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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探亲的

发布时间:2022-12-18 01:59:00

㈠ 国家企业退休职工异地探望父母路费如何报销

国家规定:
第一,国企单位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探亲假20天,并且根据路程远回近给予路程假,答往返路费按照规定凭据给予报销。
第二,国企单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探亲假20天,并且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往返路费按照本人工资的30%内给予报销,超过本人工资30%的部分自理。

㈡ 探亲假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根据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不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休息日。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成为工作5天、休息2天。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法定年节假日。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年休假标准。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婚丧假标准。《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日,刘某入职某全民所有制公共汽车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种管理员、工时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工时制度执行、工资标准2065元/月。2017年,刘某休完年假5天后以“本人未婚,父母在家乡河南”为由申请休探亲假20天。单位审批意见为按【2016】213号文5.9.2.1条款执行、计发15天探亲假补贴。《公司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2016】213号)第5.9.2.1款:由于保障交通服务工作需要,公司不再安排符合条件的已婚员工每年探配偶和未婚员工每年探父母,由员工配偶、父母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公司按规定报销路费,并根据本制度核定其可享受探亲假的天数予以适当奖励。刘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后刘某诉至法院。

㈢ 探亲假国家规定细则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各省又有细则,新疆按照 《新人发字[2001]2号》规定,婚后探亲假三年一趟,比国家规定少一年。其它还包括职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规定。
一、享受假期需要具备的条件。
不过享受相应假期的话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首先就是工作需要满一年,其次呢是要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说是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除此之外需要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享有这个假期。所以为了能够和家人在公休日进行团聚,那么就一定要去到事业单位进行工作,这样的话才享有这样的待遇。
二、关于路费的报销。
而且也有相关的规定指出,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用由所在的单位负担。不过要注意,这些都是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仅如此,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用,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是需要本人自理的,超过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如果在这样的事业单位工作,那么就要知道进行假期的时候,要让企业进行相应的路费报销。

㈣ 企业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享受探望父母路费保险

企业退休人员不享有探父母路费报销待遇。
企业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不再具有职工身份,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探望父母的路费自然也就不能报销。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号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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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重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政策规定【全文】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规定探亲假的目的是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那么2018年重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本文我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职工父母死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16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近郊六区)本县(远郊区、市)区域内的,或者虽跨县(区、市)居住,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这类职工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探望父母,就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七)职工父母分居两地,职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八)职工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九)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离婚,职工可以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一)双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一方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应由享受假期待遇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或年休假回家探亲。如其休假期短于探亲规定的假期时,可按照探亲假期规定给予补足,另一方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但是,如果无休假制度一方,因工作流动性大,单位无力解决探亲家属宿舍的,或者享有休假的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如患病、女职工怀孕、生小孩等),利用休假探亲确有困难的,经其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后,也可以允许无休假制度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十二)双职工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有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至于探亲假给哪一方,可由职工与单位领导商量确定。但不允许“双探”。

(十三)职工进入大专院校学习,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可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十四)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或者退休、退职后,又应聘重新工作超过一年以上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十五)职工出国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国家有回国探亲的具体规定,在国内的一方不应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也不能改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六)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其一方送到外地在职培训达一年以上,并还需继续学习一年以上的,应由本人利用学习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望,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十七)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以后一方借调到外地工作达一年以上,夫妻分居一年以上,并需继续借调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十八)新婚职工,夫妻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十九)职工父母离婚,经法院判定,职工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现随其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该职工可以按探亲规定探望在世的亲生母亲或父亲。

(二十)本市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享受休假制度,可以利用休假期间回内地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因此,职工不再享受进藏探亲的待遇。

(二十一)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二、探亲假期

(一)按照《探亲规定》,职工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条件的,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另外,根据路程的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二)《探亲规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在内。

(三)已婚职工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四)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每四年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个别职工因特殊情况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可由单位领导酌情处理,但探亲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六)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如有特殊情况,本人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两年合并探望一次,但假期为60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七)享受探亲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结婚,可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

(八)女职工产假与探亲假可以合并使用,分别计算。

(九)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在探亲假期已满,确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向原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按照病假处理。但对其搞不正之风,徇私舞弊,无病找医院开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应作旷工处理。

(十)职工在探亲途中,如遇塌方、洪水、车祸等意外情况,造成交通停顿,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

(十一)职工采取集中公休假日的办法回家团聚的时间,已经达到探亲天数的,如属于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规定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制度,职工在此期间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了的,只要他们符合探亲条件,仍可享受探亲待遇;但如自行集中公休假日或以倒班、调休等办法连续休息的职工,在当年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累计达到探亲的天数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十二)各单位要按照《探亲规定》的精神,合理、均衡地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做到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职工应严格遵守《探亲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

(十三)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三、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

(一)职工探亲假期间?穴包括路程假?雪的本人工资照发。

(二)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财政部〔1981〕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的探亲假工资,本人评定了等级工资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评定等级工资的,按照探亲前三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或正常生产期间本人的平均工资计算发给。实行提成工资制的职工,亦按上述规定的原则办理。

(四)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其路费报销原则上可按以下办法报销:双职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同去一地的往返路费,报销其超过本人工资30%以上的部分。但不得只选择远距离而不去近距离的探望地点。各单位在给假和报销探亲路费时,要严格掌握探亲地点和远近平衡(即以两个四年平衡计算,例如:男方父母居住在北京市,女方父母家居武汉市,第一个四年女方可随同男方去北京市探望公婆,第二个四年男方可随同女方去武汉市探望岳父母,不能只选择北京作为探亲地点);如双职工不是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则可按各自应探望自己父母的路程计算报销路费。

(五)职工探望的父母分居两地,报销探亲路费时,如两地为顺路同方向的,可准予报销较远一地探望父亲或母亲的路费;如两地不顺路不同方向的,可报销他们实际去探望父亲或母亲一地的路费。

(六)职工同父母亲、配偶分居三地,又顺路同方向的,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假期可合并使用,并按较远一地给予路程假,但在报销路费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报销。例如:职工在重庆市主城区工作,配偶在黔江县,父母住秀山县,重庆市主城区至黔江县的往返路费全部报销,黔江县至秀山县的往返路费,只报销其超过本人工资30%以上的部分。

如果父母住在黔江县,配偶住在秀山县,其重庆市主城区至秀山县的往返路费可全部报销。

(七)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并按其各方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

(八)父母有多子女,其居住地点不固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和路程假计算应以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为准,给予路程假和报销其按规定应报的往返路费。如探望父母实际去的地点,近于父母常住户口地点的,则应按实际去的地方报销路费;反之,超过父母常住户口地点的路费,应由个人负担。和父母亲同一居住地(常住户口)的子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九)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病休在六个月以上,其在报销探亲往返路费时,应按超过病假工资30%的部分报销路费。

四、其他

(一)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本四年内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具有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由于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当年或本四年中与父母团聚累计满20天,与配偶团聚当年累计满30天的,在当年(指未婚探望父母、已婚探望配偶)或本四年中(指已婚探父母)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分别按探亲的有关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因公已报销出差费的不再报销),对因请事假回家团聚扣了工资的,可以补发。

(三)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

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的,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各单位中因犯罪在服刑期间的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如上述人员的配偶是职工,具有探亲条件的,在取得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准许其职工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的当年未享受探亲待遇的,在请假回家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不符合探亲条件,或者虽符合探亲条件,但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职工,在请假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不能按探亲待遇处理。

(六)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其配偶和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如果家中(或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系由职工本人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节假日和轮休假日团聚的,各单位可参照探亲规定的精神,作特殊照顾处理,给予探亲待遇,假期每年为20天,并报销往返路费。

(七)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病休半年以上(包括矽休病人),在不影响对疾病治疗的情况下,可享受探亲待遇。但探亲假期的工资,仍应按病伤假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如已在家休息,并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也不能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八)职工旷工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应享受的探亲假待遇。

(九)职工本人在受开除留用察看或劳动教养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十)雪职工被判刑监外执行而在原单位劳动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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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说明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国家劳动总局局长康永和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言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作如下说明。

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这个制度建立以来,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得到了一些解决,广大职工群众十分拥护。但是,由于探亲制度规定的与亲属团聚时间过短,已婚职工夫妇双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从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年,国家劳动总局收到这方面的人民来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届人大几次会议和政协会议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要求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据此,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到部分省、市、自治区征求了意见,对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我现在将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地方说明如下,请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位委员审定。

一、延长了探亲假期。对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由原来给假十二天(不包括法定节日,下同)改为三十天(包括法定节日,下同)。这是因为,近二十年来,工业布局作了调整,三线建设大规模进行,不少职工单身调入或者分配到边远地方去工作,长期与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十二天的探亲假,时间太短,每次探亲来去都很匆忙,特别是路途较远的职工,到家刚刚恢复途中疲劳,又立即动身返回工作岗位。有些职工反映,一年十二天的探亲假是“三十年的夫妻,只过一年的同居生活”。适当延长探亲假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对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来每年十二天改为二十天,并规定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这样修改,主要是鼓励未婚职工两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学习业务技术,同时也可以减轻交通运输上的压力和节省财政开支。

二、增加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规定。同父母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这次规定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这是考虑到有很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远离了家乡,因结婚后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职工的父母很不满意。有的职工为了探望一次父母,将多年的积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债,多年还不清。已婚职工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对青年职工支内、支边及毕业分配工作均有影响,父母也多为此而不愿意子女远离家乡。从长远来看,增加这一规定对于提倡已婚职工只生一个子女也有好处。

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困难,这次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只能给予报销一部分,即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单位负担。

在这个规定颁发以后,迫切要求探亲的人数必然很多,只要各单位从生产、工作方面考虑,适当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不会影响生产、工作的。

新的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多年的愿望和要求,体现和发扬了国家关心群众生活的优良传统,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实行后,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

㈦ 职工探亲假最新规定

一、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1、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三十天,车船费报销。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如两年全休可给四十五天 ,车船费报销。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二、配偶是军官的休探亲假的规定:

1、军官本身已休过探亲假,有特殊情况需要探亲,可给一次探亲假,车船费自理。

2、军官本人当年不能休探亲假,可给一次探亲假,车船费报销。

3、工人、职员已享受探亲假,军官又休探亲假,工人、职员已报销的车船费原则上退回

注:

1、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 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3、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4、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受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在服刑期间和被劳教与缓期执行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81]劳总险字67号)

5、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

6、探亲假工资及探亲路费计算基数: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级别、基础与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奖金;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人薪发[1994]11号)

㈧ 退休还能享受探亲假吗

法律分析:退休不能享受探亲假。没有退休之前,符合休探望父母假条件的,可以休假。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退休之后,劳动关系不复存在,劳动者也就不再具有享受探亲假资格。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㈨ 退休了还能保消探父母假的路三费吗

没有退休之前,符合休探望父母假条件的,可以休假。退休之后,劳动关系不复存在,不再具有享受探亲假资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

㈩ 请问休探亲假的条件是怎样的,每年的探亲假是几天

探亲假待遇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其中:"父母"包括抚养人,即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职工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如果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又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4)夫妇双方有一方不实行探亲制度,而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工作地点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规定产假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车船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7)职工当年已经享受了探亲假,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的探亲假。

(8)职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结婚,家中留有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需要职工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由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作为个别问题批准其享受探亲假待遇。

(9)符合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出国探亲,可以将其探亲假期用于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会亲的配偶、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

(10)归侨职工的父母的国外去逝后,(系指居住在国外已经去逝的父母,或原是华侨,以后移居到港澳已经去逝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华侨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经去逝的父母)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华侨,但现在已移居在港澳的亲兄弟姐妹,不下)或者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

(11)公派出国大学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后,可以享受公费回国探亲一次。时间根据所有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其在国内的配偶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但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其配偶是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或在学研究生,一般不批准请假出国探亲。
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及其在国内的配偶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2)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因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的探亲假待遇。其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一般不给予出国探亲假。 也不能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或借用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去探望未成年的子女。

(13)职工受行政处分后,仍留本单位工作的,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教养、被劳动改造、系在押人犯的,只要劳动改造部门同意探亲,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是正式职工的,并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不是正式职工的不能享受。
一、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1、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三十天,车船费报销。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如两年全休可给四十五天 ,车船费报销。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二、配偶是军官的休探亲假的规定:

1、军官本身已休过探亲假,有特殊情况需要探亲,可给一次探亲假,车船费自理。

2、军官本人当年不能休探亲假,可给一次探亲假,车船费报销。

3、工人、职员已享受探亲假,军官又休探亲假,工人、职员已报销的车船费原则上退回

注:

1、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 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3、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4、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受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在服刑期间和被劳教与缓期执行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81〕劳总险字67号)

5、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

6、探亲假工资及探亲路费计算基数: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级别、基础与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奖金;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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