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矿工除名前工龄退休后是否计算工龄,省养老保险中心说不算
如果复除名前包含了实际缴费年制限,则自然会将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进去,但是并不涉及到当事人除名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因此职工除名前未参保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㈡ 除名前的工龄退休时能一并计算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回[1994]376号)文件答规定,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是决定退休费多少的关键因素。1992年4月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从1992年4月1日起,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
㈢ 职工除名前的下乡工龄是否计算退休工龄
不予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 除名前的工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是,是从当版地养老保险制度改权革,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起计算。除名前的下乡知青年限,属于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工龄,办理退休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㈣ 企业除名后退休工龄还算吗
企业职工除名前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根据 劳办发{1995}104号第三条:“关于除名职工回连续工龄计答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退休时除名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或工龄应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即除名前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㈤ 因判刑被除名的人员退休工龄如何计算
因为判刑被开除的人员,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但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计算。
职工因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条规定,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刑事处罚之前的工龄不计算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之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与重新就业之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内务部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函[2007]406号
根据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4]15号)、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87]101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川司发[1988]13号)的规定,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㈥ 国企除名职工退休时连续工龄怎样计算
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连续工龄,又称为“本企业工龄”。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
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㈦ 被公司除名后算不算工龄
被开除之前没有交费的年限不能计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违纪规定,“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拓展资料:
员工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整。
5.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
6.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7.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㈧ 请问旷工“除名”后,还会被计算连续工龄么
企业职工旷工除名前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按规定,应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专费属的时间开始计算(即除名前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劳办发{1995}104号第三条明确,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退休时除名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原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㈨ 退休职工除名前的工龄社保局为什么不给算连续工龄
企业职工除名前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按规定,应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专始计算(即属除名前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劳办发{1995}104号第三条明确,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退休时除名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㈩ 办退休除名前的工龄含视同缴费有算吗
劳办发{1995}104号第来三条明确,关于除名职自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退休时除名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