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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退休人员返聘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24 06:09:11

『壹』 民法典关于退休返聘的规定

应当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因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双方无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相关条款或者行业习惯,若还无法确定的,劳务关系相比较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约束力更小了,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无协议约定,将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清,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原则上适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但有个别地方认为这属于工伤。退休返聘人员离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不干涉,完全根据双方约定来,双方对此无特别约定的,则一般司法实践中不会支持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的。

一、退休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贰』 国家退休返聘政策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退休金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每个月按照0.083%计发。
一、退休返聘优点
(1)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很多退休人员还可以再继续上班的,一般都是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1] 他们的经验丰富,可以作为公司的培训人员,向新进员工介绍自己的经历,传授经验。为公司文化的传承和公司知识体系的传承都有很大好处。
(2)退休返聘人员对于所工作的单位来说,其成本要大大低于普通员工。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往往都是在原单位享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因此无须再为其支付这些社会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在原单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经济上的压力不大,对薪金收入也没有过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资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态度比较认真,多年的磨练使他们养成了认真的工作态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发挥余热,更多的为社会产生价值。
二、退休返聘的缺点
(1)稳定性较差。由于退休人员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们对于工作收入的依赖较低,企业一有风吹草动、形势不妙,就会人心思动,退回家里颐养天年。缺少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奋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2)退休返聘人员大多由于年龄、精力上的原因,难以从事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工作时间也相对较短,很难根据企业的要求或临时性的工作要求,作经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员一般创新能力比较差,几十年的工作经验会固化他们的思维,限制了他们的思维,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宜做创新性工作。
三、退休返聘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劳务解除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4、腐败问题
退休返聘人员,被返聘的单位为原单位关联企业,可能利用之前原单位的关系,为现供职企业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滋生职权、职务便利之外的腐败现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叁』 退休后返聘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退休后返聘的相关规定包含的内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返聘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
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肆』 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

《返聘人员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经相关单位会签完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

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的;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 返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 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三章 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

第七条 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量进行核定,原

则上不高于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返聘人员薪酬情况。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十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返聘协议》规定的聘用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协议》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须在协议解除后向聘用人员多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提前解除协议的补偿;由聘用人员单方解除的,聘用人员应向使用单位支付一个月本人劳动报酬的补偿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返聘审批表》

《返聘协议》

返聘审批表

返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工作内容

甲方因业务所需,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三条 劳动报酬

在乙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其承担的工作内容的基础上,甲方每月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根据乙方出勤及工作情况按月结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除劳动报酬外,乙方不享受甲方其它任何福利待遇。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双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伍』 企业返聘退休职工规定

退休后返聘的相关规定包含的内容: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返聘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退休人员返聘规定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3、《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以上就是关于退休人员返聘规定。由此可见,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只要符合法律是没有问题。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陆』 退休人员返聘最新规定

【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四】如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柒』 员工退休以后公司返聘总则

员工退休以后公司返聘总则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继续发挥退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实施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传、帮、带,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及各子公司到龄退休人员原则上办理退休手续,不再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返聘原则

1、坚持工作岗位需要的原则。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返聘人员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返聘岗位必须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的替代人选。返聘人员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及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且是岗位较适合人选。同时,聘用部室(子公司)应尽快安排在职员工上岗替代返聘人员。

2、坚持返聘人员年度审查的原则。返聘人员聘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返聘人员一年一聘,特殊岗位或人才返聘任期可超过一年。凡聘期超过一年,或聘期在一年以内但跨年度的,要进行年度审查。

3、坚持自愿的原则。返聘退休人员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聘用。

第三条 返聘范围与对象

1、返聘范围:退休的高层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经验的中层管理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确因公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返聘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和作用的人员。

2、返聘对象:已于公司总部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与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返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考虑返聘:

1、对某个项目或原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暂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考虑返聘。

2、公司内某项技术或管理工作, 目前的人员不完全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技术能力时,可考虑返聘。

3、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考虑返聘。

4、能够帮助解决工程项目和科研攻关等工作的疑难问题时,可考虑返聘。

5、经公司讨论需要返聘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返聘人员条件

1、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拟聘专业中、高级以上职称,或在该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在某项技术有特殊专长。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日常工作。

3、年龄一般男性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返聘期限

返聘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一年一聘;临时聘用针对帮助解决特殊要求的工作和重要项目等的疑难问题,一事一聘。

第七条 返聘程序

1、空缺岗位需求分析。当由于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出现该工作岗位人员空缺时,公司综合办公室应会同用人部室或子公司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是否返聘退休人员。

2、返聘申报。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部室、或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等,或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附件一),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司综合办公室在核实情况并征得拟返聘人员本人同意后,该拟聘人员同时提交《退休人员返聘申请表》(附件二),由综合办公室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最后由综合办公室办理返聘手续。

3、返聘原公司领导。返聘工作职责主要为协助公司领导负责某方面工作的,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根据返聘的需求、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返聘职责及期限、待遇等,由综合办公室办理返聘手续。

4、组织体检。由综合办公室组织拟返聘人员参加体检。

5、返聘协议。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附件三),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薪资报酬、福利待遇、聘用期限等内容。

6、重新上岗。返聘协议签订后,综合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岗。

7、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并提前15天通知本人;如期满前15天内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聘用,不再另行通知。

第八条 返聘人员职责

1、自觉遵守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工作安排,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3、履行传、帮、带工作职责。

第九条 返聘人员待遇

1、根据返聘人员在返聘岗位工作任务中承担的工作责任及相应的工作量大小结合公司(或所在子公司)在岗人员薪酬情况,公司总部

各部室的返聘人员工资由公司领导办公会讨论确定。各子公司的返聘人员工资待遇由各子公司提出意见上报综合办公室后,提交公司领导办公会讨论确定待遇。

2、返聘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及报销办法与在岗员工相同。

3、返聘人员和在岗员工一样享受公司的带薪假。返聘期在一年内的员工不享受工休假;返聘期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人员,工休假计算年限从返聘之日起开始计算。带薪假待遇按基本工资标准折算支付。

第十条 返聘人员的管理

1、返聘人员实行考勤管理。聘用部室(或子公司)负责返聘人员的日常考勤与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如需请假,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相应手续,请假期间(除带薪假外)按缺勤办理,不支付任何返聘费用。

2、在返聘期内,返聘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 可以向聘任部室(或子公司)提出终止聘用意见,经聘任部室(或子公司)研究后,报公司综合办公室按规定办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

3、高级管理人员返聘期满或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 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续聘或解聘事宜,综合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部室(或子公司)可予以解聘:

4.1 返聘人员在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4.2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内出现重大差错、过失及其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4.3 返聘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4.4 在返聘期内聘任部室(或子公司)因工作变化不再需要返聘人员时;

4.5 聘用部室(或子公司)认为要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其他

由董事会聘任的人员,按董事会决议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捌』 劳动法对退休人员返聘的规定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干部退休返聘规定。退休后可以返聘。退休职工返聘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玖』 退休人员返聘最新规定是什么

退休人员返聘规定如下: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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