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肃省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
药品:必须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列入的药品,甲类药品即医保用药回。
生病住院:临床诊答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牙齿: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均可以报销。
2. 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文联机关
省文联机关党委 的前身为省文联机关党总支,1986年12月27日经省直机关党委批准成立,周健同志任党总支专职副书记。根据党章规定,1991年、1994年和2000年进行了党总支换届工作,范兰生、谢富饶、朱秋云同志历任党总支书记。为了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省文联党员总数的实际,经省直机关工委批准,于2001年6月,省文联机关党总支改设为省文联机关党委,梁海综同志任专职副书记,2008年刘满才任专职副书记。
在省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在省直机关工委的指导下,文联机关党委组织党员干部扎实有效地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十六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正确树立权力观的教育、“三贴近”教育和以“两个务必”为内容的作风教育。党员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先后有数名党员受到省直机关工委的表彰,数名党员同志先后被评为省文联优秀党员。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加强和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联广大党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甘肃文联成立之初,就设有秘书室,主要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实际是履行办公室的基本职能。1961年5月,在原秘书室的基础上正式成立办公室。1978年恢复文联,办公室也随之恢复工作,从此,办公室一直是甘肃文联的综合性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文联领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协会的工作,安排文联领导及文联的重大活动,负责文秘、财务、收发、档案、资料、机要、会务、安全保卫等整个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长期以来,办公室工作人员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平凡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职责。
自2000年甘肃文联换届以来,办公室为适应新时期文联工作的要求,本着为机关和协会服务的宗旨,加强内部管理和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办公室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面迈上了新台阶。主要是制订了《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文联重点工作的督办》、《年终目标考核》等加强文联机关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并负责监督落实;加强对“省文艺活动中心”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办公大楼的工作秩序;严格财务制度和加大追加经费的力度,保证文联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组织全委会和主席团会议等大型会议;协调、督办、支持省文联举办的重大活动:如首届戏剧红梅奖、艺术名家老区行、首届丝绸之路摄影艺术节、第二届秦腔艺术节、首届敦煌书法艺术节、兰洽会文博会、甘肃美术进京展、甘肃书法进京展等。在新的历史时期,办公室全体千部和职工有决心在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努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为发展和繁荣甘肃文艺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甘肃省文联人事处成立于1983年7月。此前,人事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李广荫同志从1987年10月被任命为处长,一直工作到1995年12月退休,现享受副厅级待遇;梁海综同志于1996年1月被任命为副处长,工作到2001年10月调机关党委工作;周春霞任人事处主任科员。1997年9月,张致谦同志从省委宣传部调任人事处处长,2007年3月份退休。周春霞同志任副处长,李天成同志任助理调研员(具体做老干部管理工作),徐彦同志任助理调研员。2007年3月李积麒同志从甘肃团省委调至省文联任人事处处长。人事处成立以来,积极认真履行其主要职责:负责省文联机关和各协会、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人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的实施,负责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培训、监督、专业技术职
务评聘和机构编制、工资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等。人事处一班人紧密团结,勤奋工作,努力做文联领导的助手和参谋,做文联职工的服务者和贴心人。为文联推进甘肃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配置和组织保障。 甘肃文联1981年9月10日成立协会工作部,后参照中国文联机构设置,于1983年正式更名为组织联络处(简称组联处)。现有工作人员4人。组联处是一个综合业务职能部门。担负着与中国文联组联部,各省、市(区)文联的联络、协调工作,发挥着联系省文联委员、各市州文联、各企业文联、所属各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甘肃省文联组联处主要工作任务是:及时了解文艺家动态,反映文艺界呼声,做好来访艺术家的接待工作,掌握省文联副主席对分管协会及文联委员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同中国文联及各省、市(区)文联的联络协调、工作交流、互通信息;协同省文联和各文艺家协会、直属各部门开展各类大型文艺活动,举办各类展览、研讨会、座谈会、联欢会等活动;做好《文艺情况通报》的编发工作,及时反映各协会、直属各部门以及各市州文联、企业文联(协)文艺活动情况;负责省文联大事记的整理、收集、编辑工作;做好省级会员的统计、入档和网上宣传工作,逐步完善文艺家艺术档案;做好维护文艺工作者权益工作;组织文艺家深入基层、深入生活、开展采风和文化下乡,开展文化交流工作;负责管理挂靠省文联的协(学)会工作;进一步加强甘肃文联网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成文联党组、主席团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
3. 甘肃省关于离退休人员继续劳动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离退休人员继续被聘用的,招用单位按项目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其它情形按雇佣关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4. 2022年甘肃省企业退休人员取暖标准
1250元。根据查询甘肃省发布的退休人员相关图文可知,甘肃省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标准是1250元。甘肃,简称“甘”或“陇”,省会兰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位于中国西北地区。
5. 甘肃省关于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新消息
甘肃省关于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新消息
根据两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和批复,经甘肃省同意,7月18日,甘肃省两厅公布《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增幅为4%左右,将惠及全省168.27万名退休人员。
此次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方法统一,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三结合”调整方法。
其中,定额调整指各类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额度的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指增加的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要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一)定额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我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被征地农民、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8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我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28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征地农民、五七工家属工,月增加28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我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1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1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
(三)倾斜调整
1. 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含我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含我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地区类别分别增加3元、4元、5元、11元和16元。
3.企业退休的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100元的,调整到3100元。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保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6.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设2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秘书、会务、机要、文书档案、财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工作,负责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的办理,承担机关工作的督办落实。
(二)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办公室)。
组织起草相关法规草案和规章;开展本系统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政策法规汇编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政策宣传、舆情监督和引导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编制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规划;承担信息项目和统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厅专项经费的管理;承担厅属单位和甘肃行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全省劳动保障目标考核工作;承担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服务管理;参与拟订全省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甘就业管理政策。牵头拟订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审批全省性人才交流会。指导市州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省直机关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军转安置和培训工作,配合协调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置;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落实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全省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全省企业和社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等级鉴定考核办法;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管理、使用、引进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国家和省上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境内自费留学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工作;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督促实施。
(九)职称管理处(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资格考试制度、执业资格制度;统筹协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标准;负责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和正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考核奖惩制度;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和部属驻兰州地区事业单位从外地调配人员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考核奖惩等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村劳务输转工作的协调指导;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全省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办国有企业员工的流动备案事宜。
(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福利和津贴补贴的管理和完善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综合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工作并组织实施。
(十四)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全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五)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和完善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及应急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六)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省直医疗和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标准、规划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标准;组织开展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工作;承担中央在甘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伤残、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整顿规范各项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和运营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拟定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办公室)。
拟定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章制度和政策,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申诉劳动、人事信访事项。
(二十一)劳动监察处。
拟订全省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监督检查中央在甘、省属国有企业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劳动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资福利、考核奖惩、选拔任用、出国政审等工作;承办甘肃行政学院处级干部考察任用、人员调配和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三)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工作处。
拟订全省留学人员、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负责全省留学回国人员、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及科研资助等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境)外专业技术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招聘与管理工作。
(二十四)外国专家处。
负责来甘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外国专家及境外人员来甘工作认证许可事宜;负责企业和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国(境)外专家单位资格的审批;承办政府对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负责全省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承办相关国际和港澳台交流与合作事宜。负责机关的外事接待工作。
(二十五)引智项目管理处。
拟订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负责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全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引智计划;承担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负责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及年度培训计划的编制。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另行设置。
7. 甘肃省民政厅的机构沿革
(一)甘肃行政公署民政处
甘肃省政务处
1949年8月26日,兰州解放。翌日,成立甘肃省政务处,接管国民党政府甘肃省民政厅,接收民政系统干部181人,留用40人,政务处受甘肃行政公署领导。业务是接管原省政府有关民政机构及救济慈善单位,负责对西进新疆部队的支前工作,拥军抚属及复员军人安置,废除保甲制度,试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调整行政区划,处理留散各地的战俘、警政人员及难民、乞丐,进行社会救济,特别是老解放区的救济,成立各地生产教养院,实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禁娼戒毒,婚姻登记,民事调解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民政厅
1950年1月,成立甘肃省人民政府民政厅,设秘书室及四个科。同年3月,省人民政府制定《甘肃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组织规程》(草案),规定民政厅各科、室职能:秘书室掌管会务、调研、文书处理、宣传通讯、财务和交办事务;一科管基层政权、区县干部培养、考核、奖惩、任免;二科管行政区划、市政建设、户籍整顿、选举、土地登记、民族政策、民事调解;三科管社会救济、救灾、婚姻、殡葬、儿童保育、礼俗改革、宗教、禁烟禁毒、麻疯病及精神病患者的教养、人民团体登记;四科管战勤动员及调剂、动员参军归队、拥军优待、抚恤安置。同年9月,全省第一次民政工作会议在兰州召开。会议中心是研究搞好民主建政,其次为生产救灾、复员工作。
1951年,确定民政工作以建政、优抚、社会救济三项为主要内容。
1952年5月,一、二、三、四科改称为民政科、社会科、干部科、优抚科、财务科五个科,秘书室不变,厅编制60人。同年下半年,优抚科改为厅属优抚局,干部科撤销,其业务交省人事厅,增设甘肃省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54年2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知精神麻疯病院交卫生部,民族工作交省政府办公厅,文物古迹管理交文化部门,正规盲哑学校交教育部门,原附属在生产教养院或以救济为主的盲哑学校或盲哑班仍由民政部门负责。保育工作,除民政部门继续管理私立托儿所、街道托儿站外,其他分别交教育、卫生部门。无交通机构之地区的交通工作交建设部门。同年9月,增设地政科、救济科。据1955年4月统计,省民政厅干部95人。
(二)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民政厅
1955年4月,甘肃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改称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民政厅,设七个科室,即秘书室、社会科、民政科、优抚局、地政科、救济科,财务科。工作任务共15项:追认烈士、发证抚恤、烈士纪念建筑物修建;评定革命残废人员等级、残废抚恤、残废军人安置;烈军属就业及组织生产、烈军属特殊困难补助;拥军优属、接待过境部队、支前;接收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社会救济,游民乞丐收容、教养遣送;农村救灾;社会团体审查登记;华侨事务;行政区划调整;基层政权建设;婚姻登记;流入城镇灾民、农民的安置处理;农村户口登记;国籍问题处理等。
1956年2月,根据内务部指示,各级民政部门掌理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及国籍问题处理工作交各级公安部门,地政工作交省建委。3月,民政厅增设移民局,编制30人。同年,民政厅内机构调整为六个,即:办公厅、优抚局、社会科、移民局、民政科、财务科。
1958年,根据国家精减机构,紧缩编制的要求,厅内干部职工人数由1955年底的102人压缩到67人,1959年初压缩到58人。同年,民政厅先后接收全民集体福利生产工作和省监察厅业务。7月22日,根据省人委决定接管的监察工作确定:凡属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其升职、通令嘉奖或降职撤销、留用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由主管单位提出意见,省民政厅审议后报省人委批准。
1959年,增设测绘科。同年11月27日,测绘科划归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领导。11月30日,省民政厅设立人事局,接管原甘肃省人委人事局的全部业务。
1961年初人事、监察工作交出。同年下半年,增设制止人口外流办公室。
1963年后,厅下设二室、一局、二科,即办公室、制止人口外流办公室、优抚局、民政科、社会科。
1964年10月,厅内务科改为处。至1966年,省、地、县民政干部由1958年的364人增加到959人。
甘肃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民政外事人事组、民政卫生组、民政组。
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3月8日,省人委成立农业生产办公室,下设秘书组负责民政工作。3月20日,甘肃省成立“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下设生产办公室,仍由秘书组负责民政,同年8月31日,第一线指挥部改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生产指挥部。10月6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民政外事人事组,办理民政业务。
1968年1月13日,省革命委员会下设四部一室,仍由生产指挥部兼管民政日常工作。同年9月26日,成立甘肃省民政厅文化大革命领导小组。厅机关除少数干部调省生产指挥部工作外,其余人员编入学习班,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并有一部分人员被下放农村劳动。
1969年3月,生产指挥部成立民政卫生组。
1970年8月,生产指挥部单设民政组,办理优抚、社会救济、退休老干部管理等民政业务。
甘肃省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民政组
1971年8月10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民政组撤销, 民政工作移交甘肃省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保卫部下设民政组,办理民政日常事务。
1972年春,民政工作实行“分散管理”,将救灾、救济、优抚、拥军优属归财政;行政区划、收容遣送归公安;盲人聋哑人、麻疯病人、精神病人安置、教育、管理归卫生;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归计划、劳动。民政组仅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城镇居民上山下乡等工作。翌年2月,救灾、救济、优抚、拥军优属等工作仍划归民政管理。
(三)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
1973年10月,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成立,内设民政处、社会处、优抚处、办公室。工作范围是:救灾、救济、扶贫、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行政区划、边界调处、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移民安置、城镇居民上山下乡遗留工作、国民党宽释人员安置等。
1976年起,征兵工作由省军区、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共同负责。
1978年,国家民政部恢复后,同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在兰州召开全省民政工作会议,重新明确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同年底,使1972年交由、其他部门“分散管理”的民政工作复归民政部门管理。
1980年4月7日,成立甘肃省盲人聋哑人协会,由省民政局代管。8月8日,设立甘肃省边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
(四) 甘肃省民政厅
1980年11月18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改称甘肃省民政厅。
1981年5月20日,成立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对外称甘肃省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1983年6月,厅内机构设五处二室,即:民政处、优抚处、农村救济处、城市福利处、复退军人安置处和办公室、边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同年9月,甘肃省边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级升为地级单位,与省民政厅合署办公。边界办公室设综合处和一处、二处。
1984年1月,甘肃省政府决定,原由民政部门主管的盲聋哑学校改归教育部门主管。
1984年4月6日,成立省扶贫救灾领导小组,在省民政厅设扶贫办公室。4月9日,设计划财务处。
1985年2月,厅办公室下设秘书科、人事科、行政科。7月29日,设政策理论研究室,扶贫办公室并人农救处。10月23日,成立甘肃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同年12月24日,省政府决定,福利基金会与省盲聋哑协会署办公。
1987年3月,设临时机构民政志编纂办公室。同年12月24日成立民政厅直属县级事业单位甘肃省假肢厂。28日,成立甘肃省民政学会,会长由甘肃省民政厅副厅长朱瑜担任,至1990年底有会员171人。
1988年3月,增设甘肃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和厅属民政福利企业公司(县级)。同年5月,增设城乡基层政权处。8月,成立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副厅级),由民政厅代管。9月,甘肃省测绘局地名办公室及业务划归甘肃省民政厅领导。
1989年4月,设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10月,成立甘肃省荣誉军人疗养院。
1990年1月,增设甘肃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同年9月,成立甘肃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1990年底,甘肃省民政厅机构设置为:厅机关15个常设机构,2个临时机构。与民政厅合署办公的地级单位“甘肃省边界办公室”下设3个处。民政厅代管的副地级单位“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下设5个处室。厅直属单位3个。
1993年下半年省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党组,省民政厅不再代管。
1995年11月,全省党政机关机构进行改革,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含边界办公室)设1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甘肃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对外称“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列入厅机关行政处室序列。
2001年2月,政府机构再次进行改革。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内设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计划财务处、区划地名处、边界管理处和甘肃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社会保障处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设事业编制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甘肃省社会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从机关序列中划出,为县级事业单位。直属单位为6个。
2001年8月,经省委决定,将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整建制划入省民政厅,内设三个处室。
2002年10月,经省编委批准增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