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21河南省养老金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一年就是多了600元。
2、河南省退休年龄起点为65岁,根据年龄不同,分年龄段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除了每月增加的50元以外,额外又增加的金额,具体标准为:
65-70周岁20元、70-75周岁25元、75-80周岁30元、80-85周岁40元、85-90周岁50元、90周岁以上60元。除了上述以外,还有一个亮点,如果按照上述标准,月基本养老金还没有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不过有个前提,增加后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1000元。通俗来说,主要指的是981元及以上的退休人员。
3、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大,最终所获得的养老金金额越高,这也体现了公平、公正。调整后的标准,每缴满一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如果缴了15年,那每月会增加22.5元。除此之外,还有增加项目,在上述基础上,再按退休人员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0.88%计算增加。如果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是2500元,等于今年每月又增加了22元。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㈡ 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职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二)城镇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三)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经营者的雇员;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属、省属、外地驻郑企业及部队所属企业的职工均适用本条例,国家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企业除外。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提倡、鼓励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并与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相联系。第五条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侵犯。第六条市、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市辖各区范围内职工和各县(市)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县(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属及县(市)属以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第七条财政、审计、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用于支付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一筹集。征收标准由市、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体改等部门及工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企业为职工缴纳部分由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第十一条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职工实发工资为基数。
对不能或不易计算其实发工资的,以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可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低于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基数。第十三条企业按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第十四条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先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该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十至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在租赁、承包或被兼并时,承租、承包或兼并方必须承担该单位全部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责任。第二节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
(二)按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以上。第十六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年的,在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养老补助费。第十七条职工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条件执行。第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实际缴纳时间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或中断缴纳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条例施行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条例施行前特殊工种按国家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只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㈢ 河南省2021年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二条 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退休人员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0.88%计算增加。
㈣ 河南养老金最新政策
(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 1.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部分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三、资金来源。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㈤ 河南退休工资如何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本就不了解的这些人不是个例,假如说,公司也把劳动合同在劳动局备案了,但实质上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中,公司可能从来就没有给职工购买过任何的社保,那这样的话,在退休以后根本都领不到退休金,至于退休金的高低问题,应该说是缴费越多所得也越多。
法律依据: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一)“新人”待遇计发办法。“新人”指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㈥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及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第四条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五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招用的全部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应当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征缴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用人单位代为扣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利息。利息收入分别并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进入法定重整期间的;
(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整顿的;
(三)生产经营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四)全面停工、停业十二个月以上,且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其他经营性收入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保证其完整、安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查询缴费情况;每年向参保人员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或迟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举报。
㈦ 郑州市养老金上调新消息 2022年河南养老金上调细则怎么计算
郑州市养老金上调新消息 2022年河南养老金上调细则怎么计算,7月1日,河南省公布《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底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惠及全省535万退休人员。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方法统一,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心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按照要求,此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河南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根据人社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河南省同意,报人社部批准,现就我省2022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我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法规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方法
(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 1.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企业退休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法规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证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加强宣传,注重正面,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等,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发放情况请于2022年8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社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的报告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