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退休人员 > 邹平无军籍退休职工住房标准

邹平无军籍退休职工住房标准

发布时间:2022-12-19 14:42:34

⑴ 2019退休军人住房保障面积

师级干部160平方米(大校级),团级干部140平方米(上校和中校),营以下军官110平方米(少校以下)。
对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退休士官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2)退休士官的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3)退休士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各地政府要将退休士官住房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供应;
(4)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

⑵ 2019年两会怎样解决旡军籍退休人员医保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来源:双拥网时间:2007-04-1915:41
民发﹝2005﹞135号

多年来,在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目前,全国已累计安置无军籍职工6万人,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和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安置政策和管理措施亟待完善和加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和改进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安置范围和对象
(一)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拟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经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上报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录入民政部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作为制定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计划和各地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的人员依据。
(三)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进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安置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生活、住房和医疗待遇
(四)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移交地方当年剩余月份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退休费及各项待遇经费,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开支。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性津贴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要分清省、市两级财政责任,落实好经费来源,不得加重区(县、市)财政负担。
(五)无军籍职工的住房保障由军队负责。按照属地政策参加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采取租住、购买现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住房补贴与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原单位有可出售的现有住房或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保障无军籍职工购买;原单位没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无军籍职工住房补贴及补差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撤销的,由其撤销前的上级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原为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购买军队住房的,通过军队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住房出售收入、军用空余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决;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军队各级调剂资金的方式解决;原为军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其原所在单位(撤销的,由撤销前的上级单位)负责解决。
(六)无军籍职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相关事宜。参保人员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经费筹集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年度当地退休人员的平均开支水平确定。所需经费,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无军籍职工医疗保障经费开支给予定额补助。
三、关于安置管理
(七)无军籍职工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逐步改为实行按年度交接安置制度。第四批安置计划完成后,每年年初,由总后勤部、民政部商定当年移交安置人数,并下达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进行档案审核。审核的原始档案材料须与民政部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备案情况一致,经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开出《接收安置通知书》(一式三联,省级民政部门、接收单位和军队移交单位各一联),由军队移交单位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办理交接安置手续。年度内下达的安置任务应在年度内完成。
(八)对已办理了交接安置手续的人员,安置地民政部门和军队移交单位应在《接收安置通知书》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及时送达省级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作为申请经费的凭证。
(九)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无军籍职工实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乡镇服务管理。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安排无军籍职工安置管理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无军籍职工开展活动与管理。
四、关于组织领导
(十)军队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工作,事关国家和军队长远建设大局,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地方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合理安排,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使广大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十一)广大无军籍职工要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愉快地到地方安度晚年,为军队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⑶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标准是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离休干部住房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离休干部住房列入军队营建计划,由后勤部门统一修建和维修。建房经费和材料指标,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达。建房任务当年没有完成的,经费和材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房任务,由建委承担建房;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也可按当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居住。 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回农村安置的,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帮助建房或买房。 退休干部的家具,由军队按规定标准发给家具费。需要地方供应购置家具的,安置地区商业部门负责解决。 参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执行日期:2000年9月8日 参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9日 参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执行日期:1981年10月13日 参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

⑷ 离退休住房补贴最新规定

一、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仍按鲁财综字[2007]7号和鲁财综字[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还要求: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

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发放工作。

三、任何企业都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给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是企业劳动者劳动福利的延续,适应《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规定: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⑸ 住房补贴标准规定及如何补贴

住房补贴标准: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法律依据】
《关于的通知》第六条
建立住房补贴制度。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⑹ 国家规定,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是多少个平方空间

一般干部和职工不超过65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祖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4、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5、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6)邹平无军籍退休职工住房标准扩展阅读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第十条 职工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简称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下同),执行《方案》规定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未达标的,差额面积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工龄补贴额为13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第十六条 职工差额补贴、级差补贴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专项用于个人住房消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

⑺ 什么是无军籍退休职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军区、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1982) 39号]下发以来, 对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其中有些规定不够完善。为了把这项工作搞好,促进部队的建设,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现就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范围、交接办法和管理经费等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一) 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编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二) 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 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三) 军队各级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 实习工厂、试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四) 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员干部,由安置地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二、上述人员中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不满5年的职工;
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各总部等大单位直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公司等企业单位;各大单位及省军区所属的经营性宾馆的退休退职职工,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三、对易地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一般回原籍安置。提倡回农村安置。进北京、天津、上海市及省会所在地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就地安置的居住原房;易地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由部队原单位帮助解决。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要按计划进行安置。军队无军籍职工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师以上单位审批,职员干部按任免权限审批。每年年初,由总后勤部提出当年的移交人数(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会同民政部下达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交接的由军地双方汇总于当年五月底前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经批准列入当年的安置计划后开始交接。交接手续由军队师以上单位与安置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当年安置计划的完成情况,由省级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于年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总后勤部。
五、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由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其经费项目和渠道仍按国发(1978) 104号、财政部(1982)财事字第111号文件执行。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工作所需经费每年由总后勤部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见拨付。对此项经费要加强管理,实行包干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地方政府对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种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包括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内,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七、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其医疗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 104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缓当前这部分职工医疗费严重超支的实际困难,从一九九二年起部队每向地方移交一名退休退职职工,由部队原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000元。此项经费,在编职工列部队退役费报销,非编职工列有关经费开支。医疗补助费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八、妥善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
军地双方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关于对安置范围有关条款的说明
为使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交接安置范围便于掌握,对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内部招待所:指接待军内会议、过往人员或以接待军内人员为主并承担部分对外接待任务的招待所。
二、装备修理机构:指承担部队装备、民兵武器中小修或维护保养任务的修理厂、所(分队)等。
三、实习工厂:指各类院校为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学员掌握操作技能的校办工厂。
四、试验试制车间:指军队各类院校、科研单位为完成科研任务,对其产品进行试验试制的机构。
五、营房维修机构:指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医院、文体等单位中,担负或主要担负本单位营房维修和零星工程建筑任务的工程队、维修队等。
六、文印机构:主要承担直属上级机关的文件、资料、教材、书刊等任务,并在军内发行的印刷厂、所(室)等非企业化单位。
七、军人服务社:指军队队列单位开办的、主要为军人及家属服务的商业、饮食、服务机构。
八、农场(生产基地):包括列编农场、生产基地和军队各级机关、院校、医院、科研等单位为补助部队供应、改善部队生活举办的农场及农副业生产机构。

⑻ 上海市无军籍职工移交地方后待遇

无军籍职工退休后交地方管理。
例如北京无军籍职工退休待遇是这样规定的
1、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政治待遇。
按属地原则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参加社区党组织组织的活动、就近发挥党员作用。
2、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同职级退休人员同等待遇,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起调整退休费。
3、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医疗保障。
移交到我市后,享受我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4、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
根据民政部和总后勤部规定,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住房由原部队负责,原部队已撤销的由上级单位负责。
5、军休职工住房补贴的申领、核实和发放。
军休职工住房补贴的申领、核实和发放,由总后勤部牵头,组织各部队后勤部门实施,地方民政部门配合部队查阅档案。

⑼ 退休职工房贴怎么计算 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为75平方米,处级为90平方米,地厅级为120平方米)×工龄×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级为1.200,处级为1.333,厅级为1.250)×(1+现职务任职年限系数)。现职务是指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系数按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2、实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为75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为90平方米,高级技术职务为120平方米,院士为150平方米)×工龄×(1+现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系数)。现技术职务是指初级以上技术职务,系数按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3、企业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初级技术职务的为75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中级技术职务的为90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高级技术职务的为120平方米)×工龄×(1+现技术级别任职年限系数)。现技术级别是指相当于初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级别,系数按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4、企业干部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5、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低职安排的,在计算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时,职务可按其在部队的职务确定,任职年限亦可连续计算。

6、对高级知识分子中的博士生导师,可按院士的住房标准计算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

7、市区现行工龄折扣额每年按5.50元计算。

阅读全文

与邹平无军籍退休职工住房标准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大连市2018退休金计算公式 浏览:890
全国企业退休金计算公式新政策 浏览:566
退休两个养老保险账号 浏览:432
上海退休无房老人怎么安置 浏览:81
中老年人半身裙 浏览:63
老年人梦游症怎么表达 浏览:523
老人家摔跤了没心跳 浏览:231
老人家煲汤放什么材料 浏览:405
父母欠债子女名下房产怎么办 浏览:720
徐州城市居民养老保险 浏览:90
养老机构餐厅 浏览:78
体检当兵1米8多少体重及格 浏览:225
北京养老院精神 浏览:635
小学生重阳节演讲稿350字 浏览:537
淮安盱眙养老机构有哪些 浏览:100
孩子长大怎么对父母孝敬 浏览:762
孝顺儿媳的文章报道 浏览:665
老年人吃完饭就胀肚是什么原因 浏览:840
巴马长寿乡山上的字是什么字 浏览:332
老年痴呆提前退休 浏览: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