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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北京

发布时间:2020-12-10 11:56:55

㈠ 北京退休职工的抚恤金是什么规定

抚恤金法律规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1)离退休人员北京扩展阅读: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014年9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㈡ 北京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抚恤金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抚恤金应为本人2○个月的退休金,离休应为4O个月,另外还有3个月的丧葬费。

㈢ 北京市公务员退休有什么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市各有关单位开始贯彻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通知在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方面规定,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月380元。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人事部、财政部的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㈣ 北京市离退休人员在办理指纹认征吗

当然要进行每年的生存认证。
目前全国各地区的生存认证的办法和时间有一专定差异,可以属电话咨询社保服务电话:12333。
一、认证对象:凡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企业离退休及个体退休人员均属于认证对象。
二、认证时间:每年一次:5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有的省市规定退休者生日当月进行认证,可顺延2月。)
对于未按期反馈认证结果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将在逾期两个月后暂停支付其社保待遇。

㈤ 北京市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共多少条

总共19条。
北京市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离退休干部工作,促进离退休干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北京市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二条 建立健全各级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部门统筹协调,老干部工作部门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要坚持领导干部联系老干部制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要联系一名离退休干部。新任领导干部在到任的一个月内要与本单位离退休干部见面,交流思想,听取意见建议。重视做好离退休干部信访工作。
第四条 在研究制定重大决策或重要改革措施、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要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在职领导干部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了解和有关政策把握。
第六条 重视和支持利用社区资源做好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为离退休干部在居住地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七条 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及时向离退休干部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坚持每年召开老干部座谈会。保证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阅读文件。适时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
第八条 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做到与在职人员党支部建设工作一同部署、规划、考核和表彰。
第九条 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第十条 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和老干部党校、老干部大学学习活动阵地建设 ,为离退休干部学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经费。
第十一条 按照自愿、量力和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原则,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做好组织引导工作。
第十二条 要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在重大节日、生病住院时,要及时走访看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每年为离休干部进行体检。
第十三条 要认真做好企业、易地安置和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服务管理到位。
第十四条 加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好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政治待遇等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老干部工作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保持老干部工作机构相对稳定,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服务性工作相适应。
第十六条 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老干部信得过的标准,选好配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班子。要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重视对他们的培养、交流和使用。广泛宣传老干部工作人员中的先进事迹,树立先进典型。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责任制》。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要将检查结果向离退休干部通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内容。市委组织部、市老干部局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同时废止。

㈥ 北京离职后社保缴纳及北京退休问题

北京的工作你已经离职,并回到石家庄工作,这种情况你社保办理增减员是有一定风险的。
最好的办法是你把你在北京的社保转入石家庄,你还不到40岁,离退休时间且远呢,放在北京存在很多不可控的变数,转入你目前的工作地石家庄,合法合规,不会有任何问题。
你在北京的社保只交了10年,退休后是不可以在北京领取退休养老金的,目前全国各地的要求社保缴纳的年限最低都是15年,而且你的最终退休地应该在石家庄而不是在北京,所以,你只能在石家庄领取退休养老金。
你的社保转入石家庄后,继续在石家庄缴纳社保,你还不到40岁,离退休至少还有20年时间,到你退休你的缴纳年限就是10年+20年有余,这样你的缴纳年限就是30多年,养老金的领取数额跟缴纳年限的长短是有直接关系的,所以最后你在石家庄领取的养老退休金还是很是合适的。

㈦ 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实施细则试行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第二部分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上述两部分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合计低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以补足其差额;高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封顶比例,直至取消.

第四条 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按照职工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1992年10月1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数缴费年限.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既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的基数.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北京市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做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第六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本办法发行之月起,北京市《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规定的困难补助及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给离退休人员增加10%离退休金的规定,停止执行,每人每月加发20元离退休金,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第八条 职工退休以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下半年根据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做调整.当年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各类补贴金额高于调整增加的部分,予以照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开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

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做为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适应各种所有制、各种用工形工的规范化的养老金计发基数.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以本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加以指数化.其计算方法是:将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即为当年指数,再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将平均指数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即为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为:

S=C1/12N*(X1/C1+X2/C2+X3/C3……+xn/Cn)

式中:

S──职工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X1、X2、X3……X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平均缴费工资;

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N──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例)某职工1994年退休,1958年参加工作,从1992年10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开始缴费,并有90年至93年的工资记载.假定1990-1993年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发别为2418元、2870元、2905元、3526元;1990-1993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别为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

按上列公式计算,该职工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S=4523/(12*4)*(3526/4523+2905/3402+2870/2877+2418/2650)
=94.23*(0.78+0.85+1+0.91)
=94.23*3.54
=333.57(元)

附件三:

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企业和参加北京市退休费用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中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

第二条 企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暂行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改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但执行《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按《暂行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国家及北京市现行规定计养老金的水平相比,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新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相比较时不含各类补贴和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10%离、退休金.

第四条 企业职工退休时,以1991年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中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的记载为依据(职工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工资暂以个人收入台帐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0月1日以前的缴费工资(含当年发放的价格补贴).以企业记载的职工个人收入台帐为准.

第六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职工,在国家工伤保险没出台新政策之前,暂按国家和北京现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七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领取退职费.

第八条 自1994年1月起,企业中达到退休年龄,本人缴费不满十年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暂行办法》实行之月起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可按《暂行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其第一部分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第二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出来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可补足其差额,高于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

第十条 符合养老条件城镇临时工按《暂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其他待遇仍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应办理退养的人员,暂不执行《暂行办法》仍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

第十二条 实行《暂行办法》前已退休人员中,按京劳险字(1998)103号文件和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担的金额暂不列入市退休统筹基金.实行《暂行办法》后,退休人员仍按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继续按文件规定由退休统筹基金与企业分别负担.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第一部中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退休人员以4523元计算,以后以北京市统计局每年提供的数字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

1990年至1993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2650元 2877元 3402元 4523元

㈧ 北京市离退休人员档案一般存在哪里

离休人员的档案在原单位;退休工人的档案在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的档案在原单位存档机构

㈨ 父母退休后可以投靠在北京的子女吗

可以。例如离休、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入非农业户口:

1、办理机构:本市人员户籍登记在东城、西城、海淀、石景山(迁安矿派出所除外)区的,在分局户政大厅办理;本市人员户籍登记在其他区的,在户籍地派出所的户籍窗口办理。

2、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分局户政大厅办公时间见附件

3、办理时限: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派出所、分局二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

4、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4)夫妻二人均系北京调往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现一方因病提前退休的;

(5)申请人夫妻一方原系本市家庭常住户口,因工作调动或毕业分配等原因到外省市工作,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一名子女户口在京;

(6)原在本市工作,退休后子女接班顶替,户口由京迁出,要求返京投靠子女的,由京迁出一方年龄须超过70周岁。

(9)离退休人员北京扩展阅读

老人投靠子女入农业户口

1、办理机构:本市人员户籍登记在东城、西城、海淀、石景山(迁安矿派出所除外)区的,在分局户政大厅办理;本市人员户籍登记在其他区的,在户籍地派出所的户籍窗口办理

2、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分局户政大厅办公时间见附件

3、办理时限: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派出所、分局二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

4、受理条件:

(1)申请人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

(2)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均为农业户口;

(4)被投靠人户口进京须满2年以上。

㈩ 北京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抚恤金吗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死亡的,社保部门发给丧葬费,符合条件的,可以发给抚恤金,所以,不论是国企和私营企业,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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