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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职工困难补助

发布时间:2022-12-27 06:04:02

㈠ 2014年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1、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3、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4、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方案的通知》 序言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优化工资结构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把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统筹考虑相关群体尤其是困难群体生活保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在提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按纳入额度相应降低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标准,防止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情况;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加强舆论引导,避免引发误读和炒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㈡ 工会特困职工帮扶退休之前的补助给发吗一月

答:鉴于职工退休后减少收入较多,生活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决定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给困难补助范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以及部队移交地方管理并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1号文件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低于退休前标准工资的,发给困难补助。上述退休职工受聘再工作并有收入的,不发给困难补助;停止受聘工作后,从停止受聘的下一个月起发给困难补助。
二、困难补助的标准:
1、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工(不含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待遇的职工),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达不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95%的,可补足到本人标准工资的95%。
2、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达不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90%的,可补足到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元。
3、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10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8元。
三、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足38元的,按38元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足48元的,按48元发给。
四、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含因有特殊贡献而增发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五、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每月随同退休费一并发放。
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在“离、退人员费用”项下列支,需要增加的开支,由各单位从年度经费预算中调剂解决。
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列入统筹项目,在“统筹退休基金”中列支。为此,需相应调整统筹退休基金提取比例,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将另行通知。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企业消化,不得冲减生产目标责任制承包合同中核定的上缴利税指标。

㈢ 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遗属补助政策相关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

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12、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13、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14、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3)离退休职工困难补助扩展阅读: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70岁退休老人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70岁以上的老人都没有领取高龄补贴,因为这项措施实施多年,很多人都没有真正去申请过,即便在网上看到有相关的补贴,老人们也是不想麻烦子女。但高龄补贴是70岁以上老人可以领取的一项补助,大家还是不要错过了。当然,因为各地实施的补贴标准和领取年龄不同也会存在差异,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只要年龄越大补贴的标准就会越高,80岁以上的每月领取80-120元的补贴,9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在200-250元。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㈤ 职工困难补助标准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困难职工补助标准,《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88年6月1日劳字(1988)51号)进行了相应的解释说明,但实际补助标准还需以各地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可以适当提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补助的标准,各地可以在现行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本地区职工家计调查和职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加以确定。鉴于当前财政困难,补助标准要从严掌握,不宜提高过多。原则上提高后的困难补助标准,特大城市大体上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50元者(不包括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大中城市大体上不超过45元者,小城市和县镇大体上不超过40元者可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各地区提高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要在本地区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实行以后,再公布实施。

三、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福利费开支;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职工福利基金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由企业其它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由营业外列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微利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自有资金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部门可酌情予以补助。企业不能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四、因提高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影响财政收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对低收入职工进行困难补助时,应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注意走群众路线,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上述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㈥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些企业 退休 人员因病或自然死亡,那随之而来的他的家人自然而然的也就成为了遗属,假如生活困难的话理应受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那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是什么呢?就来为你们进行相关解答。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是什么?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 抚养 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二、补偿项目 1、 丧葬费 :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 社会保险 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 养老保险 基金中支付。 四、权利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 交通事故 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 赔偿标准 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从上文来看,遗属补助包括丧葬费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两个方面,且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的内容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㈦ 退休职工死亡有困难补助费吗

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有的地方政府给予直系供养亲属发给困难补助费,没有生活补贴,由单位发给退休职工的家属。
以下是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不知道是否会给你帮助,仅做参考。
《北京市职工死亡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病故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 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不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三)自 1995年1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四)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 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

㈧ 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包括什么

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包括用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考察、文体活动、重大节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贺、丧事吊唁等方面的支出。比如《陕西提高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规定省级离休干部(含提高享受省级单项待遇)公用经费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厅级离休干部(含提高享受厅级单项待遇)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离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行政事业单位省级退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退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所需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考察、文体活动、重大节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贺、丧事吊唁等方面。

离退休人员福利费主要用于开展对离退休教工集体福利体现和部分个人困难补助,主要有以下方面:

(1)孤寡老人生活困难补助、因病致贫的离退休人员困难补助;

(2)看望伤病、高龄退休教职工等有关支出;

(3)离退协各分会开展老年人集体性慰问支出;

(4)特殊节日的全校性或针对性人员的慰问支出;

(5)各个涉老组织骨干人员的电话费补贴;

(6)老年人文体活动公共设施的小额修建、维护费支出;

(7)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等。

此项费用由离退休工作处监督管理,经离退休工作处与各涉老组织协商使用。

㈨ 退休人员慰问费算员工困难补助吗

不是
节日慰问金是单位所有人都可以有的,而年终困难补助金应该是申请了补助金的人员才会有的。
慰问金:集体或上级对困难人员给予帮助与照顾,或对过去有贡献的人员进行抚慰和奖励所发放的奖金。通常也指企业年终时对员工的额外奖赏,表示企业对员工家属的关怀和对其本人的鼓励。慰问金多指看望离退休职工或某一特定群体(弱势、特殊贡献)时,发放的钱财表示。如离退休慰问金、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慰问金、双拥慰问金等。

㈩ 退休职工住院工会补助

法律分析:职工及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分别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220元;家居市区和城镇的职工家属每人每月165元,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的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一般可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能超过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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