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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10年的老师转企业后退休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1-10 01:29:19

⑴ 原是我是教师,有10多年的工龄,之后调到单位工作,转变成工人,现在退休,请问退休后的待遇方面问题

教师是事业单位,工人是企业单位,不同属一个单位性质,你如果在企业版单位上班,不可能再权到事业单位去办理退休,享受教师退休的待遇,教师退休是国家财政拨款,企业工人退休是社会保险拨款,资金渠道也不属于一个渠道,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文件可以如你所说的曾经教师的工人可以按照教师退休。 所以,你按照工人退休,只能按照现行职工退休待遇执行,

⑵ 以前干过10年教师,现在在企业干,到退休年龄了,教师那个能按工龄算吗

只要你在干教师的时候交了保险,那么就算工龄。要知道现在的工龄原则就是看交保险的年数。

⑶ 原来是民办教师,后到全民企业工作,退休时不接续工龄,合理吗

我的最直接的回答:不仅应算工龄,还应算视为缴纳社保!

依据:(不包括私立学校丿!

一是在教育部门,以前是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后来成为了公办教师后,教龄照算,社保也视为缴纳!(工龄自然照算)。

二是其他部门的工人后来成为公办学校教师以后,以前的工龄照算,社保也视为缴纳!(不包括私营企业)!

结论:以前的民办教师和代课老师应该视为缴纳社保的年限!给予发放养老金

对于原来民办教师,后到全民企业工作,退休时不接续工龄合理吗?对于民办教师工作的年限,是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是有争议的,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情况需要具体进行分析。

我高中毕业后也当过新办教师,后来参军入伍,退伍回来后考上大学,大学毕业后做过中学教师,政府公务员,我在当公务员之时,当时就向县人事局申请将担任民办教师的一年的工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当时的县人事局专门出文认定,我当民办教师一年的工龄认定为工作工龄,因此在我的个人档案里,当民办教师的工龄属于正式的工作工龄。

但2015年我在办理退休时,因为的我的社保关系从四川转到了重庆,当时为我办理退休的社保部门在核定我的退休档案时,明确我当民办教师的工龄不能认定为工作工龄。其理由是民办教师只有转正为的公办教师,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如果不是从事教师工作,录用为其他工作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但是今年我因为养老金的计算问题,向当时办理退休的社保部门进行申诉,他们这时答复和2015年的答复是完全不一致的,这次他们认为我当民办教师的工龄,由于有了当地人事局的文件认定,认为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应当视同为缴费年限,而且正准备为我进行更正,重新计算养老金。同样的一个社保部门,还是原来的那些经办人员,但是认定有如此大的出入,让我是哭笑不得。

至于你当民办教师到国有企业工作,如果当民办教师时,属于1996年之前,到国有企业工作之后,国有企业还没有纳入社保缴费体系,或是刚纳入社保缴费体系,招收录用时是由当时的劳动部门办理的招工,并承认你当民办教师的时间,计算为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那么你当民办教师的工龄,应该计算为连续工龄,同时也应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当民办教师之时,国有企业已经全面纳入社保缴费体系,到国有企业工作不是通过劳动人事部门统一招考,二是通过企业自主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国有企业的,那这种情况是无法计算为正式工龄或是工作年限,也就无法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你当民办教师以后,虽然是进入到国有企业工作,但是在国有企业全面纳入社保缴费体系以后,通过招聘方式进入国有企业工作的,是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既然不属于视同缴费,那么你在办理退休时,也是无法计算为退休工龄的。

这个问题很简单,民办教师不是国家的正式职工,甚至连合同工都不是。这类群体的本质就属于农民,所以从民办教师转为全民企业工人,前面干民办教师的年限不作为工人的工作年限,这在政策上来说是很合理的。

按照现在的说法,这部分人是逃离了教育。当时嫌弃民办教师地位卑微,工资待遇低,所以就喜鹊登高枝,选择了逃离。这并没有错,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吗!但凡有一点出路,谁也不愿意干民办教师。那是的全民企业职工人很吃香,地位高,工资高,能转行干工人也很不错。

国家的政策谁也看不透,谁也没有料想到工人会下岗,更不会想到后来国家会对民办教师有那么优厚的待遇,会让绝大多数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享受公办教师的所有待遇。并且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以后,以前的工作时间全部计入教龄,使他们退休以后得到的养老金远远比工人退休后的养老金高的多。

农村人都戏称。国家的政策看起来是个坑,你跳进去说不定马上变成岗,你看是个岗,挤上去说不定就变成了坑。从民办教师这件事儿可以看出,他们说的还有点儿道理。

80年代我们学校就一个在编的民办教师,他的爸爸在市里一家机械厂工作。他的爸爸退休了,他就辞去了民办教师去城里接班。只干了不到三年,企业改制,他就下岗了。没办法,买断工龄,失业没事干,现在做了点儿小生意。也许我的目光短浅,如果干民办教师干到退休,退休金起码也在4000多元吧!

老百姓有句话,看起来眼前沾光,说不定以后吃亏,看起来眼前吃亏,说不定以后沾光。世事难料,事已至此,也没有什么说的了。

我认为不接续当民师时的教龄为国企职工的工龄不合理。
一是这样操作难免让人不质疑乡村民师仍然有低人一等的感觉,乡村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是民师考取师范学校就读的学龄都算做工龄,不接续民师工龄令人难以服气; 三是知青上山下乡的农龄、军人的军龄都接续工龄(这当然是应该的,全民没意见),按理接续民师的教龄也在情理之中。否则,民怨不平影响 社会 和谐。
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应把民师的教龄接续工作纳上议事日程,让乡村民师回归到真正受人尊重的地位。

原来是民办教师,后到全民企业工作,退休时不接续工龄,不合理。

民办教师是时代的产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教师青黄不接,处在断层阶段,由其是农村小学,师资力量不足,但又受到编制的限制,便在农业户口中,招聘有一定文化知识的民办教师,来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使每一个孩子都受到义务教育。民办教师就成了这个时代的教学力量,为教育事业贡献着青春。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师毕业生进入教师行列,入编正式教师,逐步替代了民办教师,有些民办教师考入编制,成为正式教师,有些转入其它行业,有些回农村劳动。

民办教师为推进我国的教育事业贡献了青春力量,现在有些原民办教师到了退休年龄,养老问题成了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国家没有忘记她们,并对民办教师养老问题做了很多政策倾斜规定。

一,对民办教师工龄,国家教育委员出台了《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录国家正式工的,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二,民办教师工龄,可折叠连续计算,也叫工龄连续计算。比如从学校,调到工厂,在学校和工厂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龄。

如果在学校工作一段时间,学校不再聘用,间断一段时间又被企业招录,可折叠合并计算连续工龄,一般是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三对民办教师工视同缴费年认定,人社部要求,在任职民办教师后,又在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养老金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可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上,民办教师工龄问题,主要是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上,由于各地社保部门是按照执行当地政策执行,如果民办教师的审批手续不全,又无法提供有利证据,比如合同书,工资表等等,就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这就需要补缴在学校任民办教师期间的社保费,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才能接续工龄。

《工龄中断怎么办》

关键是从民办教师到企业工作,有无正式的调动手续。

按目前认可的政策,民办教师是算工龄的(还有知青、服役),并于上世纪末办理过转正手续。

如果自行辞职属于工龄中断,原教龄加上企业工龄应视为总工龄,关键是有无个人档案记载,如有,应按企业退休对待。

以上仅供参考。

应该是不合理的,当时有名文归定,教龄可以算工龄。工龄不能算教龄。

民办教师就是学校的临时工啊[我想静静][我想静静]

楼主您好,原来是民办教师,后面到全民企业工作退休时不接续工龄合理吗?首先我们所谓的这个工龄呢,实际上并不是说你所在单位的工作时间来决定,而是根据你有没有正常的去参加一份基本社保来决定,只有正常的参加了社保之后,那么你将自己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这种情况下才会正常的累计缴费年限,才会有我们所谓的工龄。

如果说你以前是民办教师,但是你在民办教师期间没有正常的缴纳社保,也就等同于你是没有所谓的工龄,那么后面到企业工作很明显只有到企业工作以后你才会有相应的缴费年限,那么在民办教师期间没有相应的缴费年限是很正常的现象,除非你在民办教师期间正常去参加了社保,那么才可以将这个社保关系转移到现在的企业单位来累计缴费年限。

所以说你在办理退休的时候,可能发现自己在民办教师期间没有相应的工龄是很正常的,因为你可能是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够累积自身的缴费年限,当然只能够按照企业单位,实际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来给你计算退休金的待遇。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关于民办教师这个工龄的问题,国家的文件,原劳动部险字[1981]5号文、原教委教计字[1986]179号文明确,民办教师被招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的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是关于民办教师当时文件的其中一段,这个到省市一级地方执行的时候,民办教师后来去企业工作,可不可以算工龄,你还得咨询当地人设部门。
国家这个文件规定的是一直从事教育工作,没有转行的才可以连续工龄。具体到地方怎么具体落实,咨询人设部门,会给你答复的。我再视频关于文件也有解释。

⑷ 事业编教师入编前在企业工作了10年退休金怎么算

若是当地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有企业工作经历,这个企业工作经历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同样视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若是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制度之后,则若当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包括现在补缴的情况)的年度计算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若没有参加或者补缴,则在事业单位退休时扣除这一段工龄。

⑸ 我师范毕业教龄10年,后转入企业,退休有补贴吗

事业单位转企业后,退休工资是没有很大差别的,对于职工本身,参工时间、退休时间等不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决定的,关于事业、企业时间调入及转制到退休后的待遇影响因素等。
男职工60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0周岁退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⑹ 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教龄能否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

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教龄能否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

这个问题很清楚,此十年是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的。十年的代课老师是临时工,有工资发放表应该是聘用老师的工资表,你当时没转正,属临时工身份不属教师类事业编制,也不是企业编制。后来的企业合同制工人,如果不是劳动局招工的合同制工人,还不能算工龄只能是临时工,养老金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不是劳动局招工的正式合同制工人也不能算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是劳动局招工的有招工表的正式合同制工人,由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的,从合同制工招工之日起,到建立个人帐户之日止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计算养老金。但之前十年没有转正为正式教师时间不能算工龄,也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比如本人原曾是事业科研单位干部,曾享受正科待遇、工程师,后调入国企为高级工程师,国企改制后在大学为外聘老师十年,也就是代课老师十年,因不是教师正式编制,不算教师,不能享受教师退休待遇,只能作为企业退休。但原在事业单位工龄是可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我们国家编制很重要,哪怕是工作需要组织调动了工作,事业调企业,当时是没有区别,20年后就不同了,可企、事待遇天壤之别。退休待遇与原同事、同学成倍差距,找谁说理去?我和你一样代课十年,教出学生成千上万。退休十年了还代了几年课,现在学院还要我去代课,被我婉言谢绝了。学生和学校把你当老师,但政策和退休待遇没把你当老师,因此劝你不要想那十年的退休待遇了,自己看开点把身体搞好为上。


关于这个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原代课教师的教龄,既不能作为连续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进行补缴费合并计算退休养老金。

1、1990 2000年间乡镇教委聘用的代课教师,无论是中学、小学、还是幼儿园,都是临时聘用的非在编教师,发较低的工资或生活补助是正常的,不然谁乐意干?但是,这些代课教师按政策规定,已经不能视为正式教龄或工龄,也就不可能作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或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合并计算退休养老金,不管现在的身份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职工。

因为山东省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等)文件精神,着手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比较早的。从1986年1月开始关闭民办教师入口,对1985年12月底之前聘用的民办教师,统一核实整档,逐级上报审核备案,直至省教育厅,为之后落实民办教师政策打下了基础。要求各地,之后不允许再招收新的在编民办教师,凡私自招收的不予承认。所以凡之后乡镇教委或学校私自聘用的民办代课教师,都是临时工性质,不在教师编制之列。

3、连续工龄教龄是指国家政策认可的某些特定工作人员群体,在转为正式国家职工后、中间没有间断的工作年限。如在编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当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就工就业的,社教工作队成员转为正式干部等等。代课教师不在这个范围,不管之后通过上师范成为正式教师,还是成为企业工人,其教龄都不能视为连续教龄工龄。

4、视同缴费年限专指由财政发工资的国家公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统一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企业职工一般不存在视同缴费的问题,因为企业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要远远早于机关事业单位,其退休养老金都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计算。

5、如果提问者在任10年代课教师之后,没有正式就业就工,而成为农民或城镇自谋职业者,又没有参加企业或其它 社会 养老保险,那么根据山东的政策,经核实到60岁退休时,可以领取每一年教龄每月2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显然,提问者也不属于这种情况。

1990年至2000年属于乡镇教委聘任的小学代课教师,后来成为企业合同制工人,并缴纳养老保险,现即将退休。过去10年的教龄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金?你这种情况,我认为是不符合计算国家连续工龄认定的条件的,因此也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你从事了10年的小学代课教师,将人生中最美好的青春岁月贡献给了乡村小学教育事业,理应得到全 社会 的尊重。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是 历史 遗留问题,很多人当初也为自己能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而自豪。虽然当时的待遇不是很高,但每月还有一点现金收入,至少不会每天风吹雨淋到田间劳作,这也是很多当初农村青年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初衷。

我高中毕业以后,也是从事过民办教师工作的,只不过我只当了一年的民办教师就出去当兵了,之所以当年要从民办教师的岗位上出去参军入伍,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有一个更好的前程。退伍回乡以后,我报名参加了当年的高考,而且考起的也是师范类院校,毕业后分配到了县里的中学教书,后来又调到机关担任公务员,下海,我的人生经历也充满了传奇色彩。我在机关工作时,当年为了多挣一年的工龄工资,向当时的县人事局申请将我在当兵之前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认定为正式的工龄,后来县人事局批复,认定我担任民办教师的工龄,属于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

我是在重庆市办理的退休,当时重庆市的社部门在认定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时,对于我担任民办教师的工龄不予认可,认为不符合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的规定,也不认可当初我们县人事局的批复文件,这样我在办理退休时这一年担任民办教师的工龄就没有计算。

我一直认为当时重庆相关人社部门的这个认定是错误的,立即向相关人社部门写了申请,要求认真复查认定结果。我申请复查以后,重庆人社部门经过复查,认为我I担任民办教师以后出去当兵,回来考起的是师范类院校,而且毕业以后从事的是教育工作,所以是符合国家教委(1986)179号文件中有关民办教师工龄认定的政策规定的,不但认定我当民办教师一年的工龄有效,还从退休之月起补发了少算一年工龄的养老金,以后每月我的养老金多了100元左右。

对于民办教师工龄的认定,原国家教委在答复湖北省教委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认定的请示时有一个复函,即国家教委教计字(1986)179号,目前这个179号文件就是作为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工龄认定的主要依据。按照该复函的规定,民办或是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之前从事民办教师或是代课教师的工龄要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179号文件的规定,其核心的要点有三条。一是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的职工;二是民办教师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三是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根据这三个要点来对照你的情况。你在成为企业合同制工人之前,担任了10年的代课教师,但是合同制工人是否属于国家正式职工,这是需要认真界定的,即使认定你的合同制工人属于国家正式职工,但还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以后要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民办教师或是代课教师只有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以前担任民办教师或是代课教师的工龄才能计算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你虽然在成为企业职工之前有10年代课教师的工龄,但从国家教委(1986)179号文件规定的三个要素来分析,你从民办教师成为企业职工以后,企业职工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也没有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所以我个人理解你这种情况是不符合认定为国家连续工龄的条件的,因此也就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建议你将自己的情况向当地社保部门做一个咨询,以当地社保部门的认定结果为准。

完全应该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因为原代课老师是真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是《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朋友们,你们说呢?

再者说了,和民办教师代课老师同时代的上山下乡知青,在农村的劳动年龄不也算退休工龄了吗?朋友们,对吧?

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章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视同工龄】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教育部门属于事业单位,代课教师的代课教龄视同工龄)

《劳动合同法》 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教育部门】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代课教师即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 社会 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而在实践中,又有多少个代课教师能够享受这些基本 社会 保险待遇呢?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代课教师这个庞大的队伍中,应该是事实上的公民权利。

朋友们,这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代表公民指定的!对吗?

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原代课教龄时间能否作为连续工龄,计算退休养老金呢?

我认为,这是一个国家早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问题,也是老生常谈并形成了 社会 共识的问题。现在旧事重提只能加深人们对既往认知的回忆而已,对题主期待问题的真正解决,是毫无任何正面作用的。

按政策规定,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只有正式转为公办教师后,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才可以与批准转办为公办教师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这个政策规定是十分清楚与明确的,是毫无疑义的。

而且,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只有批准正式转办为公办教师之后,而且转办后本人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才可以与转办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否则,是不能被合并计算的,也就是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

与此同时,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能否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是有严格的政策规定的。比如,多次从事民办教师或代课老师工作,只能从最后一次从事民办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才可以与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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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之前的代课教师或者说原民办教师确实处于政策空档期。

民办教师,最初由国家设立的,集体筹办、国家备案。为了弥补农村地区教学力量不足,招用的一大批人员。1978年,我国民办教师数量达到了顶峰,471万人。

在当时,我国教育力量明显不足,这些民办教师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质量也是参差不齐。1986年,国家明确各地教育部门停止招用民办教师,然后国家开始了艰难的民办转公办的过程。

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明确要在2000年底之前停止民办教师制度。采取的措施是“关、转、招、辞、退”,最终大部分民办教师转为了公办教师,当然也有部分教师由于各种原因被辞退。

其实,停止民办教师以后并没有彻底解决一些学校教师力量缺乏的问题。尤其是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很多城镇学校孩子数量越来越多。为了弥补教学力量的不足和一些教师的病假、产假问题,后来又出现了代课教师。

2011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基本思路也是通过招聘考试等方式将代课教师逐渐转正。但是明确将代课教师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对于原民办教师一般是通过各地政策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障。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原民办教师是可以在认定教龄以后的一定时间内,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山东、河南、江苏等很多地区是将原民办教师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达60岁时,没有享受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一年教龄补贴10元到20元。如果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领取了职工养老金,则没有任何补贴待遇。

山东省也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执行的,主要是针对2002年12月31日前,曾经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包括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没有被其他单位招录的。教龄补贴标准,每年教龄多发20元。代课教师参照有关标准发放,但是补助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所谓的连续工龄,本身概念指的是国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凭借职工档案等材料认定的年限。当时这些职工无须缴费也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主要是依据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相对而言,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的性质和这些职工不一样。尤其是代课教师相当于现在的编外人员一样。所以,是无法视同缴费年限的。

不过,还是希望有关教育部门能够重视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有关养老待遇,对于教龄补贴标准能够适度提升,最好能够参照在编退休教师的退休费待遇的一定比例发放,这样能够更加公平。

所谓代课老师,在计划经济时期,就是临时工,而临时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是不计算工龄的,所以,你这种情况,代课教师期间是不能计算工龄的。当然也不能和后来的企业工龄合并计算。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就需要缴纳养老保险,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你后来招收为合同制职工,从你入职开始就应该缴纳养老保险,因为合同制职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当然,缴费初期,如果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在计算退休养老金时,可按视同缴费的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如果没有缴费,什么都算不上。

我们这十多年以前是不可以,但是前几年却有一次机会可以。当时是无论在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只要发过工资,拿到工资复印清单,盖单位章,就可以视作已开户,可以补缴不足的养老金,年满后领取养老金。再后来又有失地人员也可以一次机会补缴养老金。只是机会错过就没了。

⑺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单位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工资怎么办

根据《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办法享受退休待遇。

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7)当10年的老师转企业后退休怎么办扩展阅读


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局)级以上党政一把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其中,转制前到达退休年龄,转制后办理退休的,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转制过渡期内到达退休年龄,延缓办理退休的,按企业的办法和到达退休年龄当年的过渡期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企业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参考资料:网络-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⑻ 教师转岗后退休待遇

法律分析:因企业改革造成的让中小学和幼教老师下岗,内退以及企业让以工人身份让教师提前退休的行为是违背教师法和劳动法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⑼ 我毕业在农村当了十年幼师,后农转非,调城里企业工作,现正在办退休,请问做幼师时的教龄可以算工龄吗

如果说你在农村当了十年的幼师是正式老师。而且还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证的话,那么再你跳转之后就应该算做是工龄。因为你是国家正式的工作人员。从毕业开始就可以算做工龄了。

⑽ 过去做过10多年教师的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改行不做教师了,现在到了老年有退休补

如果是做老师中途改行了,到了老年是没有退休补助的。退休补助必须要工作到退休才可以领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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