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湖北省襄阳市企业职工未退休死亡十一个月后还能否申领安葬费机抚恤金
应该能吧,丧葬费及抚恤金应该能领,还有没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应该还能领回交的养老保险的个人交的部分,具体你还是去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的民政部门,看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证明什么的
㈡ 湖北省一般职工退休后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是多少
政府也没有给指导线,
由企业根据自己实际情况,
酌情决定
㈢ 湖北省企业退休职工遗嘱补助为什么没有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遗嘱补助有
职工死亡待遇,因为死亡之前身份不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适用的是不同的政策,且差异非常之大,不能比较。
湖北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在全国而言,是中居上的,根据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不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费。作出这个规定,是因为《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只是规定享有丧葬费和抚恤金,没有规定可以享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鄂人社发[2012]53号
一、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缴费人员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号)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
三、对2011年7月1号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遗属按月发放了遗属生活困难补费的,从2012年7月起停止发放。
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鄂劳险[1995]180号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㈣ 湖北省退休职工因病死亡后配偶供养生活费规定
广东胡律师: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版死亡,符合领权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㈤ 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对于退休员工因病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有没有具体的文件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回厅、财政厅答、总工会《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2008年6月16日 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在职职工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3500元 一次性抚恤费:1750元 资金来源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慈工会《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团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46号)规定执行
㈥ 湖北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没到退休年龄死亡后需要什么手续退保
1、死亡证明
2、注销后的户口
3、法定继承人本人及身份证。
以上都需复印件(大部分A4纸,身份证新版的正反两面)
㈦ 湖北省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㈧ 2016湖北退休教师因病死亡抚恤金怎么算
退休教师为事业编制。
其抚恤金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内发放办法的容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丧葬费每个省份的标准可能不同,像我湖南省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6号)规定:(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
㈨ 湖北企业工人想办理病退手续政策规定
根据湖北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因病退休的条件如下:(三)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审批程序 经市州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或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职工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办理病退的书面申请;(2)职工本人在《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本人签字”栏内签名,确认本人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岗位或工种等情况;(3)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将拟按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的花名册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本单位公示一周;(4)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的申请、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和公示情况,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员履行签字手续,并将职工的上述资料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同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原始档案,对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缴费年限进行核实和审查;(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在《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字盖章批准并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7)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对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将材料退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职工出生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时,要以职工办理招工(招干)表、入伍政审表、学校分配表等原始资料为依据来确定其出生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㈩ 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3〕46号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死亡待遇与原办法进行对比,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
2、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4、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期间死亡,遗属未领取或者用人单位已垫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或者与用人单位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