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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12-10 05:32:08

㈠ 一个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中止)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问题。

"买断工龄"是违法的。你可以网络以下 买断工龄
“甲方以裁员为由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不合法的,根据你的描述,乙方与甲方之间应当是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法律规定的。如果甲方以裁员为名义解除合同,必须满足《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甲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为《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㈡ 军队招聘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一干二十年到了退休年龄怎样保障合法权益

可以要求赔偿工龄工资。

㈢ 劳动合同法保护退休后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吗

退休人员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者,所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处理的是劳动关系,内但退休人员与容公司是存在着劳务关系而已,请看下文: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一般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上(或者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经济来源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
一般理解劳动行为能力终止的时间为退休时间!

㈣ 如何能恢复教师合法权益,重新核定教龄,享受退休100%的政策

根据有关政策,慢慢的查找,核实,经上级批准,再看看

㈤ 我2017年一月份退休,但现在还没审批下来,但企业已经停止让我上班,怎样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审批是社保部门的事,你应该咨询社保部门,为什么1月份退休的到现在还没有审批下来的原因,单位是否有责任要看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有没有责任才能维权。希望对你有帮助。

㈥ 工作十一年政府要收回或托管而面临再一次失业还有九个月退休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去申请提前退休吧,企业裁员很正常,权益维护起来很困难的。

㈦ 已退休的领导干部,侵害公民的民事合法权利,纪委监察委能管吗

当然会管了,你以为退休了就没人管了吗?退休干部如果触犯了党纪国法,按照纪在法前的原则,先由纪委监委纪予纪律处分,然后进行司法处理。

㈧ 幼儿教师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国务院办公厅{2003}13号文件的第二十条规定:政府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列入财政预算,教师工资由(市、区)统一管理。
3、1998年10月27日颁布实施的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教师工资收入应比本市的相当类型公务员的工资收入高10%。在职教师的教龄津贴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

㈨ 我是1969年8月出生的请问退休年龄是哪年(女性)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内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容,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㈩ 军队退休干部怎样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个71年入伍的老军人和法律工作者回答提问战友:军人维护合法权益是正常的事情。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社会。而且我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体系已经铸成!一、对于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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