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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发放地方生活补贴

发布时间:2020-12-08 13:04:44

Ⅰ 现在是2015年8月,请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在可不可以发放生活补贴了,如果可以有没有相关的发放标准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退休职工,除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享受退休待遇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老工人外,凡是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计发退休费的退休职工,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职工 ,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职工,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
(四)发放生活补贴的连续工龄,计算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不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年限。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以当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连续工龄计发生活补贴。
(五)退休职工退休费加此项生活补贴之和低于五十元的按五十元发给,孤独一人的和配偶无收入又无子女的按五十五元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六十元发给。
(六)退休职工退休费(含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的退休费)加按本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之和,除按最低保证数发给的外,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以及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退职费低于四十五元的,按四十五元发给。
三、上述生活补贴,从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按月与退休费一并发给。
四、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同样发给洗理费。
五、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Ⅱ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什么会欠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

第一、事抄业单位也没有生袭活补贴费啊。
第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上早就有的规定,也就是说,退休后并不属于企业人员,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给任何福利是关心,不给也不违法。
第三、从来就没有听说过农发行有你所说的这个文件。

企业退休工人去世后,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补贴吗

企业退休工人去世后,国家没有规定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补贴,但是有丧葬补助费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企业退休人发放地方生活补贴扩展阅读: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二十六条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Ⅳ 企业退休人员何时增加生活补贴

应该是这个月就加了吧大多数是在9号发工资,等等看吧好像一般都每月加500左右,这次还算加的多的

Ⅳ 今年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为什么还没发放

一、补助依据
鄂办文[2012]2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补助对象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现已在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补助标准
从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

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四、不计入补助基准金额包括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副处级以上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五、享受上述生活困难补助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增发部分,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之外计发。其中,对同时符合后两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发一项。

Ⅵ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如何发放 何时发放

一、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Ⅶ 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可否计入营业外支出

非上市公司适用
1、这部分支出如属于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必须支付的,则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内;
2、如没有规容定,我认为是对个人的直接捐赠,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上市公司目前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后,计入管理费用.但上市公司应该是严格执行国家养老制度的,对于国家未明确规定给予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金应该是不会支付的.

Ⅷ 企业私扣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是什么行为

生活补贴是由谁发给的?如果是社保发放退休金中带的,企业怎会扣到? 说明白这件事。

Ⅸ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工资有什么区别

当然是原单位发。

一.吉人联[2007]6号文《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额度和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发放意见》明确规定:“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额度和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的执行范围为省直在长的事业单位”。没有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排除在外。
二、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退休人数庞大,国家财经负担很重,虽然养老金几经调整,也只能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退休职工养老金相对滞后,比如,1998年的1000元和2008年的1000元,绝对是不同的两个概念,1998年养老金1000元,几经调整,2008年升到1300元,生活水准最多只能说维持了原有水平,这是纵向分析。再横向比较,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上升,职工工资不断增长,刚工作不久的职工工资就二千多元,而很多工作一辈子的退休职工退休费只有一千多元不到二千,退休职工实际生活水平相对下降,这,有失改革的公平原则。国家也看到了这一点。现在正在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的主要改革内容有:事业单位职工不但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还要实行职业年金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其精神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能保障基本生活,实行职业年金制度能提高生活水平,享受国家经济发展成果,防止退休后生活水平大幅下降。这一切都在试点中。那么,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也就是现在,国家是什么政策呢?国家的政策是:“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标准的同时,离退休人员增加适当离退休费。”(摘自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所以,在在职职工新增绩效工资的时候,给离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以体现公平和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我们再逆向思维一下:在吉人联字[2007]6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额度和离退休新增生活补贴发放意见》文件中分类阐述了如何给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差额拔款事业单位、自支自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我们知道,自支自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参保了,如果政策是不给他们发放生活补贴,那么有必要在文件中大篇幅阐述如何给他们发放生活补贴吗?有人可能说,有不参保的。我们说,参保是我国劳动法规规定的,不参保,单位法人是违法的,难道政府部门文件会为违法个例大篇幅阐述政策吗?
有人认为,领重了。其实是两个慨念,社保发的是基本养老保险,生活补贴是和事业单位以后实行的职业年金制度(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
这是个人见解。希望和提问者商讨。

Ⅹ 是否停止发放退休后生活补贴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r\n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r\n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r\n(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r\n(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r\n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r\n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r\n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r\n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r\n(一)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全额发给。\r\n(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根据不同工龄按以下比例计发:\r\n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的比例计发;\r\n2.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的比例计发;\r\n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的比例计发;\r\n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的比例计发;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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