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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探亲假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31 08:50:52

1. 1981年探亲假规定

探亲假制度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迄今已有三十多年。时代在不断发展,探亲假制度却没有与时俱进,以致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空巢家庭的增多,探亲假制度一度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讨论。以下我为大家搜集整合了:1981年探亲假的相关规定,欢迎阅读!

1981年探亲假规定如下:

备注:探亲假也要注意适用范围,包括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与父母,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享受的条件亦不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探亲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各省又有细则:

新疆按照 《新人发字[2001]2号》规定,婚后探亲假三年一趟,比国家规定少一年。 其它 还包括职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规定。

探亲假待遇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 规章制度 。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探亲假 地方规定

根据1997年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 探亲假必须一次性休完吗

探亲假是否可以分开请,可以和公司协商,法律对于此条没有明确规定。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规定探亲假的目的是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对于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期,我国《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具体规定。

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它是职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各省又有细则:

新疆按照 《新人发字[2001]2号》规定,婚后探亲假三年一趟,比国家规定少一年。其它还包括职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规定。

(2)退休职工探亲假最新规定扩展阅读:

待遇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3. 退休当年的年假是要怎么计算

随着我国福利制度的变化,现如今就剩下法定节假日和年假了,那退休职工的年假是怎么规定?当年的年假是怎么计算?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退休当年年假的计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退休当年年假的计算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新入职之前连续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在新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此外,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年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离职时年假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年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1、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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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处级干部退休后因私出境规定

目前我在的地方要求是备案管理,具体做法如下:党员本人向机关支部写一个备案说明,包含什么时间到哪里做什么。机关支部报上级党组织存档。回来后须报告自己因私出国(境)的具体情况。
处级干部退休可以出国。
1、只要已经退休、退离以前掌握权力的职位,那就是一名“普普通通退休人员”而不再是“处级干部”了;
2、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已经不再享受处级干部的在职待遇、担任处级干部的职务、也不再行使正处级干部的权力,那就无须受到正处级干部的各种约束。根据相关规定,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1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审批,一年内不超过1次:
(1)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发生重大事情(结婚、生子、病危、亡故);
(2)归侨、侨眷探望定居在国(境)外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或公派出国留学的配偶;
(4)受子女国(境)外学校邀请参加毕业典礼;
(5)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理确需赴国(境)外就医;
(6)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年(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除外)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申请出国(境)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正处级退休人员出国受限制吗

可以出国,没有限制。

1、只要已经退休、退离以前掌握权力的职位,那就是一名“普普通通退休人员”而不再是“正处级干部”了;

2、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你已经不再享受正处级干部的在职待遇、担任正处级干部的职务也不再行使正处级干部的权力,那就无须受到正处级干部的各种约束。

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6. 劳动法关于事假和探亲假的规定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至于事假,这里没有说明,其他劳动方面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工资是按月发放,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等于是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者周六周日休息时也是有工资的。

7. 三月份退休能休几天年休假

法律分析:依据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当年退休的,可以休多少天年假依据职工工作的时间而定,最长可以休十五天。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8. 重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政策规定【全文】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规定探亲假的目的是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那么2018年重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本文我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职工父母死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16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近郊六区)本县(远郊区、市)区域内的,或者虽跨县(区、市)居住,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这类职工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探望父母,就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七)职工父母分居两地,职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八)职工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九)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离婚,职工可以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一)双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一方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应由享受假期待遇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或年休假回家探亲。如其休假期短于探亲规定的假期时,可按照探亲假期规定给予补足,另一方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但是,如果无休假制度一方,因工作流动性大,单位无力解决探亲家属宿舍的,或者享有休假的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如患病、女职工怀孕、生小孩等),利用休假探亲确有困难的,经其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后,也可以允许无休假制度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十二)双职工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有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至于探亲假给哪一方,可由职工与单位领导商量确定。但不允许“双探”。

(十三)职工进入大专院校学习,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可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十四)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或者退休、退职后,又应聘重新工作超过一年以上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十五)职工出国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国家有回国探亲的具体规定,在国内的一方不应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也不能改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六)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其一方送到外地在职培训达一年以上,并还需继续学习一年以上的,应由本人利用学习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望,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十七)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以后一方借调到外地工作达一年以上,夫妻分居一年以上,并需继续借调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十八)新婚职工,夫妻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十九)职工父母离婚,经法院判定,职工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现随其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该职工可以按探亲规定探望在世的亲生母亲或父亲。

(二十)本市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享受休假制度,可以利用休假期间回内地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因此,职工不再享受进藏探亲的待遇。

(二十一)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二、探亲假期

(一)按照《探亲规定》,职工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条件的,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另外,根据路程的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二)《探亲规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在内。

(三)已婚职工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四)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每四年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个别职工因特殊情况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可由单位领导酌情处理,但探亲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六)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如有特殊情况,本人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两年合并探望一次,但假期为60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七)享受探亲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结婚,可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

(八)女职工产假与探亲假可以合并使用,分别计算。

(九)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在探亲假期已满,确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向原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按照病假处理。但对其搞不正之风,徇私舞弊,无病找医院开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应作旷工处理。

(十)职工在探亲途中,如遇塌方、洪水、车祸等意外情况,造成交通停顿,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

(十一)职工采取集中公休假日的办法回家团聚的时间,已经达到探亲天数的,如属于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规定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制度,职工在此期间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了的,只要他们符合探亲条件,仍可享受探亲待遇;但如自行集中公休假日或以倒班、调休等办法连续休息的职工,在当年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累计达到探亲的天数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十二)各单位要按照《探亲规定》的精神,合理、均衡地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做到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职工应严格遵守《探亲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

(十三)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三、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

(一)职工探亲假期间?穴包括路程假?雪的本人工资照发。

(二)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财政部〔1981〕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的探亲假工资,本人评定了等级工资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评定等级工资的,按照探亲前三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或正常生产期间本人的平均工资计算发给。实行提成工资制的职工,亦按上述规定的原则办理。

(四)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其路费报销原则上可按以下办法报销:双职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同去一地的往返路费,报销其超过本人工资30%以上的部分。但不得只选择远距离而不去近距离的探望地点。各单位在给假和报销探亲路费时,要严格掌握探亲地点和远近平衡(即以两个四年平衡计算,例如:男方父母居住在北京市,女方父母家居武汉市,第一个四年女方可随同男方去北京市探望公婆,第二个四年男方可随同女方去武汉市探望岳父母,不能只选择北京作为探亲地点);如双职工不是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则可按各自应探望自己父母的路程计算报销路费。

(五)职工探望的父母分居两地,报销探亲路费时,如两地为顺路同方向的,可准予报销较远一地探望父亲或母亲的路费;如两地不顺路不同方向的,可报销他们实际去探望父亲或母亲一地的路费。

(六)职工同父母亲、配偶分居三地,又顺路同方向的,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假期可合并使用,并按较远一地给予路程假,但在报销路费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报销。例如:职工在重庆市主城区工作,配偶在黔江县,父母住秀山县,重庆市主城区至黔江县的往返路费全部报销,黔江县至秀山县的往返路费,只报销其超过本人工资30%以上的部分。

如果父母住在黔江县,配偶住在秀山县,其重庆市主城区至秀山县的往返路费可全部报销。

(七)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并按其各方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

(八)父母有多子女,其居住地点不固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和路程假计算应以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为准,给予路程假和报销其按规定应报的往返路费。如探望父母实际去的地点,近于父母常住户口地点的,则应按实际去的地方报销路费;反之,超过父母常住户口地点的路费,应由个人负担。和父母亲同一居住地(常住户口)的子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九)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病休在六个月以上,其在报销探亲往返路费时,应按超过病假工资30%的部分报销路费。

四、其他

(一)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本四年内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具有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由于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当年或本四年中与父母团聚累计满20天,与配偶团聚当年累计满30天的,在当年(指未婚探望父母、已婚探望配偶)或本四年中(指已婚探父母)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分别按探亲的有关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因公已报销出差费的不再报销),对因请事假回家团聚扣了工资的,可以补发。

(三)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

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的,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各单位中因犯罪在服刑期间的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如上述人员的配偶是职工,具有探亲条件的,在取得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准许其职工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的当年未享受探亲待遇的,在请假回家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不符合探亲条件,或者虽符合探亲条件,但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职工,在请假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不能按探亲待遇处理。

(六)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其配偶和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如果家中(或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系由职工本人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节假日和轮休假日团聚的,各单位可参照探亲规定的精神,作特殊照顾处理,给予探亲待遇,假期每年为20天,并报销往返路费。

(七)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病休半年以上(包括矽休病人),在不影响对疾病治疗的情况下,可享受探亲待遇。但探亲假期的工资,仍应按病伤假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如已在家休息,并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也不能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八)职工旷工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应享受的探亲假待遇。

(九)职工本人在受开除留用察看或劳动教养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十)雪职工被判刑监外执行而在原单位劳动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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