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离休干部医保报销全额
要看离退休进的级别待遇了。离休干部看病实报实销。退休干部,正部级所有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现在副部级医疗待遇人员的药品费用基本也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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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黑龙江省青冈县离休老干部怎么样报销住院费拜托了各位 谢谢
为进一步规范离休老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 报销管理工作,确保离休老干部医疗费用正常支付,克服浪费,最大限度保证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有病得到及时治疗,参照《关于离休干部医疗费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劳社[2003]15)号和《关于离休老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财社〔2005〕123号文件精神,现就离休老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参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发的《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药品及诊疗项目不予报销。 二、实行“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按规定报销”管理原则。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因病确需住院,定点医院必须凭“离休证”或“伤残证”及“医保稽核卡”“入院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入院登记,出院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医疗费用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结清上年医疗费用(单个、异地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方可转账)。在定点医院门诊购药必须是“一张发票,一张处方”,检查治疗费附相关证明材料; 在定点药店购药,发票上必须注明具体的药品名称、剂量、金额等。否则不予报销;住院费报销必须具备入院证、出院证、住院清单等相关资料。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床位费用按离休老红军每天4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和地厅级离休老干部每天30元、其他离休老干部每天20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每天15元的标准报销。病人在出院后市内报销超过二个月,市外超过三个月未到医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的不予报销。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治疗原伤残部位旧伤复发的住院医疗费用,经确认后,符合报销范围的实报实销。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医疗费,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或养老金)一个月标准以内金额报销。(或划入其医疗保险卡上按规定使用)。其超过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患病的住院费按以下原则报销: 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在职职工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报销80%,个人自付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报销85%,个人自付15%;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90%,个人自付10%。退休职工: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报销85%,个人自付1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报销90%,个人自付10%;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95%,个人自付5%。 对患慢性疾病需长期药物治疗而又不需住院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以申请转为特殊门诊治疗,须提供三级定点医院出具的该疾病病情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检查资料。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费累计报销的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三、审批原则。使用特殊材料和器械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须履行审批手续,在申报审批时必须提供产品型号、供货公司或厂家、联系电话、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审查同意后,方可报销。一次性费用在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药品、乙类药品(注射剂每支单价25元以,口服制剂每片、袋、瓶单价在15元以上)不再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医院根据病情和内部管理办法确定。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病人检查报告单结果,确定是否属病情需要,如该检查项目与患者病情无关或者无助于病情治疗,所产生的检查费用不予报销。 四、转院原则。因病情需转入上一级医院诊治,须由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院的,不予报销其转院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转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75%,个人自付25%;退休人员报销80%,个人自付20%。门诊依上述原则不变。 五、在外治病报销原则。离休老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外出探亲或因公出差患急症等,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否则,对其产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对按规定提出申请的离休老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外出探亲等期间患病的,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凭复式处方和医疗费用清单按规定进行报销。其中,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费用报销按第四项原则执行。 六、易地安置人员管理原则。常年居住在市外的离休老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原供养单位在接收安置地选择2~3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凭本人在所备案的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发票和清单按规定报销。 七、为使离休老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有病得到及时治疗,杜绝浪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处方、用药管理,严禁顶名看病拿药,虚开处方、人情方和虚假发票等行为发生,市医保及市财政等部门将不定期地抽查和检查,对违规者,将视期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在违规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并扣除相应考核评分,违规医生所开处方医保经办机构不予认可。 八、各单位要做好本通知的宣传解释工作。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C. 离休干部医疗待遇问题
1:一般情况下,不是跨区域治疗的不需自行垫付,但须先上报老干局,由老干局和医院结算.
2:若异地治疗须先垫付,然后去审批报销.
3:原单位有责任义务为离休于部的医疗先垫医疗费,也就是说原单位有责任义务和老干局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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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 13:01 《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意见
本刊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意见
京组通[2003]40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委各部委、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老干部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以下简称“三个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的领导
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保障离休干部“两费”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通知》要求,今年建立健全我市离休干部“三个机制”,从根本上保证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转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各项补贴纳入年度预算,优先给予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和参统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社会化发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离休干部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委组织部、工业工委、城建工委、农村工委、商贸工委、外经贸工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关于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收代发的通知》(京组通�2002�53号)要求,对本市规定的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要按标准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证经办机构与老干部的离休费一起社会化发放。
三、建立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
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29号)精神,在2003年9月底前全部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并正常运转,实现全员覆盖。
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今年在市属困难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财政保障机制运转正常后,其它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市属单位,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
全市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后,离休干部原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提出的“单位尽责”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统筹金,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要做好宣传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要加大支持力度,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困难单位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切实负起责任。
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精神,由组织部门牵头,对建立机制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并于9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分别书面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在10月初将对各区、县建立“三个机制”工作进行检查。
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老干部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我市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D.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等六部委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意见的通知》
中办厅字【2000】6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离休干部工作。在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加强和改进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广大离休干部能安度晚年。 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在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历史拖欠一次性补发之后,今后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后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欠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00年12月14日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
(2000年11月24日)
1982年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干部工作十分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为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采取各种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近年来,有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的情况,个别地方和企业拖欠“两费”问题还比较严重。为妥善解决“两费”拖欠问题,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工作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补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并通过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补发。各地要确保中央财政补发的“两费”及时、足额地发到离休干部手中,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上述工作落实情况,通过舆论和群众进行监督。
二、通过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一)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1、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强管理等措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
2、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3、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1、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 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
2、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3、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给予补助。
三、加强对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一次性补发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和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E. 离休干部待遇最新规定,2021
离休干部待遇2021年的最新规定是:退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稍优。退休后照常发工资,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不同,每年加发一份,并且工资会较往年增加。2个月个人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奖金。此外,对老干部退休后的医疗、住房、车辆、生活必需品等相关生活福利的供给也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拓展资料:
1、调整目的:不提高待遇水平,平均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以公平合理为要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旨在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确保可持续性”。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金额=养老金+劳动养老金+个人养老金。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设计中提出的2020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调整原则: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计算和调整,按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平均分配。
2、调整范围:新中国成立以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高校等所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月养老金=当地在职人员上年平均月工资×[年龄津贴率]×(个人年龄-65岁)+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数]月劳动养老金=当地在职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劳动抚恤金比例×养老金的年龄补助率为0.25%。
3、劳动抚恤金数额视个人累计缴费年数而定。劳动养老金的百分比可以取1.0%、1.2%或1.4%(例如),其中1.0%的值表示大多数退休人员降低当前养老金水平,1.4%的值表示大多数退休人员增加目前的养老金水平。但结果是公平的,多为所有人,少为所有人,适合国民经济发展,可以有效控制养老金缺口的大小。个人养老储蓄金额取决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个人账户中存储的金额是个人存款的一部分,就像银行储蓄一样。
4、因为个人存款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才出现的。个人养老金原值低于计算值的,按计算值计算分配个人养老金金额;个人养老金原值大于计算值,个人养老金金额按计算值+(个人养老金原值-计算值)/2计算分配。在当前形势下,长远目标是加快全面深化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每月养老金与年龄和工龄有关;劳动养老金是指长期参加社会劳动,劳动养老金多,参加社会劳动时间短,劳动养老金少;个人储蓄基金是“多付多得”和“少付少得”。
F. 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有上限吗
离休干部看病实报实销,退休干部,正部级所有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现在副部级医疗待遇人员的药品费用基本也全额报销。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
1、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
2、《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
3、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6)黑龙江企业离退休老干部医疗费扩展阅读:
一、报销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院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
二、门诊补偿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三、住院补偿
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四、大病补偿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支付特殊病种有: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组织或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
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其余可报销的特殊病种,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
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包括治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局部反应对症处理,一般辅助治疗不列入报销范围。
G. 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原则,国家是如何规定
在中央总的精神指导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具体政策略有不同。
以北京市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原则为例:
离退休干部只能在指定的合同医院和自选一家就近医院就医
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必须有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开出的转诊介绍信,否则相关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因急症需抢救的病人,可以到就近的任何一家正规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转入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继续治疗。报销时需要附急诊诊断证明、收费明细单、收费收据需盖急诊章。急诊时,汤药、中成药不列为报销范围
普通门诊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时需要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收费收据、检查和治疗费明细单、药品明细单
药品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一次性医用耗材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离退休干部外购药品,必须持加盖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外购章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时需附外购处方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发票
凡享受医疗照顾的蓝卡离退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时,需经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开出用药证明
短期去外地探亲时,需报医务室备案,如需在外就医,只报急诊医药费,报销要求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处级及处以下退休干部使用“部分自费”药品时需个人负担的,按照西药自费10%,中成药自费5%的标准执行
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医用材料,个人要负担全部费用的15%。离休干部使用心脏支架不需要个人负担
住院时,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享受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报销医药费时间要求:当月发生的费用,尽量当月报销,最迟不能超过下月28号。
(7)黑龙江企业离退休老干部医疗费扩展阅读:
总原则:按规定实报实销。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物实报实销,药品目前范围外的按比例报销或不予报销。
说简单些:比如心脏搭桥的支架,用进口的好,但只能按国产价格给你报销;球蛋白,正常使用不予报销,紧急抢救给报销;床位费,只按标准床位给予报销,高档病房费用自付。
H. 退休员工的医疗报销的起付线是多少
退休职工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I. 离休干部待遇
法律分析: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1、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2、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也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第六条 离休干部单列编制。离休干部需要的各项经自费,由原单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单位拨交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掌握支付,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报销;过去已由接受地区负责支付的,应当由接受地区干部、人事部门列预算支付。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离休干部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差旅费的规定报销。
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第七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飞遗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等,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J. 请问国家对于工尚局对于退休干部,癌症治疗费用的报销政策(黑龙江)
国家明文规定必须100%报销医药费。毕竟付出了几十年的青春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