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22年退休住房补贴最新政策
一、发放对象
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经费纳入我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离退休的,未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含未经县房改办审批的单位集资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住房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的离退休人员。
2.根据2022年财政预算安排,决定对2022年11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进行发放补贴及1999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间已故的符合前述第1条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已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人员除外,此后批次(或者年度)发放对象的条件及办理时间,由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住房补贴标准
1.未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人员的补贴标准。
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每平米168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每年每平米3.684元。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般干部70平米,科局级(中级职称,含副科)80平米,县处级(副教授级职称,含副处级)90平米,地厅级(正高级职称,含副厅)120平米。以上均指建筑面积,且已包含规定的阳台面积。职级以申领住房补贴当年的职级为准。
2.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人员的补贴标准,按面积差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
面积差是指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减该离退休人员家庭已享受优惠购建房面积的差。
3.发放的住房补贴应扣除已领取的建房补助费(包括住房修缮、扩建、新建住房补助费、易地安家补助费等)。
三、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填写“松阳县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审批表”并提供离退休证明文件、原任职文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复印件,向原所在单位申请。
2.单位受理个人申请后,对申请表中个人所填内容和职工家庭住房分配情况审查核实(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盖章)并汇总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于2023年01月02日前报县房改办审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未在前述期限内申请的,本次不再予以办理,有关人员可随下批次(或者年度)人员申请。
3.县房改办对上报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并将补贴对象名单在松阳政府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为补贴对象。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资金到单位,由单位直接发给离退休人员。
4.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后,须将经申领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报县房改办备案。
四、发放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若干补充规定
1.异地安置且户口已迁离本县的离退休人员,在迁入地未享受住房补贴的,可以根据迁入地房改部门的证明申领住房补贴。
2.离退休人员异地定居的,按原工作地(松阳县)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3.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已出国、出境定居的,不能申领住房补贴;若以后回国定居的,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4.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离退休时间以个人档案为准,单位要对个人档案进行核对。
5.1999年1月1日以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已故离退休人员,不再补发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去世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6.对不同婚姻状况的,按以下办法核发住房补贴
(1)婚前单身各购建过房改房的,房改房面积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
(2)婚前单身一方购建过房改房的,房改房面积共同享受,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其中未购房一方可按无房职工标准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3)夫妻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原家庭均购建过房改房的,各自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原家庭购建房改房面积之差核发住房补贴。
(4)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原家庭购建过房改房,另一方原家庭未购建过房改房的,已购建过房改房的一方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未购建过房改房的一方按无房职工核发住房补贴。
(5)离婚后现单身,原家庭已购建过房改房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原家庭未购建过房改房的,按无房职工核发住房补贴。
(6)离婚职工再婚后又购建过房改房的,其购建房面积加上各方在再婚前按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已购建房改房的面积后,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各自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
7.住房情况证明
(1)夫妻双方或单方在1993年1月1日之后换过工作单位的,须有原所在各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2)配偶方不在本县范围内的,须配偶方所在单位并经当地房改部门核实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军队复员、退伍、转业人员及其配偶申领住房补贴的,应提交由军队师或师以上单位房改办或部队营房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8.离退休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满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
9.有条件的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资金自筹。
10.本通知由松阳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其他
个人不实申报住房补贴的,五年内不得领取住房补贴,对骗取住房补贴的,除追回补贴款外,并由有关单位给予责任者纪律处分。
② 关于房改房的法律规定
房改房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一、房改房购买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的。
二、购买房改房注意事项:1、弄清“房改房”产权。2、看看房子有无前科。
目前,我国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说明: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
说起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取得房地产权证。这是硬性规定。还有就是需要已经缴纳国有土地使用税。其中的出让金的1%。当然,在这里还给大家提醒了一些注意事项,比如说从房产证上要看一下房子改房的期限。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各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应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鼓励单位向职工出售现住房的具体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三、凡在可出售范围的现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产权单位在收到售房批准件后应积极组织出售工作,并在与购房职工签定购房协议、收取购房款(或订金)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协助购房职工到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交易、领证手续;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完成测绘、交易、发证工作。
四、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凡在可出售住房范围内的,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可批准其向职工个人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帐户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
五、向高收入家庭出售现住房执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现住房执行成本价。成本价要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七项因素逐年测定、提前公布、按时实施,并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
六、要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规定,在职工家庭合理支出范围内加大现有公有住房,特别是可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力度,促进职工购房。租金标准的提高要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要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
七、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八、各地房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和提租工作的指导、宣传和监督,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顺利实施。对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调换公房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住房。
③ 房改房政策详解(北京、杭州、南京)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很多业主朋友比较关心房改房政策问题,下面小编列出了三个地区的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房改房政策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主现在是你,你就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与其他人无关。
房改房是参加房改的产权房,来源有的是单位的,有的是使用权的,在购买是若是产权的就要交土地出让金,这个多少根据原产权的百分比不同,若是使用权的就要按工龄去买取.福利房多半是产权房,是单位分配给个人的福利用房。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我国现行政策鼓励职工购买住宅,承认福利房归购买者个人所有。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21条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1999年2月10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杭州房改房政策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
(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
(三)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权属清晰。出售在学校校园、工矿作业区域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缓上市:
(一)已列人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三)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四)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五)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书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六)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第五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赁。房改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不得造成该户职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难,交易后该户不得再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再购买或租用政府优惠价格供应的其它住房。
第八条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卖方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经卖方及配偶所在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意见后,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l、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现有职级证明;
4、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原购买公有住房或安居房、集资建房买卖协议书。
(二)市房改办负责对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的审核。在接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有关证件。如申请上市的房改房不属上市范围的,应将审查决定的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同意上市,出具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文书。
(三)市土地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审查。
(四)凡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准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卖方向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住房价格评估。
(五)买卖双方签订契约。
(六)由买卖双方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和房屋价格评估书,由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核实申报价格。
(七)买卖双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八)买方在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后2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管理局在2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九条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一)土地收益金。暂按成交金额的1%(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由卖方缴纳。
(二)根据现行税法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成交金额的5.55%(简称综合税率),由卖方缴纳。
(三)契税。按成交金额的3%计征,由买方缴纳。
(四)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0.1%,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
(五)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第十条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的收入,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原售房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时,应在办理交易手续的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税款。该项税款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缴交人库。自交易之日起,至新购买住房交易过户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止,对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的住房,且已按前款规定足额纳税的,其相当于税款金额部分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新购房价款大于或等于出售房款的,予以全额退还;(二)新购房价款低于出售房款的,相当于新购房价款部分予以退还。除此以外,为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市财政给予接转让房改房成交金额1%的补贴。职工、居民申请退还上述款项时,应凭原始纳税凭证、新购住房付款凭证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办理退款确认手续。办妥新购住房交易手续后,持经确认的退款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所需资金数额,由市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进行置换,房改房按评估价计价,缴纳1%的土地收益金。商品房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计价。置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现行政策的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所得的房改房,可比作商品房出售。
第十三条房改房相互交换、房改房与公房交换、房改房与私房交换,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各自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交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职工、居民的房改房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所抵押的房改房,所得的价款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税费后,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出租房改房按《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租金收人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证假明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房改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已购房改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对房改房上市交易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人市场,房改房转让以后再次进人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试行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南京房改房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4号)和市政府关于《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现就2000年度房改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一个百分点,即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6%调整为7%。有条件的部、省属单位和市属及以下有条件的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调整为8%。三资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维持10%。特困企业经法人代表提出申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可维持原6%的缴存比例,但缴存基数仍须调整。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1999年月平均工资核发,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90元的按390元计算。调整后的缴存额低于现缴存额的,原则上按现缴存额缴存。
将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的住房补贴改为增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来落实,即单位为“新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原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其操作暂按原规定执行。
全市所有区、县由财政列支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必须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关于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由1.60元调整为2.00元,砖混二等公有住房租金由1.36元调整为1.70元。市政府规定非出售范围内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砖混一等由1.45元调整为1.55元,砖混二等由1.24元调整为1.32元,砖木三等由1.06元调整为1.13元,简易房由0.63元调整为0.67元。各项调节因素不变。2.5%的租金补贴比例不作调整,补贴基数按职工本人1999年月平均工资或月离退休工资执行。
2000年6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对象)、非在职优抚户(对象)和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职工家庭,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其租金减免政策仍按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
出售钢混、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50元,出售砖混二等公有住房为770元。取消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其余政策仍按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进一步扩大售房范围和售房对象。各单位除庭院、别墅式住房;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教育院校的办公、科研、教学区不可分隔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房;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应向符合购房条件、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含经组织批准调离本单位的职工和合法取得租赁权的住户)出售。国有企事业单位尤其要重点做好无其他住房的本单位职工的遗孀、遗属,在破产企业的外单位职工现住房的出售工作。
四、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
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额标准、工龄补贴标准,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逐月住房补贴比例,均不作调整,仍按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五、1998年房改政策执行至2000年6月30日,2000年度房改政策调整通知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市属五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54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并报省、市房改办备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房改房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关于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土巴兔学装修。
④ 退休人员,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可以的,只要符合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就可以。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各城市对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规定都不同,所以此处小编以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为例,供大家参考。
1、申请人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6、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但是可以将房屋以不高于购房单价的房价出售于满足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人。
2、政策规定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是要按照访问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补交综合地价款计算方式:例如一套面积为80㎡的经济适用房,原购房价格为4000元/㎡,市场出售价为5000元/㎡,补交价款为5000×80×10%=40000元。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⑤ 房改房政策
房改政策是要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⑥ 现在要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享受房改房政策
房改房购买条件目前,我国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说明: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
(6)退休职工申请房改房扩展阅读:
购买房改房注意事项:
1、弄清“房改房”产权“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消费者往往要面对情况多样且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在实施交易之前,弄清房改房“产权”是房屋买卖的“必修课”。
二手房市场上的“房改房”无外乎两种: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形成这两种“房改房”的原因,要追溯至当年的房改政策,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这三种价格出示的手续是有区别的,在购买“房改房”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但一般5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
1998年以前,许多职工都是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相关规定,以标准价购得的“房改房”上市时,应先补足标准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二手“房改房”时,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照成本价补足差价。据了解,并非所有“房改房”都可以上市交易,比如军队、保密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不可以随便出售。
2、看看房子有无“前科”和二手商品房买卖一样,消费者同样要弄清“房改房”的即时信息,并对房屋所有人的情况有大致的了解。“房改房”的真实“年龄”究竟有多大,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
据专家介绍,“房改房”不像商品房那样,在土地证上标示出土地明确的使用年限,只有在上市成交变成私房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会按照补交出让金的时间开始计算70年产权,但并不意味着“房改房”就成了新房子。
⑦ 我们都是退工人有一套房改房卖了几年后可申请公租房
应该是五年以后可以申请公租房,但是,这只是条件之一,还有许多的必要条件,建议你先去有关部门咨询,把所有事项问清楚,免得跑冤枉路。
⑧ 关于房改房的有关规定
2019房改房政策是公房必须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及按照成本价支付清房款。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一、房改房交易政策
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二、房改房上市交易流程
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
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
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拓展资料:、买房改房注意事项
了解产权可靠性
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⑨ 我父亲在部队是在编职工80年退休,86年病故,现在向部队申请福利分房,或房改房
没有这种政策!
⑩ 退休职工可不可以申购房改房
你好。<BR>将户口迁回当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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