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军转干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 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Ⅱ 企业军转干是什么意思属于医疗报销优抚对象
企业军转干就是从部队进到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医疗报销优抚对象。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接受安置企业军转干部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保证企业军转干部医药费用得到较好的解决。困难企业可采取先缴纳统筹基金部分,暂缓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使企业军转干部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报销优抚对象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
Ⅲ 军转的医保是么样办的
各地政府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补贴
荐
广州,从2003年1月起,他们在提高市直各机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对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相应增加,标准是:以营职(科级)每月增加100元为基数,正营由500元增加到600元,每向上一级按15%递增。如副团职(副处级)补贴由690元增加到805元,正团职(正处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由750元增加到885元,技术7级(相当于副师级)补贴由815元增加到965元。此外4个节日,原每个节日补贴1000元,春节补贴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1500元,其他3个节日补贴标准不变。(摘自《中国转业军官》2003年第4期26页)
江苏徐州市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师职干部发放地方补贴每人每月600元,团职干部发放地方补贴每人每月500元,营职干部发放地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新华日报作者:江大伟)。
重庆市正师职1000元;副师职900元;正团职800元;副团职700元;营职600元。安徽芜湖创业补助副师职12万元、正团职10万元、副团职9万元、正营职8万元、副营职7万元。
徐州补贴标准为师职干部每月发放地方补贴600元,团职干部每月发放地方补贴500元,营职干部每月发放地方补贴400元。
湖南省娄底市安置任务内的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另由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办法是:正团职干部补助6万元,副团职干部补助5万元,营职干部补助4万元。
厦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各级别地方补贴标准:副师 1200元 ;正团 1000元;副团 800元 ;营级 600元 。
广州市目前在政策上对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待遇非常优厚。例如,一个团级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后,每月能够领取到4000元左右的津贴,并在医疗、养老等方面都有保障,完全没有后顾之忧。
深圳市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每月发给地方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团职1200元,副团职1100元,营职1000元。
广东省
广州市:广州市《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意见》统一规定了生活补贴标准,按此规定,以正团职为例,每个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每月可亨受广州市财政补贴1080元。住房补贴由市财政按照市政府机关与其在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标准逐月随退役金发放。( 解放军报 )
深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在特区津贴的基础上,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每人每月再发给地方差额补贴:正团职1200元/月,副团职1100元/月,营职1000元/月。 2003年02月 深圳晚报
惠州:地方差额补贴:团职干部,1000元;营职干部700元。每年4000元的节日津贴。来源:惠州日报 (2003-11-14 08:57:28)
江门市:地方差额补贴:正团职600元,副团职550元,正营职500元,副营职450元。住房补贴比照当地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节日补助比照各市、区党政机关同等级退休干部的标准。江军转[2004]4号、粤军转2001324号、江军转200301号
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佛山、肇庆、中山7市已出台了地区差额补贴办法。正团职干部每月加上退役金补贴分别可领取3800元和4000元左右。以高额退役金地区差额补贴吸引自主择业,粤军转干部自主择业逐年增多
山东省
大连市:冬季取暖费:每平方米17元。大转联[2003]1号文件、《大连市供热收费结算办法》(大价发[1995]86号)
青岛市:按退役金总额20%的比例计发住房补贴,正团职医疗保障享受正处级退休干部待遇。
济南市:住房补贴按退役金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的35%计发。济人字〔2002〕260 号
临沂市:《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使到临沂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干部月平均收入比当地机关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多了近一倍。
Ⅳ 转业军人医保报销比例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5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25%。
拓展资料:
军人退役费是指军人退出现役后国家给予军人的安家、生活、医疗等方面的费用。大体可分为经常性生活费与一次性补助费两类。军人退役费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军队最高统帅机关以法规规章形式规定。规定包括项目、内容、标准和发放办法等。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
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
可享受的医疗机构优惠:免收普通门(急)诊挂号费;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一级医院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二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1000元。医疗报销、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部分实现同步结算。
Ⅳ 转业军人医疗待遇是什么
根据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以下人员可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
(1)师级以下现役军人,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2)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其个人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Ⅵ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参战补贴计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吗
一、补助依据
鄂办文[2012]2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补助对象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现已在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补助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
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四、不计入补助基准金额包括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副处级以上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五、享受上述生活困难补助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增发部分,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之外计发。其中,对同时符合后两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发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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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军转干养老保险政策
1、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2、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3、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4、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5、军人伤亡保险制度
6、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这军人六大保险制度的相关信息供大家阅读,相信能给很多军人和军嫂带来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具体内容如下:
军人、军属享有的这些保险待遇你都知道吗?
一、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什么是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是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军地医疗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而建立的。1999年,国办、军办印发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对军人给予退役医疗补助,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军人退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保障了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增强了部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军队补助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各职务级别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军队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逐月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标准,排职到正师职,从35元到81元不等;下士到一级军士长,从20元到62元不等。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每年420元的标准和服役年数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个人。
军人、军属享有的这些保险待遇你都知道吗?
二、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什么是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证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与进入企业的公务员享有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建立的。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养老保险政策,并按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使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保障了这部分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队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是明确了国家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
三是明确了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发放程序。干部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政治机关的审核认定意见,按规定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金额,并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军人、军属享有的这些保险待遇你都知道吗?
三、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什么是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2003年,国办、军办印发《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并为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养老、医疗保险问题,使未就业随军配偶的保障由救济型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险,有利于保障军人家庭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生活同步提高,促进部队的稳定。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
经批准随军随队后,虽然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但实际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经批准随军随队后,在部队内部从事临时性和季节性等工作,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经批准随军随队就业后下岗或失业,按照规定不再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工作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如何申请与审批?
随军配偶符合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和军人共同签字,向军人所在单位干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军人所在团(旅)级单位干部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会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初审,经军人所在单位军政主官同意后,报上一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审批。军人所在团(旅)级单位干部部门,将拟享受和已享受这项待遇随军配偶的有关情况,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各级政治、后勤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经干部部门核实后,属于拟享受的对象,不予审批;属于已享受的对象,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正师级(含)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收到审批表后,会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核,以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名义给予批复。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分为三个标准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600元、700元、800元。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为1500元。个人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
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2%,其中,个人缴纳1%,国家补贴1%。
军人、军属享有的这些保险待遇你都知道吗?
四、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什么是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对象是谁?
实行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文职人员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对于维护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实现文职人员社会化保障,解除文职人员后顾之忧,促进文职人员合理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如何办理?如何缴费?
军队文职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军队文职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军队文职人员养老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军队文职人员医疗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军队文职人员失业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文职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文职人员工伤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文职人员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军队文职人员生育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聘用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已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聘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军人、军属享有的这些保险待遇你都知道吗?
五、军人伤亡保险制度
什么是军人伤亡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是我军建立的第一项保险制度。1998年,四总部颁布了《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对因战、因公伤亡的现役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伤亡军人实行抚恤加保险的双重保障。通过实行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伤亡军人的补偿水平,减轻了军人后顾之忧,激发了广大官兵战斗精神。
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军队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5元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义务兵、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于每月发放工资时将个人应缴纳的伤亡保险费统一扣缴,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其保险受益人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具体标准为: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按残疾等级不同,因战致残的,从2万元到9.5万元不等;因公致残的,从1.5万元到9万元不等;因病致残的,从4.5万元到8.5万元不等。
军人伤亡保险死亡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如何办理?
军人死亡性质认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军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军人伤亡保险如何申请与审批?
符合领取军人死亡保险金条件的军人,由其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并附烈士批准或者因公牺牲认定文件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后,上报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审批。
军人因战、因公受伤和初级士官、义务兵患病住院治疗,在临床治愈出院后的1个月内,根据医疗诊断,认为基本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和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领填写备案登记表,经同级卫生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符合领取军人残疾保险金条件的军人,由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后勤(联勤)机关的名义公示,公示时间从公示当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审批。
军人伤亡保险金如何发放?受益人是谁?
军人因战、因公伤亡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以及被评定残疾等级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金数额,将军人伤亡保险金发给保险受益人。
军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本人。
军人、军属享有的这些保险待遇你都知道吗?
六、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什么是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要求,依托社会保障资源,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提高军队后勤保障能力而建立的。2009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军委批准,总后勤部下发了《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新形势下军队后勤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
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待遇?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具体标准为: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被确认为病故的5万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标准从0.25万元到5万元不等。
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如何申请、审批和给付?受益人是谁?
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给付,以及保险备案程序,按照现行军人伤亡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定性和理赔工作,现役军人或者受益人不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本人。
什么情况下不享受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故意犯罪或犯罪拒捕;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导致的意外;受益人对现役军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战争。
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合计可达到多少?
2010年1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两项保险金合计,烈士为60万元,因公牺牲为30万元,病故为5万元,1至10级残疾为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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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退伍军人医保新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规定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转业或复员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退役军人,在正常缴费次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和生育津贴。
一、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后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
七、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1%的数额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
八、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九、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每年计算一次,计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利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
十、军官、文职干部晋升为军职或者享受军职待遇的,不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连同利息一并退还本人。 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后致残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退还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十一、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退出现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结清。
十二、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服役期间不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计算公式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
十三、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十四、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时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部分转入接收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逐级上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十五、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十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十七、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运营、预决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基金利息等收益全部纳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
十八、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