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需要退休审批表,怎么办
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
⑵ 请问企业退休审批表到哪里去领
只要你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需要领,也无需个人填写,一切都由社保打印出你的个人信息数据在表中,你也看不到。退休申请审批完毕,需要你签字确认你才见到,而且还给你一份。
⑶ 云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审批表
您好,领学网解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前退休审批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人员。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对符合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对次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经单位张榜公告相关资料、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子版,邮箱:gongshi@在《云南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3、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由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五份),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中央和省属行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4、经审查批准退休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5、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四)审批要求
1、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提前退休时,须带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国有企业因破产申报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破产批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公告、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破产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3、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特殊工种只能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及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特殊工种文件认定的名录范围执行,不得跨行业(部门)参照执行。
4、参保人员人事档案中存在从事特殊工种记载不全、被涂改等问题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有关单位补充原始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5、参保人员在职时从事过2个以上特殊工种类别的,应以其从事过的特殊工种中规定年限最高的一个作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计算标准。
6、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提供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的病历资料,鉴定结论与病历资料不相符或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7、根据云劳社〔2006〕11号文件的精神,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男年满5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4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0周岁的,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5年方可申请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二、正常退休发证
(一)对职工正常退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发证对象
1、男年满6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的职工。
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发证程序
1、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发证时,应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应提供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退休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发证要求
1、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存在资料不全、被涂改等问题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或本人补充相关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给予登记。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退休登记工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3、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审查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
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有招工表的按招工表确定;(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定级表确定;(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年工资发放表等)后再上报。
2、依照劳动部(56)中劳配字第342号、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文件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以前单位招收的临时工,应提供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同意招收为临时工的原始依据,视同缴费年限以批准招收为临时工之日计算;未经批准的属于计划外用工,视同缴费年限应以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乡知青、60年代精简、退职等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4、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中断过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缴费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往后类推,以类推出的年度作为享受退休待遇(含退休后调整待遇)的计算时间。
(二)出生年月认定
按劳社发〔1999〕8号文件规定,出生年月以本人档案盖有公章的第一张记载出生年月表格为准(体格检查表除外);第一张表格只记载了出生年份或年龄,但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所记载的出生年月与第一张表格是一致的,可按明确的出生年月认定;若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出现多个出生年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到公安部门查找其第一张表格之前的户口登记资料;查找不到户口登记资料的,其出生年月以第一张表格出生年份的12月份认定。
(三)岗位变动认定
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鉴证和备案手续,其从事新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之日起计算。
(四)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
职工人事档案中记载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两个表格时间间隔超过三年以上的,须补充相关原始资料后,方可认定此时段已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和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8〕9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代管机构应认真清理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时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和延伸缴费后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后无论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均不再继续计算为缴费年限;超过退休年龄后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份可退还本人。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未及时申请退休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退休政策,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或个人冒领的基本养老金除如数追回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登记参保人员退休或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鉴证劳动合同时,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按政策审核职工退休资格,对不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审查职工提前退休资格或违反政策办理参保人员退休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在各类考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作相应处理。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月10日至20日审批退休,对提前退休人数较多的州、市或行业,在公示时间届满后,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集中审批。州(市)、县(区市)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人员的退休登记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时,参保人员的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一致,因更改姓名导致人事档案姓名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的,本人应提供公安机关同意更改姓名证明材料。
(八)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之月起计算,次月享受退休待遇。
(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时,应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对已入在职人员数据库后批准退休的,应于次月将有关数据转移到退休人员库。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2〕64号)同时废止。以前的退休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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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怎么填写
法律分析:一、姓名:按居民身份证填写。
二、曾用名:个人档案记载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可在此栏备注,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
三、社会保障号码:按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有关规定填写。
四、出生年月:按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中的《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五、申请退休年月:按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填写。经批准延期退休的,按到达批准延期退休的时间填写。
六、退休类别:按“正常、特殊工种、病残”等分类填写。
七、岗位或工种:按“干部、工人、其他”等分类填写。从事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按工种名称填写。
八、专业技术职称:按退休时的最高职称类别填写。
九、工人技术等级:按退休时的最高技术等级填写。
十、参加工作年月:按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填写。参加工作后有中断的,按国家规定填写。
十一、参保年月:按参保职工单位或个人首次缴费的起始时间填写。
十二、建立个人账户年月:按参保职工实际建立个人账户(含补建)的时间填写。
十三、累计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填写。
十四、从事特殊工种类别:按“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动、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填写。年限:按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年限填写。
十五、列为特殊工种的文号:按国家部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文号填写。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时间、等级、文件号:按本人最后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等级及文件号填写。
十七、女干部或女职工从事生产或管理岗位连续起止时间:按女干部或女职工本人最后实际从事生产或管理岗位的起止时间填写。
十八、经批准延期退休的起止时间:按上级批准其延期退休的起止时间填写。
十九、工作简历:从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或参加工作时间填写。
二十、退休后居住地址:按退休后的家庭通讯地址填写。
二十一、邮政编码:按家庭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填写。
二十二、联系电话:按本人的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填写。
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⑸ 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企业: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因病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我市2009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退名额使用
(一)今年省厅下达我市(不含省财政直管县)病退名额为1130个。各县(市)、区病退名额按上年度企业正常退休人数的5%掌握,省财政直管县(市)按照省厅下达名额进行控制操作。市参统企业病退名额按照省厅确定的分配原则统一调剂使用,并优先解决有名额企业的困难。对没有名额但确有符合病退条件人员的,由单位统一向我局提出申请。申报工作于2010年1月15日结束,过期不再受理。
(二)对部分困难较多的企业实行政策倾斜,可按其行业上一年正常退休人数的5%使用病退名额,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上报。
(三)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可不受名额限制,经本人自愿申请,由企业负责上报。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因病退休(职)年龄的企业职工,方可办理因病退休(职)。
根据省厅要求,省财政直管县在省下达名额内,因病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初审、鉴定,继续报市局办理。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企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到我局养老保险处领取病退名额和《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市参统企业于2010年1月15日前组织申请病退职工到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病科为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经审查符合病退条件并在企业公示后,于2010年1月15日前统一将下列材料:《鉴定表》(表上照片须是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检查诊断和近期治疗检查病历材料(包括原始病例及近一年的住院、门诊病例、X、CT、ECT、MIR片、B超、心、脑电图及病理报告书、化验单、其它体检资料等)、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其中精神病患者必须有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的意见)、企业公示报告等材料报市局养老保险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统一组织所辖企业检查审核,于2010年1月15日前按照病退名额统一上报鉴定材料,过期不再受理。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时组织初鉴并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各单位根据通知领取鉴定结果和《同意办理病退通知书》。
(三)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同意病退的职工,其所在单位要携带以下材料办理病退待遇审批手续:《同意办理病退通知书》、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情况报告、《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病退职工档案、缴费手册、职工本人病退申请、《鉴定表》,有特殊贡献需要提高退休待遇人员报批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市参统企业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县(市)、区企业报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最后由市局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批准后一律按2009年12月31日退休,2010年1月起纳入社会统筹。
四、鉴定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6〕20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五、关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失业自谋职业后申请病退问题
对符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后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可由档案管理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规定条件、并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中企业改制、破产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可以向档案托管机构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负责审查把关,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在初步确认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社区或就业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病退名额。鉴定费400元由病退申请人负担。自谋职业人员被企业重新招工录用后一年内不得申请病退。
六、各县(市)、区、各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本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严格企业申报、公示等制度。要抓紧布置,严格把关,所有病退职工的病退材料一律由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负责上报,我局不受理个人上报的鉴定材料。凡发现由职工个人通过私人关系递送经企业盖章的病退材料,视为企业不负责任,一律拒收并停止该企业病退的申报鉴定工作。对把关不严出现明显弄虚作假报送假鉴定材料的,一经发现除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下一年的申报资格外,企业名额作废不能改报他人顶替。
各县(市)、区、各单位在上报鉴定材料之前,首先要审核申请人的养老保险缴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的要及时按照政策规定补缴,凡今年将未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上报鉴定的,明年取消病退名额。其次要预审档案,档案没有按照规定装订、材料不全、记载不清以及有涂改的,一律不准上报。要及时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反馈有关情况,确保今年病退鉴定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申报病退需报材料
1.《鉴定表》(表上照片须是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指定医院检查诊断证明
4.病例本
5.近期治疗检查病历材料(包括原始病例及近一年的住院、门诊病例、X、CT、ECT、MIR片、B超、心、脑电图及病理报告书、化验单、其它体检资料等,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6.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其中精神病患者必须有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的意见)
7.企业公示报告表和被公示人员花名册(每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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