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21年江苏医保新规定
2021年江苏医保新规定在定点药店出售药品时购药人必须人证相符也就是说使用医保卡购药必须出示相关的身份凭证。
身份凭证能够证明参保人已经参保的凭证,例如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医保卡等等证件。
具体如下:
1、医保个人账户进入金额也就是进入医保卡,不满七十周岁的以一千三百五元每人年为下限,七十周岁以上的以一千五百五元每人人为下限上限为三千元;
2、企业在职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待遇是一样的在三甲医院看门诊起付线六百元可以报销百分之六十封顶四千元,如果在三甲医院门诊花费一千二百元,医保最高可以报三百六十元;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❷ 江苏退休人员医保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关于“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研究制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并提高居民个人缴费标准30元 ,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实现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之比不超过2:1。完善门诊就医结算政策,优化门诊联网结算程序,全力争取纳入门诊费用跨省联网结算国家试点。关于“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落实措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6%的单位缴费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❸ 退休职工医保新政策2021年最新
一、医保参保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和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保费用的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其中,单位缴费10%、职工个人缴费2%。缴费基数为3364元-18969元。
三、享受医保时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二十五年、女不少于二十年,且实液和际缴费年限不少于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圆埋戚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橘陵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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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江苏退休医保缴费政策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般不可以按月缴纳。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以个体户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是以江苏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缴费工资,按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因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通常都是在五、六月份才发布,之前月份无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不能按月缴纳。因此,个人身份缴纳,大多数情况下通常都是按年缴纳。
江苏省人社厅
《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人群数量较多,允许执行上述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900元确定;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550元确定。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上述地区可分别在2900元、255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70元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数确定有关政策,对突破省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将扣减省级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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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江苏医保政策
江苏 医疗保险 新政策 一、医疗保险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总 工资 的8%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基数10%缴纳。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1、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确定。 三、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医疗保险规定 对于距法定 退休年龄 7年内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未参保的或中断参保的困难职工,可调减补缴1997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50%。 四、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五、用人单位 退休 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规定 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比例高于参保人员25%的,超过的人数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领取标准 单位缴纳和个人划转部分分别为每人每月6元(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部分为1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纳。镇属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基金由县财政统一代扣代缴。 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在税前列支。 九、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医疗保险条例》第二条
❻ 无锡医保新政
无锡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由我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流程。无锡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医保几乎人人都有,大家也都知道医保卡不仅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无锡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一起看看吧。❼ 医保退休缴费年限规定江苏
江苏省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可以由单位补缴,也可以由个人补缴,也可以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缴费的,且单位没有缴费违法行为属于两年之内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其他情形,单位补缴视其自愿。
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1〕305号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按月领取职工养老待遇,下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照省规定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五年过渡,2012年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2年,在非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等,下同)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6年;2013年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4年,在非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7年;依次类推至2016年;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统一按省规定年满10年的标准执行。
二、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以上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足额)或逐年继续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
1、一次性补缴(足额)。按照上年公布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不低于182元/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未满规定的缴费年限(月),一次性足额缴纳。
2、逐年继续缴费。按上列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按年缴纳。缴费满规定年限后不再缴纳。
上列缴纳的费用,仍按锡劳社医〔2003〕5号文件的规定,可由单位缴纳,也可由本人缴纳,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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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江苏省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补交2015年7月份以后新政策
最新政策是城镇居民医保可转换为城镇职工医保,一年折三个月,退休后享受退休医疗待遇(退休时男25年,女性20年),新农合医疗转城镇职工医疗好像没听说可以转。医疗保险平时不需补缴,退休时视同缴费时间+实际缴费时间小于男25年、女性20年时才需要补缴齐,才能享受退休医疗待遇。补缴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基数,你这种情况补缴太多,合算不合算就自已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