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河北省退休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调整如下:
1、定额调整为,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养老金。
2、挂钩调整为,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1、6%增加。
年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适当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3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2021年河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全文
⑵ 河北省职称八级退休补贴标准。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 一 18 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 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 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 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60元。
2019企业退休工资新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范围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人员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叠加调整。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2)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调整。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多项条件的,叠加调整。
(1)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五地类区和六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区按一类地区标准调整。
⑶ 河北省2019年退休人员门取暖费和退休金的比例是多少
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取暖费是2000,企业的退休取暖费是1200。
⑷ 2019河北省退休平均工资标准
2769元。2019年河北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841元,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785元,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769元。2020年全省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6291元。以上数据仅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统一使用。
⑸ 河北省企业退休职工2019年月平均工资是多少
1745元。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5)河北2019年企退人员退休金调整扩展阅读:
企业退休职工注意事项:
对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倾斜。年龄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的,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的,80周岁以上分三个年龄段,分别增加30、40、50元。
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去年办法倾斜。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对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资额达不到157元的补足到157元。
⑹ 河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2、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年每月增加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按月发放的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截止2018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1944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2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30元;193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月增加40元。4、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至不满26年期间的每月增加9元;满26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加19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从其他支出中列支。
⑺ 河北省的退休金调整方案
河北省的退休金调整方案如下:1、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9元。2、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墩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32元;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会的1.02%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截至2020年12月31日,进休退职央员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0年1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4、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9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3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会的1.02%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至2020年12月31日,进休退职央员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0年1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 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⑻ 河北省退休人员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案介绍
调整对象我省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 办理退休手续 并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 的 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方案此次企退养老金调整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调整所有退休人员每月都有100元增加的“保底”(即部分定额调整部分)。第2部分调整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根据本人定额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同分成八档。1500元以下的(不含1500元)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500元至2000元(不含2000元)每人每月增加85元2000元至2500元(不含2500元)每人每月增加65元2500元至3000元(不含3000元)每人每月增加55元3000元至3500元(不含3500元)每人每月增加45元3500元至4000元(不含4000元)每人每月增加35元4000元至4500元(不含4500元)每人每月增加25元4500元以上(含4500元)每人每月增加15元第3部分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未满15年按照15年计算,即最低增加45元,然后超过15年的,再按照每年3元进行增加,体现多缴多得。第4部分调整在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人员倾斜调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60元、70元。发放时间确保6月15日前发放到位省人社厅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在5月底前发放到位,最迟必须在6月1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养老金养老金调整养老金上调n调整水平略高于全省去年人均基本养老金10%调整方案前三个部分所有退休人员均可享受,调整水平按照略高于全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另外,选择一次性缴费3.25万元至1万元参保的 超过退休年龄 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的全额参加高龄倾斜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以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每人每月再适当加发生活补贴并随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从省级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安排。
⑼ 河北省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一)普调: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截止2018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5、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之三规定: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⑽ 2019年河北省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新政出台
日前河北省印发的《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了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面临的“三个怎么办”。下面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具体解决了哪些问题吧。
计算标准未公布,待遇暂时无法领取怎么办?
“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经人社部门批准退休了,但是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还未公布,待遇无法计算,一时难以享受”。许多退休人员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对此,《通知》规定,在当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不能及时计算待遇的生活困难人员,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发生活费。预发生活费标准按照最近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得出的本人基础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待遇领取地 社保 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批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对预发生活费进行结算并补发。解决了在核准待遇发放之前,退休职工的生活问题。
参保职工死亡,个人账户怎么办?
“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可依法继承个人账户储蓄额,但是非正式死亡的,个人账户储蓄额如何继承”?《通知》也在这个问题上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后,退休人员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同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不再需要火化证明了,只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即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提前退休,特殊工种难以明确怎么办?
哪些人员属于特殊工种人员,如何办理提前退休?《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各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以及经省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在底前完成对符合名录企业、企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在岗人员名单、在岗工作变动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实,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同时,建立企业特殊工种年度通报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对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整理通报。
此外,《通知》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河北省境内的,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用工地参加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