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业单位三类 退休待遇
一、 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补助补贴项目再次简化归并
(一) 未参加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退职人员补助项目简化归并办法
1. 将离退休人员的图书补助费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7项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51元(禁食猪肉民族54元);
2. 将退职人员(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6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36元(禁食猪肉民族39元)。
(二) 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退职人员补助补贴项目简化归并办法。
1. 将离退休人员的图书补助费1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6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46元(禁食猪肉民族49元);
2. 将退职人员的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5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31元(禁食猪肉民族34元)。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实行归类管理
(一) 将离退休人员接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改称基本离休费、基本退休费。
(二) 将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1996]鲁组通字3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91号等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退休费进行合并,称为增发离休费、增发退休费。
(三) 将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85]6号、[1986]鲁人老字第7号、劳字[1988]42号、鲁老[1988]9号、[1990]鲁人退字第14号等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进行合并,称为生活补贴。
(四) 将离退休人员分别于1992年1月按职务、1992年12月按职务和工作年限、1996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归为一类,称原职务(岗位)补贴。
(五) 对依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项目,也按上述办法实行归类管理。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 这次简化归并和归类管理本着不增加财政开支的原则进行。各市(区)各单位要按照实际执行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归并归类,不得增加或减少。
(二) 各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实行归类管理过程中,要对离退休人员逐人填写《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归类管理核定表》并装入本人档案,同时向离退休人员解释清楚。
(三) 这次简化归并和归类管理后,对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以及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中的有关项目也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