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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社会化19号文

发布时间:2022-09-18 18:56:32

退休金上调新政策

各个地区一般有不同的退休金上调政策,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河北省的退休金调整方案如下:1、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9元。2、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墩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32元;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会的1.02%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截至2020年12月31日,进休退职央员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0年1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4、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9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3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会的1.02%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至2020年12月31日,进休退职央员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0年1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 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❷ 人社部发[2011]1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

二、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三、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办案人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办案人员补贴。

四、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20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❸ 人社部2017年19号文件

人社部2017年19号文件为《关于提高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标准的通知》。

以四川省为例,为准确把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9号)的实施范围和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四川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曾在高海拔地区部队服役的职工,即在西藏和四川省甘孜、阿坝州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时养老金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退休时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

(3)退休人员社会化19号文扩展阅读:

人社部2017年1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规定:

1、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不纳入实施范围。

2、对于从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调到我省甘孜、阿坝、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按规定发放的补贴,可继续执行。

❹ 中国邮政储蓄跟退休人员脱勾后 就没有关系吗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2020年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意见》明确,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

何为社会化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目前,有的地方把符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

为什么要推向社会管理?

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

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加快剥离国企办社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平稳有序推进此项工作,使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做好各项服务保障,确保国企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新成果。

工作目标

在上海、重庆、大连、鸡西、长沙等5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逐步推进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可在部分城市先行试点,也可以全面推开。

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划归街道管理以后,原统筹外项目将逐步取消
关于中央直属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划归社区管理以后,只是党组织关系,活动场地和个人人事档案等划归社区管理,以前退休职工原有的补贴、补助等基本不会受到影响的,但是以后退休的人员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但这是一个逐步过渡的问题。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前基本上都是属于原单位管理,大家在原单位工作了一辈子,对原单位的感情比较深,同一个单位的退休人员之间往来也比较方便,很多单位在过年过节还要对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有的还要组织退休人员进行旅游、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定期为退休人员体检,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提供各种各样的补贴等,增加了很多统筹外的补助项目,这就是退休人员不愿意离开原单位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19号文件精神,即《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按照该指导意见的精神,2020底之前要全面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划转工作。划转工作主要体现以下几个要求。一是实现统一管理,地方政府要提前做好谋划工作,确保工作顺利交接;二是做好服务保障。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三是增进社会和谐。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

划转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管理服务功能,街道和社区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加强社会管理职能建设;保障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有效衔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但是原来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措施还是有原来的企业负责解决,确保待遇不变;党组织关系要转移到街道或是社区,人事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管理,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等。

划归街道或是社区管理以后,可能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统筹外费用的问题,这个统筹外费用就是大家所说的各种补贴。但是文件明确指出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所谓老人老办法就是原有待遇,在一定时期内还要保留,但是要逐步规范,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有的可能按照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的办法,按照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一次性补助到位,由原企业按照现有途径处理,所以对于已经退休的老人来讲,这部分是没有任何损失的;但是对于以后退休的新人,可能就没与那么幸运了,今后国家和各级国资委对企业的监管更加严格,对于财经纪律的要求更严,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等。

综上所述,按照国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到2020年底,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要全划转街道或是社区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不仅是形式的变化,也是内容的变化,更是管理方式的变化。在我国退休制度实行社会退休以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长期依赖原单位的历史将得到终结,那些巧立名目增加统筹外项目的各种补助,也会逐步消失,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化退休养老制度将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❺ 退休金上调规定

各个地区一般有不同的退休金上调规定,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河北省的退休金调整方案如下:1、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9元。2、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墩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32元;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会的1.02%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截至2020年12月31日,进休退职央员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0年1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4、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9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3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会的1.02%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至2020年12月31日,进休退职央员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0年1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 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❻ 河北省的退休金调整方案

河北省的退休金调整方案如下:1、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9元。2、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墩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32元;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会的1.02%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截至2020年12月31日,进休退职央员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0年1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4、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9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3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会的1.02%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至2020年12月31日,进休退职央员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0年1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 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❼ 河北省唐山市2019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文件

4月1日,河北省人社厅今天发布消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河北省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这是河北省连续第十一年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此次调整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调整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普遍调整采取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根据规定,定额调整主要是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55元增加。挂钩调整是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四类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截止2014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企业退休退职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河北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对于调整提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的同时,将补发今年以来的调整提高部分,力争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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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人社部发[2011]1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

二、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三、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办案人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办案人员补贴。

四、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20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8)退休人员社会化19号文扩展阅读

这也是自1997年纪检监察办案补贴标准的最近一次调整,原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按月计发。在当年,对于月收入几百块钱来说,增加几十块还是挺可观的,但显然10余年后,老标准已无法适应物价水平,纯属象征意义了,所以调整也合情合理。此次调整考虑到简化操作,也没有要求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而是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


❾ 企业强行将退休员工推出社会有没有法律依据

既然是退休人员自然就不归企业管了 应该不算是强行退出的

❿ 国发 〔2016〕19号《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19号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国有企业办学校、公检法机构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已移交地方或进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人员管理、运营费用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率先推进,改革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50 %。

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1)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财政部负责制定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具体补助办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财政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1.时间安排。2016年出台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地方以及对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对与地方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竟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2)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负责。

(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补助50%,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机构剥离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国资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1.时间安排。2016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县级档案管理部门。

(2)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中央企业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4)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含有关地区供暖费)问题。

3.工作分工。国资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厂办大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1. 政策措施。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比例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规定不变,奖励比例统一确定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革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因核销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地区结合中央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状况统筹考虑。

2.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依照有关工作安排推进实施。

(五)集中解决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问题。对持续严重亏损、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一企一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保障问题。

1.政策措施,对国有困难企业进行梳理分类,分别通过依法破产靖算、重整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开展集中治理。企业要通过资产变现、资产证券化、引入战略投资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2.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负责制定关于加大困难中央企业治理力度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困难企业,由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一企一策原则专项研究解决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由国资委、财政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参加。专项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督促检查,推动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发挥地方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本工作方案未涵盖的区域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级国有企业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将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业绩考核体系,按时出台落实措施,认真做好风险评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过资产变现、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外部审计,严格落实承接债务的主体,防止逃废金融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四)保障资金投入。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用于支持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财政部商国资委根据工作进度,千方百计保障改革资金需求。

财政部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将有关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补助资金,主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渠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明确目标、加强沟通,开阔思路、创新方法,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探索改革新路径,促进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间题。

国资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10)退休人员社会化19号文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属于正部级。

2015年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以央企为代表的国企,将成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场"。

参考资料: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知-西安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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