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企员工退休问题
原创:《退休年龄延迟了吗》,请在百忙中仔细阅读。
一、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的2个条件:
1.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或15年以上(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现行法定退休年龄:
1.女:单位参保的工人50岁;管理人员55岁。个人参保的一律55岁。
2.男:一律60岁。不分工人,管理人员,单位参保,个人参保。
3.其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女工人45岁,男工人55岁)。
三、关于延迟退休年龄:
社会保险是用新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支付老人的养老金,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足。
目前,只是在理论层面研讨延迟退休年龄的课题,进入决策层面还有待时日。
各地详情咨询劳动保障电话12333。
⑵ 结合某一国企改革的历程,阐述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的三个阶段与基本思路
长春日报5月21日电(记者张建华通讯员康健)长春滤清器厂改称科德宝·宝翎有限公司,长春变压器厂改称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长春电炉厂改称长春电炉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化的背后,伴随的是一段痛苦的改革历程,16日至17日,市领导祝业精、李福春深入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国有改制后的企业调研。他们发现,经过艰难的改革,目前企业已焕发出勃勃生机,生产经营形势越来越好。谈到未来发展,企业经营者都信心十足。
来到旭阳集团,员工们良好的精神风貌给市领导留下深刻印象。近几年,这家企业调整了股权结构、产品结构、市场结构,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1287名国有职工退出了国有身份,2122名职工重新签订了上岗合同。改革后的企业实现了快速扩张,6年中企业资产总额由1.3亿元增至4.7亿元,生产规模由年产值8200万元增至7.2亿元,增长近8倍。目前,企业正在建设工业园区,并向外埠拓展。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改制后,光电编码器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55%,目前该企业是国家唯一的编码器中试基地。改革后的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1.6亿元,今年有望实现历史最高水平3亿元。在长春光学仪器总厂、长春电炉有限公司、长春东方有色压铸有限公司、科德宝·宝翎有限公司等企业,市领导了解到这些企业都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并通过合资合作获得了发展。
据市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长春集中实施了大规模的国企改革,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效,集中表现在,企业产权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职工退出国有身份,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新型劳动关系。由于实施了依法减债,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了改善,有效资产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同时,由于分离了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企业能轻装上阵,实现了主业和辅业的分离,为离退休人员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奠定了基础。所有这些,都为改革后的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企业获得发展、职工利益得到保障,这是调研中祝业精最关注的两大问题。他说,这两方面是衡量国企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他希望企业放宽视野,多与非国有经济合资合作,特别要注重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谈到保障职工利益,祝业精希望企业采取多种措施,让职工都能享受到养老、医疗保险。祝业精表示,今后政府还将大力支持改制后企业的发展,使之成为长春经济新的增长点。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查与研究》刊登赵湘平厅长关于浏阳市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借鉴浏阳市的做法,认真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厅年初下发的《2002年湖南劳动保障工作调研计划》(湘劳社发[2002]27号)要求,深入开展劳动保障工作调研,研究新问题,探索新办法,尽快形成一批有价值、有份量的调研报告,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意的参考。
一次成功的退出
——浏阳市国有企业改革情况调查
赵湘平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逐步让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
通过近几年的改革实践,可以愈来愈清晰地看到,如何妥善处置国有资产,如何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是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平稳退出的关键。
带着这一问题,最近我到浏阳市就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听取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情况介绍,召开改革改制企业负责人、离退休职工和下岗、分流职工座谈会,考察有关企业、基层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居委会,确实深受启发。
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成效已经显现
自1997年开始,浏阳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为重点,对企业全面实施体制创新,闯出了一条具有浏阳特色的企业改制之路。截至2001年12月底,全市12家国有工业企业全面改制,其中嘉华造纸厂、龙泉氮肥厂等9家企业实现了重组; 10家国有商业企业已改制8家;18家粮食企业、4家交通企业、3家农机企业已完成改制。
衡量改革改制是否成功,唯一标准应当是"三个有利于"。实施改革改制四年多来,我们从浏阳看到了令人鼓舞的成效:
1、经济总量增加。通过企业改革改制,明晰了产权,盘活了资产,充分调动了企业主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全市经济发展。2001年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74.6亿元,比改革前1997年增长41.5%;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是1997年的6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5.5亿,比1997年增长67.76 %;出口总额21.1亿元,比1997年增长141.7%;城镇登记失业率2.95%,低于全省1.05个百分点,比1997年下降1.69个百分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新的突破。全市出现了经济增长、政通人和、社会稳定的局面。
2、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改制前,浏阳市国有企业的资产总值9.32亿元,总负债5.56亿元。改革改制后国有资产总值16.38亿元。2001年全市完成财政总收入5.83亿元,比1997年增加1.8 亿元,增长44.67 %。改制企业浏阳市水泥厂98年改革前总资产480万元,负债398万元,亏损111万元,欠税128万元。 去年实现利润50万元,上缴税收90万元,资产总值达到600万元,实现了增值。
3、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改制前浏阳市的国有工业企业中没有一家盈利。而改制后,重组企业全部扭亏为盈。2001年度全市工业企业上缴税金1400万元。市医药设备总厂原有职工800多人, 97年亏损300多万元,98年又亏损257万,99年春节后欠发职工工资6个月,欠利息及税费100万元,欠社会保险基金230万元。99年9月改制后,新业主聘用原厂200余人重新启动生产, 改制当年完成产值720万元,上缴利税61万元;2000年实现利税570万元,2001年实现利税600多万元。
4、职工得到妥善安置。浏阳市对因企业改制而解除与原企业劳动关系的职工,实行按前10年工龄补偿500元,以后每年工龄补偿900元,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补偿。对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由单位预缴15年养老保险费。全市分流职工13924名,有12180人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率为87%,其中有6900人预缴了养老保险费,2000多人自行接续了保险关系,3000人由重组企业主为其缴纳了保险费。再就业工作取得成效,通过在重组企业重新上岗、职工自谋职业、流动就业、社区就业等多种形式,全市1.39万分流职工有1.15万人实现了重新就业,再就业率达83%。2001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收入8626元,比1997年增长55.8%;居民储蓄存款32.4亿元,比1997年增长62.89%。
5、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浏阳市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手抓预缴续保,一手抓扩面征缴。1998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为2.1万人,2001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2.38万人,增加2800人,另外还新扩面4000多人。养老保险基金存量增长6000万元(其中预缴结余5000万元)。失业、工伤保险工作也保持了良好的局面。
6、银行债务得到落实改制前国有企业由于亏损,银行贷款不仅欠息严重,而且本金收回无望,银行发放到企业的贷款已基本成为不良资产。企业改制后,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大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回,银行贷款本金也较顺利地转移到新业主身上。截止2001年底,全市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7500万元,占银行实际贷款本息总额的68%。2001年,浏阳市被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授予"金融安全区"称号。
二、浏阳改革的基本经验
为什么同样改革、改制,在有的地方却没有见到象浏阳市这样的成效呢?调研后,我们感到,浏阳市改革改制能取得成功,国有经济能实现平稳退出,基本经验在于两届市委、市政府四年多都始终把握和坚持了五项工作原则,规范了改制行为。
1、坚持把企业和职工作为改革改制主体的原则。浏阳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始终把企业和职工作为企业改制的主体。市委、市政府通过宣传、教育和动员、引导,使企业负责人、广大职工形成了一个强烈的共识,国有企业不改革,就没有出路。从而形成了企业改革的良好氛围。在实际操作中规定,企业改制必须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改制方案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送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这就为改制工作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2、坚持职工安置标准统一平衡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在综合考虑企业职工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浏阳市制订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标准,包括了全民固定工(含干部)补偿、全民合同制工人补偿、养老保险、因工致残、职业病患者补偿、重病绝症患者补偿、孕妇和产假中女职工补偿、遗属补偿、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偿等八个方面的标准。标准适应于每一个市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任何企业都不得突破。企业变现资金安置职工后,多的交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不足的由财政补助。这就使得职工安置标准得到了统一,从而避免了因分配不平衡而造成的种种矛盾,确保了改革的平稳推进。
3、坚持公开处置资产与统一管理变现资金相结合的原则。企业产权交易不允许私下协卖,不允许变相贱卖,不允许随意甩卖。资产变现都必须由市产权交易中心举行公开拍卖,变现资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从而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4、坚持解除劳动关系与接续社保关系相结合的原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接续好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部门按时足额发放,人员由社区组织统一管理。从而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在大层面上稳定了职工情绪。
5、坚持处置资产与维护债权相结合的原则。浏阳市在企业改制中规定:出售产权的企业,有银行债务的,债权银行要全程参与企业的改制,改制方案必须经债权银行签字同意,出让产权所获得的收入要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不能偿还的部分,必须依法办理债务转移手续,落实新的承贷载体,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悬空、逃废银行债务问题。
三、浏阳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几点启示
1、国有企业平稳退出是搞活县域经济的有效途径。
浏阳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平稳退出后,企业经营机制更加灵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县域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应当主要体现在国有经济的控制能力,在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在县域经济中,国有企业的规模小,且几乎没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和企业。国有经济从县域甚至从地市区域内的企业退出,不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控制能力,符合缩短国有经济战线,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我省县域国有企业中很大部分机制不活,经营不善,亏损面大,资不抵债和停产企业多,不仅不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反而成为财政的沉重包袱。只有下决心通过改组、联合、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才有可能使当地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更趋合理。国有经济从企业退出,可以转变企业和职工对政府的依附关系,企业和职工由找政府转变为找市场,政府从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规范市场,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国有经济从企业平稳退出,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浏阳企业改革改制能顺利实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安全网、稳定器和减压阀的作用。浏阳的实践充分显示,没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就无法顺利进行,企业和社会也无法保持稳定。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发挥重要作用。浏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已真正实现了社会化发放,8000多名企业离退休人员每月20号到银行或邮局可以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正逐步过渡到由社区管理,退休职工与原企业不再有依附关系。在离退休人员座谈会上,职工都说有了社会养老保险,他们的晚年生活才有保障,企业改制对他们基本上没有冲击和影响。大家对实施两个确保政策,赞誉有加。从浏阳的情况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深入人心,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得到职工交口好评,为企业改革创造了极为有利条件。
全面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为广大职工的强烈愿望。目前,浏阳企业改制后一个遗留问题是基本医疗保障。因为企业改制时医疗保险还没有启动。虽然在确定经济补偿时,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重病职工以及其他职工均按不同标准给了一定的医疗补偿费,但一年下来就所剩无几,甚至不能支撑一年,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患病吃药已成为现实困难。医疗保险没跟上,既使职工背上了一个包袱,也给政府和社会留下了隐患。针对这一情况,全省各县区应尽快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加快研究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参保政策。按照职工个人适当缴费、政府财政适当补助、统筹基金适当平衡的办法,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先建立大病和住院统筹,保证职工病有所医。
扩面增收是失业保险的当务之急。由于近几年企业破产、改制,下岗职工陆续出中心,失业人数急剧增加。 浏阳市2001年结转续领失保金有2400人,预计今年新增失业人员1500人(不含固定工),需支付1100万元,而按现有参保人数仅能收缴220万元,基金缺口很大。因此,为适应下岗职工集中出中心,企业破产、改制安置人员集中,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数急剧增加的情况,必须加大失业保险的扩面力度,依法将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提高基金支撑能力。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迫在眉睫。浏阳企业改制中,下岗、分流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大部分职工实现了再就业。但是,其中重病职工以及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大龄职工再就业难度大。按政策这些职工的困难只能通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来解决。但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健全,覆盖面小,没能发挥托底作用。因此必须加快完善低保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把低保重点转向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尽快实现应保尽保的要求。
3、 浏阳企业改革为下岗职工出中心提供了路子。
浏阳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采取了严格进中心,积极出中心的作法,做到严进快出。98年12月起,陆续有2493名国企下岗职工进中心,企业改制中,这些人随之出中心。目前滞留在中心人数为831人,预计今年6月,将全部出中心。下岗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然后进入失业保险。通过企业改革改制,国有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较快地完成了历史使命。
根据国家关于下岗职工三年协议期满必须出中心的规定,从去年9月份到今年底,全省将有30多万下岗职工应出中心。出中心工作面临人数集中、时间集中、矛盾集中的局面,面临经济补偿难、清还债务难、再就业难等困难,进展缓慢,压力很大。浏阳的实践启示我们,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问题,要和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要和失业保险制度衔接起来,要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配套起来,要和安排好难以再就业的困难群体的生活联系起来。只有这样做,才有可能破解下岗职工出中心这一难题。
4、各级政府必须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社区建设。
浏阳国有企业改制后,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企业人"转变为"社会人",落户到各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户籍关系、党团关系、家庭纠纷、社会管理等均要由社区来管理。而目前社区建设滞后,机构不健全,经费没保障,人员编制不落实,没有能承担起相应的任务。职工失落感非常严重。一些党员把组织关系揣在口袋里,中断了组织生活,说革命工作几十年,组织不要我们了。离退休老职工没有了单位的关心照顾,生老病死无人问,感受不到组织和社会的温暖。一些下岗职工没有了单位的教育约束,成?quot;自由人", 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令人欣慰的是浏阳市已经重视这个问题。在全市设立了十一个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承接了原由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职能。在街道和居委会开展了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下岗职工实行社区管理的试点。浏阳市朝阳街居委会成立退管组,负责社区内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首批接管了58名离退休人员。居委会建立党支部、党小组和活动室,按月组织党员过组织生活,经常组织学习和文体活动,走访困难家庭,帮助解决困难,管理工作有声有色。退休职工反映,社区管理比原企业管理还周到一些。但居委会反映此项工作面临经费和人员困难,难以为继。
浏阳的情况让我们更加深刻地领会到中央领导高度重视社区建设的重大政治意义。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越来越多,企业分离社会职能的力度越来越大,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任务越来越重。各级政府必须强化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加强社会控制能力,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高度重视基层政权组织和社区组织建设,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保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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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如何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的思考
毛泽东同志说过:“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这一著名论断,阐明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不断加强并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之后,注重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针对离退休干部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我县离退休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
我县有离退休干部1460人,组织关系在县离退休干部管理中心的离退休党员603人,其中离休党员26人、退休党员529人、提前离岗党员48人。可以说,离退休干部队伍发展迅速,1982年干部离退休制度建立初期,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仅200人左右,现已过千人,翻了近7倍。从年龄来看,离休干部基本上在八、九十岁之间,且多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行动不便;同时,提前离岗干部的逐年增加,离退休干部队伍的整体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退休干部已成为主体,年龄结构日益年轻化。从资历而言,有参加过革命战争、浴血奋战、迎来新中国诞生的老革命,有为长海各项事业、呕心沥血、作出很大贡献的老领导、老同志;从离退休时间上看,有的离开工作岗位已达二三十年,有的仅二、三个月。老党员居住也很分散,居住在县镇区的有401人,居住在大连市区的有196人,居住在外省市的有6人。
二、当前我县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为老干部工作的长足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同时,在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了出现了老办法不灵、新办法难寻、软办法不行,硬办法难用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老干部工作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从当初的落实政治待遇、落实生活待遇、发挥作用三项基本任务,现已向满足精神文化需求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广度和深度扩展;二是老干部工作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平衡现象,存在着离休干部工作与退休干部工作的不平衡,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不平衡等问题;三是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缺乏统一的规范;四是部分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的领导对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不够重视,总认为抓老干部工作就是逢年过节慰问一下,平时不够关心,忽视了离退休干部了解政治、渴望交流等精神上的需求;五是部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不具体,往往是搞抽象理论多,联系实际解决问题少,对老干部缺乏吸引力;六是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不活,有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往往只是简单地把老干部组织起来学文件、听报告、收党费、过组织生活,方法教条单一,不能针对新时期老干部的新特点采取新方法;七是全县老干部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存在着政策理论水平不高、观念陈旧,思想不够解放等问题,导致对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理解不深,解释不透,对老干部提出的各种问题没有说服力,因而在老干部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不够、深度不够、效果不佳。
三、适应新形势,拓展新途径,加强和改进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实践,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解决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之中。要以落实老干部“两个待遇”为载体,根据离退休干部思想实际,抓住他们关心的工资待遇、住房改革、医疗改革等问题,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须着重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通过组织座谈会、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学习日,让老同志畅所欲言地倾诉自己的心声,反映实际困难和问题;二是热情接待来访的离退休人员,通过设立意见箱、主任接待日、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对来访、来信、来电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跟踪落实;三是坚持走访慰问制度,对患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及时慰问,每逢重大节日,由领导带队慰问老党员、老干部。如近两年来,我县共为建国前老党员、身患重病和生活困难等老党员、离休干部及遗孀、县级退休干部送出慰问金及慰问品(折合)共计20万元左右。同时,针对年高体弱、行动不便的老干部,连续5年开展了“结对包户”亲老行活动,对老干部的思想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党支部建设,选配好班子,充分发挥其在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扬声机和消音器作用。如我县根据老党员居住地和原工作行业系统等情况合理设置了15个离退休干部党支部(长海11个,大连4个)。历次换届选举都坚持把担任过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好、组织能力强、威信高、身体健康的老党员选任党支部书记。其次,在选配支委上,要推选民主作风好、党性强、有奉献精神、表率作用好的老党员担任,使党支部始终保持有好的带头人和坚强团结的班子。如我县每年两次采取支部工作交流会的形式,开展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支委业务培训活动,并采取走出去的培训活动方式,先后组织支委去大长山岛镇杨家村、哈仙岛和安波等地以休闲的方式开展培训学习活动。2012年起,又分批次组织支委外出考察学习,拓宽了支委们的视野,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三)加强老干部思想教育阵地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要切合离退休党员干部的实际,既要坚持先进性,又要体现适应多样化和层次化。在实际中,我县努力抓好老干部活动中心的管理服务和老干部大学的教学质量,充分发挥阵地作用,坚持开展丰富多彩,内容新颖又适合老同志兴趣和特点的组织活动和文体活动,如举办各种党课辅导讲座、大型报告会、公益讲座等。2012年以来,先后举办了《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集中学习会3次,举办题为《与未成年人同学十八大》报告会1次,举办《为建设文明道德和谐社会而奋斗》大型公益讲座1次;组织老干部合唱团开展“红歌学练唱”活动,并参加过多次县举办的大型文化广场演出活动和2次全市老干部系统举办的红歌大合唱活动等;在活动中心一楼大厅的墙面上开办学习园地,组织老同志撰写回忆文章,心得体会,诗歌等定期进行展示,还根据党员教育形势需要开设“作风建设年” 活动等专栏。此外,以老干部大学书法小组的10名成员为骨干,2012年10月,组织参加了辽宁省委组织部开展的“喜迎十八大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征集”活动,有2幅作品分获三等奖和优秀奖;今年3月,又组织参加了省纪委开展的“万众书廉”活动。通过发挥教育阵地的作用,增强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营造了创建部门新文化的良好氛围,提高了离退休干部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把握新时期老干部的精神需求,积极搭建思想政治工作平台。要将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灵活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搭建思想政治工作平台,如结合外出参观,组织离退休干部多和社会接触,开阔他们的视野,使老同志亲眼目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人民生活走向富裕的事实。如我县定期组织老干部考察县内经济发展情况,每年春季组织县镇区老干部开展“老长海看新长海”活动。各支部也改变党课形式,“七一”期间,组织老党员乘坐公交车参观长山大桥在建工程等。同时,组织退休干部外出疗养观光,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五)把“老有所为”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始终,在组织引导老干部发挥作用上下功夫。要加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组织引导工作。在发挥作用的主体上,注意向退休干部转移;在发挥作用的领域上,注意向社会领域特别是向构建和谐社会、关心教育下一代方面转移,切实把离退休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八大和县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上来,使其成为理解支持县委县政府决策落实的积极力量。要组织引导离退休党员干部维护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组织引导离退休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党内开展的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在政治学习上创先争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创先争优,在关心教育下一代上创先争优。要引导离退休党员干部热心公益事业,争当“家庭关系好、邻里和谐”的表率,尽心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引导离退休党员干部作政府工作的监督员和参谋员。目前,我县有400余名老同志加入了关工志愿者队伍,有6名老同志组成了县老干部报告团,深入中小学校和社区为学生及家长作报告,其中有2人授聘为大连市委讲师团主讲人,在“学党史讲故事”活动中为上千名离退休党员干部和4所中小学校的近2000名师生作党史报告。2012年,我县开展了“夕阳群星献礼”十八大活动,在离退休党员干部中开展“夕阳之星”评比活动,共评选出16名“夕阳增辉之星”、“夕阳文明之星”、“夕阳理论学习之星”和“夕阳文体之星”。
(六)全面提升老干部工作者的整体素质。老干部工作者是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老干部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为此,老干部工作者必须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努力做好三个环节:一是经常深入老干部中进行调研,带着深厚的感情,了解老干部的冷暖,把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老干部的家庭;二是耐心疏导与加强管理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诚待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开展“做老干部贴心人”等活动;三是坚持“四心”(“孝心、爱心、耐心、安心”)标准,从老干部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出发,将热情服务、耐心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既要做锦上添花的工作,更要做好雪中送炭的工作,使老干部从切身利益的落实中领悟到深刻的道理。
总之,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面对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新路子,推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健康发展。
⑷ 私企退休和国企退休区别
企业退休和个人退休的区别如下:
1、办理人员不同,单位退休由单位帮你办理退手续;人退休要个人去社保机构办理退休;
2、个人档案的归属不同,企业退休档案在单位;个人退休没有单位托管个人档案,个人档案都会在你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⑸ 国企退休工资大概多少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国企退休工资的金额问题,是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的,对于国企退休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其具体金额请以实际为准。
【法律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⑹ 国企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
国企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补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其他统筹外费用为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退休后留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健全保障职工福利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⑺ 国企离退休近30年中层干部需要排查吗
国企离退休近30年中层干部一般都不需要排查。
一般来说中,企业中干部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在正式退休前,提前五年退下来,这是国企和大型企业的一种特殊现象,而且主要是针对国企中层干部实行的政策,俗称“退居二线”。
按道理,中层干部也应该在领导岗位上干到退休年龄,但是在企业中,普遍会提前3-5年,让55岁左右的中层干部提前离岗,这只是企业的土政策而已,并不是明文规定!
换句话说,这项政策的针对性很强,只限于中层干部,公司级领导一般不在强制离岗之列。大多数国有企业,副总级以上领导都会干到60岁退休,行政级别比较高的国企,一把手(董事长)的退休年龄为62岁。
⑻ 国家关于离休人员的有关规定
离退休人员,是指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离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离职休养制度的人员。
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对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的老干部陆续有相关规定,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