的。

⑼ 私企退休人员继续在公司上班,是不是可以随时离职

私企退休人员继续在公司上班,属于返聘,是否可以随时离职,要根据返聘协议执行。
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后,被返聘到原单位或其他单位继续工作,此即是现阶段我国普遍存在的退休返聘。
对于退休返聘行为的法律定性,我国劳动立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对此的具体规定也各有差异,综合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两种。
第一、主体方面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定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是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即劳务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对主体并没有特殊要求。
第二、主体的地位方面
第三、确定报酬的原则方面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并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福利等,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而在劳务关系中,主要是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效率性。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我国《劳动法 》第28条执行。
因此,返聘人员的离职,应该按照返聘协议执行。

⑽ 退休人员还在上班工伤了工资怎么算

1、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工伤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2、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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