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如何办理手续
【法律分析】:参保人需要持本人已经激活且正常使用的社会保障卡,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付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或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异地医保就医申请表和医疗费用的正式发票由参保单位向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② 退休人员异地就医最新政策
医保异地就医政策·5大变化
1、跨省异地看门诊,医保报销范围扩大
以前去外地看病,即使已备案,有些地方也报销不了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门诊的费用。
而随着此次《通知》的发布,已经明确了今后将会有更多医院可以报销普通门诊和5种慢特病门诊费用。
5种慢特病门诊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统一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起,以上这些本需患者自行承担的门诊费用,医保就可以报销了。
2、备案地、参保地将双向享受报销待遇
在此次《通知》发布之前,不少城市对于异地就医的规定是:如果已经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就只能在外地(参保地以外)使用医保,要是想回到参保地(大多是老家)使用医保报销,就必须先撤销异地就医备案,比如广州、廊坊等地。
一些地方还不支持随时撤销备案,有的会要求一年后可撤销,这种情况下,回到参保地看病,医保可能就报销不了了。
这在《通知》中也做出了新规定:长期跨省居住的朋友,以后只要在备案有效期内,无论是在备案地、还是参保地看病,都能用医保报销了。
3、外出突发急诊来不及“备案”,视作已备案
《通知》规定,将急诊抢救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并且异地急诊人员视同已备案,无需额外提交备案材料。
4、允许出院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
之前对于长期在外地生活的人,大多地方要求,在住院前就必须办好备案,否则医疗费不允许直接报销。
《通知》中对此也做出了调整,允许出院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即“先住院、后备案”,并且只要在出院缴费前补办好备案手续,就不影响医保报销。
5、长期跨省居住、一次备案长期有效
之前各地对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异地就医备案时效期,各有规定。有效期1年、3年、单次有效等等,各不统一。
《通知》对此做出了统一规定:
· 默认长期在外省居住的朋友,办理一次异地就医备案后长期有效;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且有效期内不限制就医次数,不会再出现看一次病,办一次备案的情况。
注意,《通知》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政策落地情况可能会有先后之分。
③ 退休人员异地就医手续
1、已开通凭医保卡异地医保结算的,不需要再办其他手续。
2、尚未开通异地结算的,应先到你原参保地的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填写好登记表(一式三份)后,到你居住地找一家或两家有社保定点医疗资格的医院盖章签认,把盖章后的表格拿回原参保地社保局办好审批手续就可以异地看病报销了。
3、参保人员在异地入院后三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电话申报住院医院名称、地址、科室、床号、联系电话、病情,不按规定申报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医保经办机构在接到申报后根据该参保人员的此次住院病种、病情、病史等情况确定稽核方式。稽核方式有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稽核、委托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稽核、委托异地定点医院稽核。
(3)外地退休人员门诊开药怎么办扩展阅读:
申报原因
1、限于本地医疗水平的限制,一部分重病人和经本地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治疗效果不明显的病人转外就医。
2、一部分人员在本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平常在外地工作,生病时在工作所在地就医。
3、部分职工退休后,怀念故土回家乡养老,在家乡当地医院就医。
4、一些企业在外承包工程或在外地设立营销机构,职工长期在外地工作、就医。
申报标准
1、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
2、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3、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管理措施
1、同步推进三项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在全国严格推行住院实名制,医院收治病人时严格核对个人身份证,减少冒名住院。
2、实行异地就医医院等级制度。一般应要求异地就医医院等级在二级甲等以上。等级高的医院规模大,内部运作均按程序化管理,加之实行了计算机系统管理,票据、药品管理规范。
出具的资料真实度高。而一部分小医院,由于缺少正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经济利益等因素考虑过多,医疗行为、费用记录不规范,医疗票据管理不严,确定为异地定点医院应从严控制。
3、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出台参保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严厉打击医保欺诈行为。对异地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员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提供便利的,取消其异地定点医院资格。
同时将情况反映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并逐步发展到在全国医保系统内通过内部网络相互通报相关信息,将违规医院列入黑名单。
可随形势的发展将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参保人员的医保行为的诚信状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制约医保欺诈行为。
④ 上海在外地退休工人医保卡可以门诊配药吗
上海在外地退休工人医保卡可以门诊配药。参保人办理异地医保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
⑤ 上海在外地退休工人医保卡可以门诊配药吗
上海在外地退休工人医保卡可以门诊配药。参保人办理异地医保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退休老人在异地住院就医的手续:1.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2.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3.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⑥ 退休后看门诊怎么报销
1、退休人员于每月1号至19号将准备好的药费单据和材料交到社保所大厅药费报销窗口;
2、社保所工作人员审查后收取符合报销条件的单据,让退休人员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退休人员和社保所各留存一份,并进行录机;
3、将录好的药费单据进行装订报盘,并由工作人员将药费单据和社保卡一同送去区医保中心上报;
4、将审核通过给予报销的退休人员的社保卡取回并让个人签字领取:
5、将审查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药费单据和社保卡取回并向退休人员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不予报销的原因,退休人员补齐后重新报送医保中心。
一、退休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⑦ 已经退休的怎么办理异地社保就医手续
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转移。但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退休人员,在6个月内如因发生门诊大病或发生严重疾病住院,必须回本市医疗机构治疗的,可凭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大病或急诊入院的证明,办理就医关系转入手续。
已经退休的办理异地社保就医手续的流程:
一、就医关系从本市转到外省市
1、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城保退休人员,需长期定居外省市,可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将就医关系转到外省市居住地。
2、办理手续时,应当正确提供外省市居住地的详细信息(如省市名、地址、邮编等)
二、就医关系从外省市转到本市
1、就医关系在外地的退休人员需回本地定居,可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社保卡》或《医保卡》,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
2、办理手续时,参保人应先报销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再申请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
3、个人帐户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参保人,其在外省市的医疗费未超出个人帐户资金标准的,应将个人帐户资金的余额以现金方式交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当场将上述资金计入其个人帐户。
三、其他
1、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转移。但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退休人员,在6个月内如因发生门诊大病或发生严重疾病住院,必须回本市医疗机构治疗的,可凭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大病或急诊入院的证明,办理就医关系转入手续。
2、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⑧ 退休老人异地门诊可以报销吗
退休人员在异地生活是可以回户口所在地报销的。首先在户口所在地填写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医疗保险申请表,拿到居住地选择一家三级医院,一家二级医院,分别盖印,再到居住地社保中心盖印,然后返回户口所在地医保中心。就可以在居住地住院回户口所在地报销了。
⑨ 退休人员异地就医报销
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的顶层设计,统筹考虑各类跨省异地就医人员需求,逐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当前重点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住院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探索将其他长期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区长期跨省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可自愿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由居住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其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在居住地实行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居住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不按照转外就医支付比例执行。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完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政策
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的顶层设计,统筹考虑各类跨省异地就医人员需求,逐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当前重点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住院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探索将其他长期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区长期跨省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可自愿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由居住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其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在居住地实行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居住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不按照转外就医支付比例执行。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五、做好异地就医人员管理服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等不同人群的特点,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做好服务。
对经登记备案的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的经办机构应一视同仁地将其纳入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服务和管理。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跨省直接结算。
对于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要适应分级诊疗模式和转诊转院制度,建立参保地与就医地之间的协作机制,引导形成合理的就医秩序。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协助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医疗票据核查等工作,保证费用的真实性,防范和打击伪造医疗票据和文书等欺诈行为。
对于异地急诊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在参保地按规定进行报销;需要通过医疗机构对费用真实性进行核查的,就医地经办机构应予以协助。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按规定实行直接结算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原则上先由就医地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对异地就医造成的就医地经办机构增加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同级财政统筹安排。鼓励各地探索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等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
六、大力提升异地就医信息化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惠民工程建设的要求,着力推进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省级集中,建立完善中央和省级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统一信息系统接口、操作流程、数据库标准和信息传输规则,推进《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等技术标准的应用。通过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或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支持省内统筹地区之间的异地就医结算数据传输和问题协调。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各省级异地就医平台对接,逐步通过平台实现跨省异地就医数据交换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