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退休人员 > 成都市录用退休人员

成都市录用退休人员

发布时间:2022-09-25 18:03:08

退休人员如何办录用

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一个聘用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补充: 主要内容参考劳动合同了,但是要约定好关于意外以及工伤怎么办,因为不能再交

Ⅱ 成都市社保办理退休流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成都企业职工若在市本级参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年满15年及其以上,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1、人事档案(无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不需提供);
2、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近期一张一寸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单位出具介绍信到二楼9区打印);
5、增发养老金的相关材料:
A、《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C、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D、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E、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其它增发养老金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无增发养老金的项目则不提供相关材料);
6、女职工需提供退休前连续不间断24个月注明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男职工不需提供);
7、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职)需提供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退休(职)审批表(正常退休人员不需提供)。
办理时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6日—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时—12时,下午:13时—17时)。

Ⅲ 你好,请问成都市社保局的待遇怎么样,具体工资有多少福利好么公积金有多少年终奖能拿多少

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产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55年5月21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职工工资有关解释
(一)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各单位在统计月、季、年的工资总额时,均应按实发数计算,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因补发调整工资影响当月工资总额变动较大,应在统计表中加注说明。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的名次奖、运动水平奖、破记录奖、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发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将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分列在“计时工资”、“其他工资”两项指标中。
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6)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源3%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等。
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其中:计件超额工资,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的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运动员、教练员的年度训练奖,教练员的输送成绩奖,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津贴。
1、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5)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无食堂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书报费、工种粮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等。
2、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其他工资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还包括浮动升级的工资。
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成都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分析】:1、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 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3、 在成都市六城区落实了工作单位(工作单位须在成都市六城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或在成都市郊区(市、县)落实工作单位且本人/配偶/父母在成都市六城区拥有产权房屋者。

【法律依据】:《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3.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三)投靠、收养人员1.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4.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通过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投靠人、被投靠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中一方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4.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五)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六)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七)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社部门认定的。(四)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按规定申请入户。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Ⅳ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部处室

办公室
主要职能有:
1、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等;
2、负责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局机关工作制度制定与监督实施等;
3、负责局机关的政务事项综合协调、政务接待、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综合性会议组织;
4、负责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5、组织办理市领导批示、市长公开电话和“市长信箱”、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6、负责公文处理、文件印发、档案管理、保密工作;
7、负责局机关印章管理、后勤保障、报刊资料的订阅及管理等工作;
8、组织编写劳动保障工作年鉴、劳动保障局局志和全局大事记;
9、负责制订涉及劳动保障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并组织实施;
10、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稳定等工作;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规划财务处
主要职能:
1、编制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3、承担劳动保障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就业和社保统计调查任务;
4、拟定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规划,负责成都劳动保障网站信息保障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制订和监督检查;
5、负责妇女儿童两纲规划相关工作;
6、负责指导建立统筹城乡的基层平台建设工作;
7、统筹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并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
8、汇总编制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
9、负责局系统承接的中央、地方财政拨付专项事业经费、国际援助、贷款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
10、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11、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及在职、离退休人员各类保险费的管理和医药费、差旅费等的审核、报销;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法制监察处
主要职能:
1、拟定年度劳动保障立法计划;
2、起草、修订劳动保障地方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草案;
3、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清理工作;
4、拟定全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依法行使国家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全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6、指导、监督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经办机构依法行政工作;
7、指导、监督本级和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执法工作;
8、组织、协调和监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
9、负责全市专(兼)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10、负责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11、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保障法律咨询工作;
12、承办局机关相关法律事务;
13、承担市劳动学会秘书处工作;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政策调研处
主要职能:
1、综合调研和牵头协调有关劳动保障综合性政策的制订;
2、承担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联络工作;
3、负责劳动保障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劳动保障课题研究的组织工作;
5、负责劳动保障领域的宣传组织工作和新闻发布;
6、负责劳动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7、拟定农民工综合保险管理办法、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审批处
主要职能:
1、负责对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许可;
2、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
3、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4、负责办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许可;
5、负责办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
6、负责办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7、负责办理集体合同审查;
8、负责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职)、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退休审批;
9、负责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定;负责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核准;
10、负责全市工伤认定管理和办理本级工伤认定工作;
11、负责局系统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乡就业培训处
主要职能:
1、拟订全市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2、拟定就业培训工作的表彰、奖励、竞赛计划及规则并组织实施;
3、拟定全市各类民办就业培训机构的技能培训计划并对其综合指导;
4、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5、拟定全市城乡就业和再就业、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6、负责指导建立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与督促全市城乡充分就业相关政策的实施;
7、拟定台、港、澳人员在蓉就业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8、拟订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市职介协会开展工作;
9、负责协调全市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
10、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11、指导和监督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及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许可、办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等项工作的实施;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职业教育处
主要职能:
1、拟定全市技师(工)院校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综合指导和管理在成都各级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学院)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并对其检查评估;
3、统筹指导全市技师(工)院校的专业设置、教材规划、招生计划等工作;
4、拟定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规划、政策,负责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5、指导和监督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许可等项工作的实施;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劳动工资处
主要职能:
1、拟订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2、拟订企业职工工资调节政策,负责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的监督实施;
3、负责指导全市企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4、负责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5、参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劳动模范和企业信用的评定工作;
6、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和劳动关系,承担非公经济协调和联络工作;
7、负责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工作;
8、指导和监督特殊工时制度审批、集体合同审查等项工作的实施。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信访处
主要职能:
1、拟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信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2、拟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信访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3、负责仲裁员和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培训、聘任、考核、管理和工作;
4、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接待、和处理有关工作,负责统计、分析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情况和信息报送;
6、承办上级交办、督办、转办件和重大集体信访事件的处理和领导包案等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乡养老保险处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养老保险政策,拟定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依法行使养老保险行政管辖权;
2、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管理办法;
3、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和农民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
4、拟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和农民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
5、指导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和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其它业务经办工作;
6、指导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并受理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
7、履行市老龄委成员单位职责;
8、指导和监督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职)、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退休审批等项工作的实施。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乡医疗工伤保险处
主要职能:
1、拟订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3、监督指导全市城乡基本医疗和工伤、生育保险等其它经办业务实施工作;
4、组织制订工伤(职业病)和非因工伤残等级标准的实施办法;
5、拟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6、拟定全市城乡补充医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困难救助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7、制订全市离休干部、医疗照顾对象、公务员等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8、指导和监督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核准、全市工伤认定管理和本级工伤认定工作等项工作的实施。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主要职能:
1、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2、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内部审计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办法并监督实施;
3、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4、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组织监督检查基金的管理使用,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5、负责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的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纪检监察处
主要职能:
1、依法对局机关和局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
2、督促检查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3、负责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劳动保障队伍作风建设;
4、督促检查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5、负责受理群众对局系统工作人员在廉洁从政和工作作风方面问题的举报,查处局机关、局属单位处及以下(含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6、负责受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处及以下(含处级)干部对所受行政处分的申诉;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事处(党办)
主要职能:
1、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监督实施;
2、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3、负责局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务员、工勤人员和局属单位干部、工勤人员的考核、调整、任免工作,承办政策性安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录用和离退休审批等事项;
4、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
5、负责指导和协调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6、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管理和有关津贴、福利的相关工作;
7、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政策、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9、负责局系统处以上干部培训工作和局机关、局属单位工资统计、党员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
10、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承办局机关出国各项具体事项,指导局属单位出国事项;
11、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党务、共青团、妇女儿童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扶贫开发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承办局党组日常事务;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主要职能:
1、负责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承担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管理离退休人员活动室;
2、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机关党委做好离退休党支部建设;
3、负责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健、病期和丧葬服务工作;
4、负责落实离退休人员工资管理和津贴、补贴、福利等项工作;
5、负责局工会工作及指导局属单位的分工会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Ⅵ 可以聘用退休人员工作吗

可以聘用退休人员工作。也就是企业或者用人单位可以重新录用退休人员,但是退休人员已经不属于劳动管理部门了,因此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能签订返聘协议书、工作协议、雇佣合同等,并且对再次聘用的退休人员,企业应该向职工明确其聘用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以及待遇等权利及义务,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什么意外,不能按照工商程序办理,同时员工的医药费用,需要企业积极协商,但不需要企业全额赔付。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Ⅶ 成都2021年办理退休7041调整

成都2021年办理退休7041调整方式如下:
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
2、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3%的基础上,再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15年及以下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0.7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增加1.8元;
3、适当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按照“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满90周岁及以上,三个高龄段分别增加35元、65元、105元;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一类至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分别倾斜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Ⅷ 2016年成都市退休人员社保认证

退休人员生存认证
一、认证范围:凡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企业离退休及个体退休人员均属于认证对象。
二、认证时间:每年一次:5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有的省市规定在认证者生日当月,可顺延2月)
三、认证方式:
(一)身体健康、居住在本地的人员,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生存认证或自己在家(网吧)进行网上认证。
(二)居住在本地,因生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生存认证的人员,由其亲属到单位、社区或医院出具证明,送交社保局。
(三)居住在异地的人员,可以进行网上认证。前提是:离退休人员所认证的地方必须能够上网且有摄像头设备。所谓网上认证,是指退休人员本人到异地(居住地)的社保机构窗口机型网上远程认证。
四、注意事项:逾期没有参加生存认证的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待其参加生存认证后给予补发。

Ⅸ 成都退休职工多少工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金计算方法: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养老金总额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另有过渡性养老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额的支出。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支付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从其他支出中列支。

阅读全文

与成都市录用退休人员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养老机构餐厅 浏览:78
体检当兵1米8多少体重及格 浏览:225
北京养老院精神 浏览:635
小学生重阳节演讲稿350字 浏览:537
淮安盱眙养老机构有哪些 浏览:100
孩子长大怎么对父母孝敬 浏览:762
孝顺儿媳的文章报道 浏览:665
老年人吃完饭就胀肚是什么原因 浏览:840
巴马长寿乡山上的字是什么字 浏览:332
老年痴呆提前退休 浏览:133
老人家吃粥没有尿是为什么 浏览:318
老年人喘吃什么药有效果 浏览:582
养老金最后几年交高档合适吗 浏览:296
安顺市养老机构 浏览:573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退休年龄 浏览:955
养生馆怎么做最好 浏览:960
北京缴纳多少年社保可以退休工资 浏览:181
中国人寿外勤养老金怎么领取 浏览:300
老人去世了有什么 浏览:185
出生年月退休年龄公式 浏览: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