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退休人员2020养老金调整什么时间发放什么时间发放,补发!
中央和地方的政策基本都一样的,只不过中央缴纳基数会高很多,地方财政实施时间会稍微有推迟一点。
B.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要求社保与档案必须一致吗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要求北京人存档必须档案社保一起进人才或职介·同时必须一起内出人才或职介(也容就是要求上社保单位必须要档案·但现实很多单位不要档案)个别人才职介目前如实在单位无法要档案可以松一点给你把社保关系转移出职介(北京的单位好上社保)但目前有个别人才职介就死较真就是不通融。如你遇到这类情况你就开闹··去北京人力资源与社保保障局网站局长信箱投诉去网上北京市长信箱投诉去北京市政风行风热线网站投诉··这个文件是不合理的也不合法··目前国家没法律要求单位必须管员工档案··一般同时投诉以上3个网站(实名制)应该能解决问题(备注这文件是北京人力资源与社保保障局发的·人才职介也规他们管·所以你投诉的是北京人力资源与社保保障局)
C.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养老金参加20年社保养老金并轨调整吗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版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保,是对《决定》的贯彻实施,同时也再次释放出“养老金并轨”启动的信号。
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启动,标志着养老金“双轨制”的破冰,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
D.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退休人员2020养老金调整什么时间发放
今年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vi去年第一天。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
这次上涨主要是对高龄退休的偏远地区的退休人员进行照顾。
E. 外地人能在京退休怎么办理
外地户口在北京交社保,在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北京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合计缴费在15年以上,可以在北京退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F. 国家驻京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过渡养老金什么时间发放
退休抄 中人在正式退休后发放正式退休金。
相关法律 规定: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G. 在京中央机关退休人员养老金改为社保卡发放了吗
在京中央机关退休人员养老金改为社保卡发放了。其实全国大部分地方的退休人员,他们的养老金最终都发放到社保卡。
H. 外地在京交保人退休新政策
社保政策显示,自2014年起,在北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但全部缴费不满15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申请延长补足不满年限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意味着外埠参保人员北京退休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明确内容。
据了解,从2011年7月1日起,外埠户籍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开始允许在北京市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就是:一是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以前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人员在北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二是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各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这意味着北京的养老金开始向外埠户籍人员打开“怀抱”。但在“利好”的同时,不难看出,两个年限的限制中,必然会产生一个中空地带:对于在北京缴费年限确实满10年、但整个缴费年限又不满15年的这部分外埠户籍人员,就存在着两难的境遇,到哪里退休都面临无法满足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必要条件。
就此,日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表态,2014年1月1日起,不足15年者可通过延长缴费社保费的方式以满足退休的必要条件。外埠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即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之后,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而对于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外埠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符合在北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通知中强调,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双方应继续按北京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留用结束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长缴费。
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市社平或社平的60%为基数,按20%比例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市社平70%为基数,按7%比例缴纳。
享受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自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次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外埠参保人员在延长缴纳期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缴费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I. 关于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京外的各个地方现在正在进行中吧,而且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北京的已经出台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人社部[2011] 2号
经国务院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现通知如下:
1,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在京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的退休人员(含应由中央管理的在京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
2,在全面清理部门和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执行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基础上,取消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的项目,将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规定为退休人员补贴(包括生活补贴、节假日补助等其他收入,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助和改革性补贴)。
3,……
4,……
5,……
6,……
2011年1月7日
附表: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行政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工 人
正司局级
3120
教授级相当职务
2980
高级技师
2110
副司局级
2830
副教授级相当职务
2460
技 师
1950
正处级
2590
讲师级相当职务
1980
高级工
1780
副处级
2340
助教级相当职务
1630
中级工
1620
正科级
2100
技 术 员
1530
初级工
1530
副科级
1860
普通工
1520
科 员
1630
办事员
1530
退职人员
1520
J. 《关于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号) 我想看这个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号)
经国务院同意,从2010年 1 月 1 日起,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的京外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所属京外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的退休人员(含仍由中央管理的京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
二、全面清理部门和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基础上,取消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的项目,将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生活补贴、节假日补贴等其他收入,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统一归并为 退休人员补贴 。
三、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现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实际发放额高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由单位采取一次性冲销或分步冲销的办法妥善处理。
所在地政府尚未规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所在地政府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
四、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和标准,应同时抄送所在地京外中央事业单位。
五、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所需经费,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原水平部分,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新增水平部分,在扣除现有经费渠道、动用结余、部门预算调剂后的经费缺口,结合单位现行财政补助水平情况通过部门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申报解决。其中,在职人员政策外津贴补贴奖金 (或绩效工资) 平均水平相当于退休人员统一规定补贴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单位,所需经费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六、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后,各单位一律不得在统一的退休人员补贴之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对违反国家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有关部门 (单位) 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将政策落到实处。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退休人员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京外中央事业单位落实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