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工资是当月领吗
退休工资一般不是当月可领,而是从退休的次月开始领取的。并且领取退休工资的个人必须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如果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则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B. 退休工资是当月发还是次月发
次月。达到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和到达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养老金的发放并不是到了年龄或者达到条件就会自动发放的,是需要去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办理退休手续,并经过审批同意后才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
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第二个月起 才会开始正常发放退休金。也就是说,你出生日的下个月,就是你领取退休金的起始日,以后每月发的退休金都是当月的,直到死亡。
办理流程: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养老保险最低交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会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或职工档案代理机构提出书面退休申请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丶户口本、社保卡、近期1寸免冠照片等相关材料。当单位或职工档案代理机构接到退休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会首先对职工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进行审核,并对档案材料装订成册,然后报送到当地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收到材料后,会马上办理一个养老保险停缴,然后按程序审核职工档案、计算养老金待遇、填写退休证等。如果一切顺利,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即职工生日之前办理好所有退休手续。
职工生日当月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等费用,并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从次月开始正式领取退休后第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正式加入退休大年。
对于已经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来说,退休金肯定是当月发放的。由于养老保险是以省为单位统筹的,所以退休金的发放时间各地都不统一。有的地方在每个月的10号发放养老金,有的地区是每个月15号发放养老金,有的地方是每个月的20号发放养老金。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除了遇上春节等特殊情况,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都是当月发放的,不会拖欠。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C. 如果当月办好了退休证,那当月可以领退休金吗
拿到退休证,退休金也就同时发放到位了。其实不是这样的,办理了退休,拿到退休证,要等到下月当地社保部门集中统一发放,一般是每月的上半月(节假日除外),所在地社保部门就能将退休金打到退休人员的社保卡上。
而发放退休金却需要社保的一整套的审批手续,先要核准当事人所有的个人材料,并根据公式计算个人应得养老金的具体数额,有时还要等待上年度的社平工资基数出来,最终才由发放科录入微机,相对受理时间要长得多。
总之,很显然当月办好退休证,当月能否领到养老金问题,这种与现行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并在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部门拨付、发放基本养老金,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退一步讲,如果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与办理退休证是当月同步完成的,那就会从批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也就是从办理退休证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部门拨付、发放基本养老金的。
D. 深圳市企业退休员工当月发工资吗
退休当月工资,一般由公司企业发放。次月开始,才由人社局发给基本生活费。当人社局核查核实退休人员的工龄、缴费情况、视同缴费年限……等各方面数据后,再计算出退休人员的应发养老金数额(大约三到五个月),才会正式发放养老金,并补发退休几个月来的差额。
E. 退休工资是开当月的吗
法律分析:退休金的发放都是发的当月的,不存在压月发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