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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退休人员去世后

发布时间:2022-11-01 02:17:05

① 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

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如果职工是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具体赔偿标准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等。
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
3、火化证,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
4、领取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工作人员会根据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加上10个月的工资;
5、工作人员会告之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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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农村老人去世后有那些补助

农村老人过世之后,国家丧葬补贴是800元。

农村丧葬补贴,也叫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共分为以下2种情况:

1.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而过世的人员,会退回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以及国家相对应给予的财政补贴,无相应的丧葬补贴。

2.对过世的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退回未领完的保险金,并且给予800元丧葬补贴。

农村火化补贴,需要相关领取补贴的人员到乡镇的人社部提出丧葬费的领取条件,审核条件合格之后,乡镇就会把钱打到村集体当中,由村民凭借身份证自行去领取。

另外,农村老人去世后养老金就不可以领取了。也就是说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继承人只能领取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如果继续领取而没有上报死亡,就会形成骗取养老金的行为,要负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③ 广西最新公务员退休后因病去逝丧葬及其他补助标准

摘要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④ 退休人员在农村去世如何办理丧葬费

退休人员去世以后,是可以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但是由于各地对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规定的标准不一样,具体标准最好向当地社保局进行咨询。

其实,退休人员在农村去世和在城里去世,办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领取手续都是一样的,都是要到给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社保局进行办理,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即可。只不过在一些地方会对死亡人员是以何种方式入葬是有要求的,在国家规定实行火化的地区,参保人员死亡之后,必须要实行火化,否则不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如果不在实行火化地区,家属到民政局去开具不实行火化证明,也是可以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

所以说,退休人员在哪去世都是没有关系的,关键看所处的地区是否是国家要求必须火葬的区域。

带上死者相关证件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既可领取一次性

抚恤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发工资和安葬费。

可以说,退休人员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去世,办理和领取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手续都是一样的,没有区别。

退休人员去世,其遗属都会享受到丧葬费和抚恤金,有的地方还可以享受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这些待遇每个省市都不一样,具体享受标准,在办理死亡待遇申请的时候可以咨询到。

如果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里的钱没有领完还有钱的话,还可以在办理死亡待遇手续的时候同时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返还。

正常情况下退休人员去世后,需要由遗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以下材料和相关证件资料,到去世的 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提出申请:

1、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等其中之一);

2、死亡人员 社会 保障卡或遗属的银行卡;

3、遗属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死亡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通常,经过社保机构审核通过,且符合死亡待遇发放条件的,社保机构会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计发丧葬抚恤等待遇。而待遇一般会直接打到去世退休人员的社保卡或者遗属的银行卡上。

不过,如果退休人员死亡后存在超期领取养老金情形的,社保机构会从应支付的死亡待遇中冲抵的,抵扣不完的话,会要求遗属退回或按规定通过其它方式追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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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2021年广西桂林退休人员去世后还有遗属困难生活补助吗

当事人在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

然后符合条件的,其遗属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目前遗属补助政策的最新标准是按照遗属的情况来确定,首先遗属是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补助金额不一样的。

⑥ 广西退休职工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法律分析: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⑦ 退休老人户口迁入农村去世后,怎么办理埋葬费

如果老人达到60周岁以上,并已有领取农村养老保险的,自去世之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养老保险部门提出停止发放养老费的,政府会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400元的(广西的是400元),同时政府会终止发放该人的养老金。流程:到村委会开一张死亡证明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然后再拿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到当地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即可。

⑧ 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那岭乡政府老干部退休去世后家属有什么待遇

家属都是可以领取到丧葬费和抚恤金的。
在人社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指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⑨ 农村退休干部死亡后有补助吗

咨询一下人事部门,以下是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
1.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2.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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