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南京如何认定50岁退休
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女干部和女工人如何区分?按身份还是岗位?
秦某1966年4月4日出生,1989年8月从电力学校毕业分配至山西某供电公司,先后在校表工、自动化工、计量资产岗位工作。
199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明确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下称100号文件)规定,无论干部还是工人,一律取消原来的职工身份,打破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
1995年6月24日,供电公司与秦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1995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4日止;工作内容: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生产岗位工作。
2005年6月25日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同上一期,续订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从2005年6月25日起至退休止。
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厅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审核秦某从2016年3月起办理退休手续。
员工:我是女干部,坚决不同意50岁退休!
秦某起诉称,1989年8月我从电力学校毕业分配至供电公司工作,是干部身份。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厅认定我属于企业女职工,按"生产岗位"审核我从2016年3月起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是错误的,应当按国策执行,以档案确定身份。
人社厅:你是女工人,就得按50岁退休!
人社厅答辩:根据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应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尤其是《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秦某属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女职工退休,根据其所在单位上报的《关于秦某同志退休年龄的认定报告》,明确所在岗位系生产岗,我厅在其年满50周岁对其审批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正确。
中院:退休时所在岗位是生产岗位,是女工人,当然按50岁退休!
太原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实施后,以前企业职工按身份管理的模式已经被劳动合同制管理取代,根据100号文件"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以及山西省劳动厅晋劳关字【1995】195号规定,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后,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应以其现在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结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下称104号通知)规定,企业干部,女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企业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即:在管理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干部退休年龄和条件执行;在生产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执行。
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即《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本案中秦某从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女工人。其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退休,即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人社厅审核原告年满50周岁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合法有效。秦某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退休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应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山西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及晋政办发[1994]100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的,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本案中,秦某退休之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省人社厅按工人的退休条件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秦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女职工退休年龄不以身份确定,应按岗位确定!
【拓展资料】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秦某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主要对秦某应当以身份性质办理退休还是以工作岗位性质办理退休问题进行审查。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_1992_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_1994_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_1995_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_1994_100号)第六条规定,要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因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工作岗位分为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秦某自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工人岗位,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标准进行审核、批准退休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裁定:驳回秦某的再审申请。
② 南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私营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退休养老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私营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在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业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城镇户口的全部人员(不含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未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对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的保险,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当参加。同时提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根据其经济效益和能力,为其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计缴。
(二)其他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计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计缴。第五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个人缴纳的部分从本人收入中支出。第六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可从1987年1月1日起按实际从业时间计算,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结算办法: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二)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将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作为计发退休养老费的依据。《手册》经社会保险机构登记签章后,由个人负责保管。
(三)对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1‰的滞纳金。第八条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第九条办理退休的基本养老待遇按国务院和省、市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一次性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两个月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退休养老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手册》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一次性或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未达到退休养老年龄的,不得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年限的计算: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足年足月累计计算。
(二)私营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歇业或失业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复业或就业后,过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与重新复业或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三)原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进入私营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从业的,经原单位认可,其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获准出国及去港、澳、台定居的,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给本人,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第十二条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费。第十三条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第十四条私营企业为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为其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利息,以及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利息,在本人退休时可一次性或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
③ 南京2021年上半年退休何时补差
2021年上半年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会在2021的11月份补差。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④ 南京灵活就业50岁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⑤ 南京灵活就业50岁退休政策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⑥ 南京市社保退休手续的办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受理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申请
办理部门: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中心待遇审批科
办理地点: 退休申报窗口(水西门大街61号210室)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办理时间: 每月1日-月底倒数第二天的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是否收费: 否
办理材料: 提交《南京市参保人员退休(职)报审表》和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申请退休人员档案,申请病退人员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设定依据:关于完善我市城镇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制度的通知(宁劳社险【2003】10号)
申请条件:符合省政府36号令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的办理退休审批的申报
办理流程:
服务表格:相关表格,由服务窗口提供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前的预备工作有哪些?
(1)个人申请。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申请病退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前6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提交申请办理退休的书面报告。用人单位应及时提醒到龄职工办理退休申请。(2)单位公示。用人单位在收到职工本人的申请后(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提出),应在10日内对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简历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无疑义的,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按退休审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退休的流程是什么?
(1)申报退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到退休申报窗口(210室)提交《南京市参保人员退休(职)报审表》和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申请退休人员档案,申请病退人员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2)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在退休申报10个工作日后,到退休申报窗口(210室)领取已审核的《南京市参保人员退休(职)报审表》。经审核同意办理退休的,须按规定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经审核不符合退休条件的,退还申请退休人员档案及申报资料,并告知相关原因。
(3)待遇核定。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按规定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后,持《南京市参保人员退休(职)报审表》到市养老保险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南京市参保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及《退休证》。
⑦ 南京灵活就业人员50岁怎么能退休
1.
灵活就业人员50岁能退休吗 不一定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2.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
4.
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国家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
⑧ 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养老保险
1、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8]269号)
2、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宁劳福字[1999]18号)
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41号)医疗保险
1、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2003]111号)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doc工伤保险
1、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2、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
3、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苏劳社法[2005]3号)
4、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管函[2003]1号)
5、工伤保险基本知识生育保险
1、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劳社医〔2006〕2号)
2、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社医〔2004〕9号)
3、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办字[2004]3号)
4、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农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5]1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清理回收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5]17号)
4、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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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南京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从2019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人社部所长建议中国从2019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有专家表示,提高退休年龄的目的为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⑩ 南京灵活就业50岁退休政策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
苏劳社险﹝2007﹞24号
(其中第(一)项是已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修正的版本)
第十二条 《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