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员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已经退休,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只有在职职工并且缴纳生育保险的才能享受。
2. 退休人员生二胎能报生育险吗
3. 退休了生育险可以领出来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单纯的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不可以领钱的,只有满足条件可以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4. 退休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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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不能再次参加社会保险,也就不回存在生育保险报销的答问题。
相关解释: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5. 社保报销范围及比例
社保报销制度是指社会保险按比例补偿职工居民医疗费用、生育和工商治疗费的行为。社保报销主要包括医疗保险报销、生育保险报销和工伤保险报销三部分。
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在职人员累计超过2000元,2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1300元以上的部分布满70周岁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70周岁以上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报销比例:住院报销。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 80%。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特殊病门]诊: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普通门诊: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元,其中: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改)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改)第三十六条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6. 林甸县退休职工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一)市内住院费用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二)转外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市内降低10%;(三)因个人原因,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网上结算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四)在市内非定点医院就医住院的,先由个人自付10%后,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法律依据:《林甸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依据,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范围执行(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十二条 职工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依据,高于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0.5%,其中:单位8.5%,个人2%。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单基数管理,企业实行双基数管理,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缴费年限不足的,按照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的缴费基数进行一次性补缴。
7. 退休人员享受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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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不能再次参加社会保险,也专就不存在生育保属险报销的问题。
相关解释: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8. 退休医保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北京市在职职工医院门诊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退休人员达到85%以上,社区卫生机构报销比例均为90%,门诊封顶线为2万元。北京市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在85%以上,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在90%以上,最高可达99.1%,住院封顶线为5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9. 广州生育津贴2021年新规定
广州生育津贴2021年新规定广州的生育保险待遇将由5项减少为2项。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看护工资改为单位承担,同时取消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但高消费生娃也可部分报销。
一、申报须知:
(一)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二)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供申请支付生育津贴资料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其参保人的生育津贴。
(三)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不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五)符合规定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失业人员与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注:如参保人已休完产假,且享受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正常登记参保的,医保中心按月计发,一次性发放。
二、申请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职工,在产假(含计生手术休假)与申领待遇期间正常登记参保并缴费的,次月可发放生育津贴:(1)参保缴费≥12个月;(2)分娩/实施计生手术前已正常登记参保,上月正常缴费。
2、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申办生育待遇的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10. 天津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解读
天津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解读
根据近日公布的《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我们可以了解到更多关于天津生育保险的政策内容,欢迎参考。
按照细则,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并正常缴费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 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细则规定,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持有异地生育登记凭证的,须经本市现居住地或其用人单位所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申报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生育婴儿并按规定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联网办理待遇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对于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对于按项目付费的医疗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项目和生育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事先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参保人员因生育需要异地就医的,参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以个人名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统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育保障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所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与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分娩的,其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统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最近,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对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法规标题】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卫生计生委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54号
【实施时间】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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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维护女性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三条 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是指在核定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不能向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工资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无法确认职工工资数额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并正常缴费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 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第七条 《规定》第十三条中“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门逐年公布,并交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章 支付范围
第八条 《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是指生育保险参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执行时,其中的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设个人增付比例。
第九条 《规定》第二十条“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三)妊娠期间因保胎实施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规定》第十五条中“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
第十一条 《规定》第十五条中“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规定》第十五条中“生育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在享受产假期间应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持有异地生育登记凭证的,须经本市现居住地或其用人单位所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申报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人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具体支付标准见附件1)。
女职工生育婴儿并按规定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规定》第十七条中“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无医学指征,而由职工个人要求实施的剖宫产除外)。
第四章 付费方式和标准
第十四条 生育医疗费用采取限额、定额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具体待遇标准见附件2)。
(一)限额付费。包括产前检查费和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医疗费。
(二)定额付费。包括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引产、高危人工流产、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女职工绝育术和男职工绝育术的医疗费。
人工干预分娩包括: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助娩)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手取胎盘术、毁胎手术分娩。
引产包括:羊膜腔内(外)注射引产、水囊引产和药物引产。
高危人工流产是指需要住院实施人工流产的下列情况:1.年龄小于20岁或大于50岁流产的;2.半年内有终止妊娠或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的;3.1年内有剖宫产史的;4.产后1年之内尚在哺乳期的;5.生殖器畸形或合并盆腔肿物的;6.有子宫或子宫颈穿孔史的;7.带器妊娠的;8.子宫位置高度倾屈或暴露宫颈困难的;9.既往妊娠有胎盘粘连及大出血的;10.脊柱、下肢、盆腔病变不能采取膀胱截石卧位的;11.有出血性疾病史的;12.并发内、外科严重器质性疾病的。
(三)按项目付费。包括绝育术后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以及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由市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认定,并开具《鉴定结论书》及相关证明,由用人单位于出具《鉴定结论书》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1.子宫破裂;2.羊水栓塞;3.前置胎盘、胎盘粘连或植入需采取急救止血治疗者;4.产后出血;5.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6.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中的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
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是指下列情况:1.合并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2.合并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急性脂肪肝;3.合并重度贫血(血红蛋白低于6g/dl);4.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5.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危象);6.合并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
分娩期内合并外科疾病是指下列情况:1.腹部伤口感染、裂开;2.合并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急性阑尾炎;3.合并肠道梗阻;4.合并下肢静脉血栓、静脉炎。
并发症和合并症患者一次住院时间最长不超过45天。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妊娠28周(含)以上,采取或未能及时采取引产方式终止妊娠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引产、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单纯剖宫产等对应的支付项目,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标准。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及并发症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分娩期生育并发症或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联网办理待遇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对于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对于限额支付项目的医疗费,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二十条 对于定额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发生规定项目以外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项目付费的医疗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发生规定项目以外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生育津贴发放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时间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6〕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项目和生育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事先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生育需要异地就医的,参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0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职工因夫妻双方在本市均无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异地分娩手续,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可放宽至具备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费用的审核及支付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具备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第六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参保人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医疗费用明细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符合规定的费用拨付到参保人个人社保卡账户或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责令补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补缴造成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具备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协议须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的生育和孕产期检查应当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妇幼〔2015〕381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津卫妇幼〔2016〕10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参加生育保险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待遇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职工流动而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衔接:
(一)职工从未参保单位流动到已参保单位,在原单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转入新用人单位之日起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计发。
(二)职工从已参保单位流动到未参保单位,转入新单位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已休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计发。转入新单位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自用人单位参保之月起所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计发。
第三十三条 按照规定已预留生育保险费的,生育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预留生育保险费标准给予支付。终止妊娠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以城镇个人名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统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进入退出企业职工托管中心的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六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退休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统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育保障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所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与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分娩的,其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统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纳入居民生育保险。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5〕238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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