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从哪一年退休算中人中人退休金计发进展如何
楼主你好,所谓的退休中人一般指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因为2014年10月份开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正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那么也就是在2014年10月份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就被称之为是退休的中人了。
当然,这部分中人的退休金发放,他和之前老人的退休金发放的计算方式,是完全不一致的,因为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开始,那么实际上他的这个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就跟我们企业在职职工累积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几乎是一样的,但是,毕竟,退休的事业单位的老人所拿到的退休金要远远高于这个退休工人的退休金待遇,所以,国家在当时就提出了,过渡性10年的一个补偿养老金的一个待遇。
那么时至今日,实际上有很多地区并没有将这个补偿性的养老金发放到位,所以说这就形成了事业单位中人和事业单位的老人,养老金的差距是很大的。但是既然有这样一个10年的过渡性的政策,虽然说很多地区没有将这个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到位,但并不意味着他永远不会发放到位,只不过具体的一个落实方案还没有下发,而且有些省份已经确定,慢慢的要给予补发,所以说,发放到位只是一个时间性的问题。
自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开始按月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如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60%,按60%缴纳,如果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00%,超出部分不缴纳。缴纳比例为单位20%,个人比例8%,缴纳从例下调后,单位16%,个人比例不变,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享受统一的记账利率,2019年记账利率为7.61。
除职工养老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需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纳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4%,职业年金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享受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由于中国在新政策执行前参加工作,因此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会将新政策执行前的工龄计为视同缴纳年限,具体计算时包含: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个部分
单位和个人缴费的职业年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计算方法参照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发完为止,本人身故时按遗产继承。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终,为新老政策的过渡期,过渡期按新老办法同时计算养老待遇,当新办法的养老金待遇(含职业年金)低于老办法时,按老办法执行,当新办法高于老办法时,超出部分按年不同比例发放。
临界点(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就算是“中人”,这里说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自从这一天开始,每一天都有无数的“中人”在退休,可是,每一个人退休之后领取的养老金比在职时的打卡工资悬殊幅度都是相当的大,有的人少了1000多元,有的人少的更多。
这些“中人”们一问,得到相关部门的答复基本上都是一样的:没有计算好呢,等到计算清楚之后,多退少补,一分钱不能少,放心吧!好啊!等吧,既然这样,哪有什么不放心的呢?
结果,从临界点之日起一直到现在,五年时间过去了,除了每一年4%~6%的幅度调整养老金之外,大部分的“中人”基本上和原来的养老金变化不大啊。这些人再一次询问相关人员,得到的回复还是没有算清楚。
这就怪了!为什么会这样慢呢?五年计算不清楚“中人”的养老金,到底是因为什么呢?是不会计算,还是算不出来或者是根本就没有计算?连不是“中人”的人都感觉到不是那么对劲。各种各样的猜测都有,有的向好处猜,有的向不好处想。
事实上,从2018年开始就有好几个省份的个别地区宣布,要加快推进“中人”养老金的兑现速度,以最快的速度解决好这个问题。结果呢,到现在为止,依然还有很多很多的地方没有弄清楚。
一些网友已经耐不住性子了。请看个别的网友说的:
还有很多的说法或者说是意见,反正就是认为,“中人”的养老金来得太慢了。
在这里,我相信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一定也是非常着急的。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计算清楚并且发放到位,这应该是这些工作人员的目的和出发点。
但是,我觉得,应该抓住问题的关键,拿出切实的措施,下大决心,锐意改革,突破难点,不是不能解决的。
是的,应该按时发放这些“中人”的养老金了,不然的话,退休的“中人”越来越多,不就越来越难了吗?
所以说:
有关部门赶快下定决心,拿出切实的措施来,以尽快地兑现这些人的养老金!
这个问题,我刚刚那回答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都有中人,你问的应该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吧!中人退休金计发工作正在提速!
大家好,我是社保专家思之想之,从哪一年退休算中人呢?中人的退休金计发进展如何?
这个问题对于广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来说是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
哪一年退休的人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呢?这是指在2014年9月30号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号之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因为在2014年10月1号,养老金正式并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开启改革,不用缴费就能领高额养老金的时代一去不复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要每月缴纳8%的养老保险费和4%的职业年金。
也就是说,退休中人指的是在改革前参加工作,在改革后退休的人。对于中人的养老金,目前实行的是新老办法对比,实行保底控高。
一般来说,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待遇会更高一些,所以国家设置了十年的过渡期,第一年补发高出养老金的10%,第二年发20%,一直到2024年补发100%,到时就完全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了。
不过,补发政策没有出台,补发工作进展缓慢,所以现在退休中人依然领的是预发养老金,不是真正的养老金。
有一个好消息,近期中人养老金补发的工作有加速的迹象,因为很多城市正式启动了中人养老金的补发工作。
都有哪些省份和城市呢?从省份来看是江苏,福建,河南等地,具体的城市分别是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福建省漳州市、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
另外,河北邯郸的退休人员也反映说接到了核算养老金的通知。
四川也召开了机保中人政策研讨会,认为中人养老金补发完善方案比较可行。
所以种种迹象表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养老金补发工作的步伐正在加快,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加入到正式补发中人养老金的队伍中来。
这也是广大退休中人们翘首以待的一天,希望能快点到来。
从哪一年退休算中人?中人退休金计发进展如何?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回答,下面分别进行解答与阐述。
从题目分析,题目中所指退休中人,肯定为机关事业退休中人无疑。究竟从哪一年退休算中人呢?准确的回答应是,按养老并轨时间节点,即201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而且,实际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者,即为机关事业退休中人。
提出中人养老金计发问题,并讨论展望中人养老金计发进展情况,这的确是一个云山雾罩,山高路远的一个棘手问题。没有第一手资料,不掌握有关重要信息,哪如何预测进展呢?真有点“亱半临深池”的感觉在其中!
我大胆谈出自已的拙见与认知:从获得的相关有限信息可以预知,涉及养老金重新核定的各种参数、数据,都已确定并下发到位,已不存在任何的技术性障碍了。这就是说,计发办法的完善与调整,还是十分完备和科学的。现在,具体的套算、核定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之中,由于核算数据千头万绪,整理与验算工作必须慎之又慎,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是,可以肯定地讲,曙光就在眼前,机关事业退休中人“预发养老金”,被“全额养老金”所替代的日子就在前头,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老人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中人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6月30日后退休的人员。新人是指1998年6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1、“老人”:指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前参加工作(全国各地启动时间有先有后,并不统一),启动前退休的人员。“老人”无需缴纳 社会 保险费用,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等情况,按照过去的老办法计发退休金。
退休时的工龄=实际工作的工龄(特殊工种折算工龄)
2、“中人”:指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前(1992~1995年, 具体时间以各地启动时间为准)参加工作,启动后退休的人员。
启动前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此前的工龄称为视同缴费年限。启动后,需要缴纳 社会 保险费用,并以此作为工龄,缴纳 社会 保险这一段的工 龄称为实际缴费年限。工龄达到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退休。
退休时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 1995年前实际工作年限,可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
3、“新人”:指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后参加工作,启动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必须至少缴足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
(1)部队职工退休2014年文件扩展阅读
我国改革开放后,在20多年来的退休人员社保制度,也就是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变革之中,出现了两次重要的阶段性改革,出现了两次所谓的”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划分,也就产生了两类有所区别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老人” "中人”和“新人”。
相同之处:
1、称呼:划分以后,涉及到的人群都分为三类,人群叫法都有相同的称呼,都叫"老人 "中人”和“新人”。
2、依据:均是退休养老制度的改革,均以改革时间节点为分水岭。改革时间节点前参加工作,并已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改革时间节点前参加工作, 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改革时间节点后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称为"新人”。
3、结果:都和退休后的养老金计发有着根本性的联动关系,执行“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法,“新人” 新办法。
不同之处:
1、两次划分的时代背是和目的不同
第一次,1992~1995年,是企业人员退休制度的改革。
第二次,2018年10月1日,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制度的改革,和企业人员退休制度并轨。
2、两次划分的政策指向性人群不同
第一次,面向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第二次,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3、企业退休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人的养老金的计发结果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中人有10年过渡性差额补贴,企业单位中人没有补贴。
题主这里所说的退休中人应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为了彻底结束退休金待遇的“双轨制",2014年10月1日,国家推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与企业职工一样,在职时要缴纳 社会 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在养老保险基金领取养老金。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巳经参加正式工作,以后才能陆续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
为了使“中人"养老金不减少、不吃亏,国家把他们并轨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以一笔过渡性养老金作为补偿。还把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这10年,作为中人养老金计算的10年过渡期,釆取新、老两种办法来计算退休金,限高保底。
由于中人养老金计算在视同缴费年限、工资增长率、计算参数等方面的复杂性,致使退休中人的正式养老金方案历经几年也没有出台,也使得各地自2014年10月1日以后陆续退休的中人只能统一按照2014年9月份的工资标准来计算预发养老金,也可以称为临时生活费。
阳光总在风雨后,2017年底,浙江省象山县在全国率先对退休中人的正式养老金进行了理顺、补发。随后,江西省赣州市、陕西省凤县、甘肃省平凉市、山东省东营市和潍坊市、安徽省肥西市等地先后对退休中人的养老金进行了补发和兑现。
2018年12月,四川省在全国第一个大范围理顺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并进行了补发和兑现。进入2019年以来,江苏、广西、云南、湖南、贵州等地社保部门都相继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正式养老金巳理顺并即将进行补发的消息。
从各地进展来看,各地退休中人正式养老金、职业年金的待遇应该会陆续进行补发和兑现。
别乱讲:一直以来"企退″才有"中人″!
2014年后"事业"也缴社保后,"事退″也有中人了!
1995年前(非"企业″社保缴费试点城市,如合肥市)"企退"视同缴费年限",即:1994年前参加工作的,均为"企退中人"!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均为"中人″!
企退人员1995年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就不属于"中人″!
同样的"事退人员″2014年后参加工作的,到退休也不属于"中人″!
给你画好线了吗2014年9月31日到2024年9月31日。中人!
很多人被中人的定义搞糊涂了,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中人。有的人认为“中人”待遇会吃亏,有的人认为“中人”待遇会赚便宜。究竟是怎样的呢?
2015年国家决定从2014年10月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中,提出了“中人”的称呼。文件提出,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
该称呼很明确,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才叫“中人”。
根据定义,各省市在宣传的时候也很明确,就是在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前退休的叫做“老人”;改革后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叫做“新人”;处于中间的人员叫做“中人”。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有人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了企业社保,2014年10月1日之后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话,一样属于“新人”。
所以,并不是哪一年退休算“中人”,而是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后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才算做“中人”。
如果2014年10月之后转为企业工作、退休待遇计算,就要按照企业退休待遇计算办法计算了,也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中人”。
(一)新办法。
2014年10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家推出了养老待遇计算新办法。这一计算新办法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新办法完全一致。
缴纳养老保险产生的待遇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于缴纳养老保险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按照有关规定继发过渡性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指数,根据退休时的岗位职务、薪级级别和退休生活补贴对应的调节标准来确定的。
另外,国家还引入了职业年金,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
(二)老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老办法,说起来比较简单。
退休时发放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再加上退休级别对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数额。
退休时的工龄长短确定了计发比例高低。工龄10年到20年,发放基本工资的70%;20年到30年,发放基本工资的80%;30到35年发放85%;35年以上发放90%。独生子女父母、劳动模范或受到一些表彰奖励,都可以提升一定比例的计发标准,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0%。
退休生活补贴数额跟各地的经济 社会 发展水平相一致,由各地决定。
(三)10年过渡期 。
人社部、财政部对于“中人”设置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中人有一个特别的保护规定,就是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如果过渡期结束,就没有新老待遇计划办法对比了,也没有保低限高。通通使用退休待遇新办法计算养老金。
由于2014年10月以后,为了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也进行了修改,大幅提高了基本工资的标准,有的提升了几千元。因此,国家明确按照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确定老办法待遇标准,同时根据国家统一公布的工资增长率进行不断调整。
10年的过渡期,实际上防止了一些人待遇过低,也限制了一些人养老金过高。基本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尊重的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养老金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待遇高出的部分就越明显,不会再出现老办法中过去10年工龄计划比例都一样的情况了。即使多缴费一个月,养老金也能多出几元的待遇。过去岗位级别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缴费基数的高低上,一样也能体现出养老金差异,但重要性大大降低。
前期由于工资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视同缴费指数、国家工资增长率等很多因素需要完善,因此多数地区将中人待遇理顺工作拖到了2018年。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目前,山东、陕西、浙江等很多地区的中人的养老金待遇计算办法都已经理顺完毕。问题较多的四川省也正在研究制定完善方案,相信中人们很快都能够拿上真正的养老金了。
⑵ 部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部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是50周岁。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军官应当作退休安置:
(一)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技术职务的军官。
(二)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具备下列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作退休安置:
1、军官服满30年以上的。
2、军官服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的。
3、军官满50周岁以上的。
二、公务员退休工资怎么计算?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用,按照岗位工资和退休前职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工作三十五年以上的,按百分之九十的比例发放工资,工作三十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发放百分之八十五的工人。工作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按百分之八十的比例发放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费,按照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公务员退休之后的退休工资与工作时间的长短成正相关,如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三十年以下的可以领取百分之八十的退休工资;三十年以上的就是百分之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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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部队退役回地方参加工作的,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部队退役回地方参加工作的,退休年龄没有特殊规定,与其他职工一样,执行国发(78)104号文件的规定。
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⑷ 请问我国国务院有哪些关于职工退休文件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领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肌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沈,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肌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第六条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工人退休生活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的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的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十一条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会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面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过去有关不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推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20年,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⑸ 职工退休的相关规定
现在养老保险条例尚未出台,退条件依然执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专的暂行办法》属(国发(78)104号):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对工龄难以核实的,通常按缴费年限计算。
退休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⑹ 2018年退休,为啥执行2014年档案
因为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期内,工资和职称一律截止到2014年9月底,从2014年10月开始,按照缴纳养老保险计算。
黑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员关待遇通知 (黑劳社发[2007]6号) 各市、劳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保障局 直行业、煤炭、军工各关企业: 根据《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民 *** 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干部局、省劳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员离休费水平意见>通知》(厅字 [1999]33号)《黑龙江省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 4 档案通知》 (黑政办发 [2006]75号) 精神全省企业离休员基本养金等待遇调整提意见: 、企业离休员待遇调整按机关单位同类离休员标准调整全省统调整由省劳社保障厅、财政厅统发文件统调整按规定标准执行哈尔滨铁路局外省离休员按其所标准执行 二、根据(黑政办发[2006]75号)精神全省企业离休员基本养金调整范围、间、标准 : 20066月30前已办理离休手续企业离休员20067月1起增加养金厅级每每月增加 1220 元;副厅级每每月增加940元;处级每每月增加 670 元;副处级每每月增加 490元;科级每每月增加350元 三、家规定艰苦边远区津贴实施范围企业离休员按照《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黑政办发 [2006]75 号 )执行具体按事部门关规定办理 四、根据省事厅口通知20071月起企业离休员调整住房补贴基数按述规定调整基本养金总额减调整前住房补贴数额再乘住房补贴比例即调整住房补贴机关单位没调整企业离休员调整 五、增加基本养金住房补贴及艰苦边远区津贴作增发企业离休员1-2月补贴基数按执行间同别列入同份补贴基数 六、 2007 1月1起企业离休员病死亡抚恤金进行调整即20071月1及病死亡企业离休员抚恤金由原基本养金60%10月调整基本养金60%20月 七、资金渠道:参加基本养保险统筹企业离休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保险统筹企业离休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八、审批办:县(市)企业离休员待遇调整由市()劳保障部门审批;农垦、森工系统企业离休员待遇调整由农垦、森工系统劳保障部门审批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员待遇调整由省劳保障厅审批 企业别填报《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员增加基本养金审批名册》《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员调整艰苦边远区津贴审批名册》住房补贴抚恤金由社保险经办机构按关规定核准发放 九、各市、系统劳保障部门要积极主与市、县事部门取联络依据机关单位相关规定及调整审批企业离休员待遇 黑龙江省劳社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
建议带上相关个人证件,去当地社保中心视窗查询;
也可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咨询。
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享受条件、计算,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是当地社保局职能。
教师提前退休的新政策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许可权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延迟退休方案尚未正式出台。
延迟退休政策目前尚在制定中,2015年3月10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回答记者问称,目前,社会各界对延迟退休的问题还没有形成共识。争取2015年拿出方案,2016年报中央审批,2017年推出方案向社会公布,5年后开始渐进式实施。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993年,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刚刚开始改革,实行个人缴费,退休制度并未开始改革;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远未实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均执行的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档案释出的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
国务院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行试 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 各地的试点工作,要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地试点的情况、经验 和主要意见,请于十月份报送国务院,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附一: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安排。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物件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物件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党委的组织部门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定阅读档案、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退休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
不再重新安排。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附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
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
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
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
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 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
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
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 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
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
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 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
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
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渐进式延长退休年龄正搞得如火如荼,明年就推出方案了,你自己多动脑子想想,别有用心的人告诉你这一说法可信吗。
2015年退休的人员,不属于今年养老金调整范围。只能等待2016年养老金调整时受益。
根据规定,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并不包含2015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
但2015年1月至6月办理退休的人员,在今年养老金也会有一个重算的机会。确定退休当年养老金待遇的基数之一为退休当年的上一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而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多是在次年6月左右公布。目前2014年的社平工资还未公布。所以在2015年1月至6月办理退休的人员,待上年的社平工资确定后,将重新核算退休待遇。这一做法仅限在每年1月至6月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没有新退休法···所谓延迟退休根本没有定论··未来5年内就初步制定规则就算不错了··真正执行早着呢
⑺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什么条件可以享受补贴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豫人社[2017]74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发放范围
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符合《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豫劳险字(82)第33号)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的范围和计发比例细则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
1、获得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2、1989年1月及之后获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其他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1988年12月之前国家各部、委表彰的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突击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3、获得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部队军一级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5、维护或抢救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受到省政府通令嘉奖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二)2014年9月30日前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
1、被批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河南省优秀专家,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为100%减去按照豫政[2006]7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三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省政府表彰的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四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二、三等奖,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二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三)2014年9月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符合豫劳险字(82)第33号文件规定,退休时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累计满15年以上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7)部队职工退休2014年文件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⑻ 2014年后退休工资补发文件
法律分析:1、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发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作为计算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依据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进行均等分配。
2、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发原则范围建国以来从企业、事业、机关、部队、院校等单位到社会上的所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3、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发原则目的不以提高待遇水平和平均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为目标,以公平合理为要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目的。
4、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发计算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 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⑼ 2014年10月后退休政策出台
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早就出台了啊,各地都在实行了,不然退休的怎么办啊,内现在都是实行容的过渡期办法,过渡期为十年。凡是在十年内退休的人员,都是过渡期的办法,过渡期过后,完全采用缴纳养老保险计算退休养老金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