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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离退休人员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2-09-25 13:50:04

Ⅰ 新余养老保险管理条例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199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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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体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体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60%,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缴费比例。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缴。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欠缴的基本养老年按日加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六)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年检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赣府发[1990]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个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
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5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1995年10月1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九)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根据国家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平衡、年度结算、调剂使用。
(二)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7%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及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统一管理、集中决策、政事分开、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
(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等业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调剂金的上交情况逐级核拨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与经办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移交行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行业自行解决。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帮工。
(二)原已发布的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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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迁移手续你可以申请转移社保或退保两种处理方式.
(一)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调出证明或函>,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
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
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
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
(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
且只能退养老,医疗保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如果拿出来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但,大多数的钱都是进入统筹帐户里面,本来个人帐户的钱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个人帐户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
最后还是建议你谨慎退保,得不偿失.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Ⅱ 江西省关于死亡人员社保金退领政策

如果缴费期间死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死亡证明,凭证明、带着户口本、与死者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服务中心办理,会退给死者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根据缴费年限按规定会给一部分丧亡补助
已经退休人员死亡,除了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外,发放10个月当地当年社平工资的丧亡补助。

Ⅲ 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1、定额调整提升了。2021年,江西省养老金定额调整增加40元。去年的定额调整金额是36元,今年在去年的基础之上,增加了4元。
2、缴费年限挂钩金额下降。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方面,江西省2021年养老金调整细则显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增加18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每满一年增加1.2元。
3、养老金挂钩比例提升。2021年江西省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增加1.35%。
4、高龄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更加细化。根据江西省2021养老金调整方案,满70岁不满75岁,倾斜增加30元。75岁不满80岁,倾斜增加35元。年满80岁不满85,倾斜增加40元。85岁以上,倾斜增加4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Ⅳ 江西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从江西省政府新闻办与省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厅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知,日前,江西省下发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告),对江西省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省部级综合规章制度作出了进一步健全。实际各项政策关键包含:统一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交费核准和计发应用的在岗职工平均收入;健全缴纳社保交费现行政策;调节缴费工资指数值现行政策,扩张具体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范畴。

已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工作人员没有《通知》应用领域。

江西省人事厅局副局长、省社保中心负责人侯仲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通知》适用已参与我国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公司以及员工(包含省内行政区内城区各种公司、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员工,非营利性企业以及从业者等);适用已参与我国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无雇佣工人的个体户、未在用人公司参与基本上社会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者及其别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人员。《通知》执行前已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到基本养老金办理手续)的缴纳社保工作人员,没有《通知》的应用领域。

Ⅳ 求江西省社保退休工资规定的相关文件,越详细越好

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江西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权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
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部份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活补助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

《关于江西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4号

《关于江西省2011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5号

Ⅵ 江西省关于离退休机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摘要 近日,江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江西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不超过全省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企业平均增幅略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增幅的原则确定,全省将有360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

Ⅶ 江西省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补贴安葬费和抚恤金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人员都执行了新的标准,企业人员为什么还是老标准,难道是同命不同价吗

Ⅷ 江西退休年龄及办理退休流程和所需资料政策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有人到了退休年龄,却因单位或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是材料不齐全,导致无法及时办理退休。还有一些人,以为只要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就会自动发放养老金,这些想法都是大错特错的。如果企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为法定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是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需要处理好社保事项。本文我将带你一起了解关于江西职工退休年龄江西职工退休流程和办理所需材料的相关知识。那么,恢复企业员工退休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退休年龄是多少岁呢?

一、江西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规定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体规定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江西职工办理退休流程
对象: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事代理人员。
程序:
1、本人到社保局核实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2、领取《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离退休人员增减花名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单位退休人员单位盖章。(在省社保退休的人员领取《在职转退休基本信息采集表》并填写);
3、带好所填表格到省人才中心档案室申请退休用档,省人才中心工作人员携带档案,陪同申请退休人员到社保局,协助办理退休档案审核和退休审批手续;
4、本人须带好身份证、档案交费清单及《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于申办下月15日以后到社保局退管科领取退休存折,按月领取。(省社保退休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到自己所申请的银行或邮政储蓄所领取)。
三、江西职工办理退休所需材料
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或居委会盖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如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材料:
(4)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或《干部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江西退休相关知识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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