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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红河退休人员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2-09-18 15:49:54

㈠ 怎么查询退休人员名单

退休人员名单查询流程如下:
1、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面养老,医疗查询一般都有链接;
2、电话拨打当地的12333,一样可以查询,只需要支付市话费。
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持职工工资指数情况单;
2、到劳动保障已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分中心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3、将审批后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
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员工企业单位的社保专员负责办理。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㈡ 以那里可以看到新疆有色企业退休人员公示名单

查询退休公示名单在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也可关注当地的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查看。
现场查看一般是当地人社局,可以拨打电话“区号+12333”咨询一下。时间2020年11月份提交的企业职工退休申请,申请退休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批下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办退休需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通常情况下,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在退休申请中,审批需要公示一周,审批后将审批表送社保局,次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㈢ 退休公示名单在哪里查我是2020年11月份提交的企业职工退休申请,想查什么时候能批下来

查询退休公示名单在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也可关注当地的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查看。
现场查看一般是当地人社局,可以拨打电话“区号+12333”咨询一下。时间2020年11月份提交的企业职工退休申请,申请退休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批下来。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办退休需提前一个月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在退休申请中,审批需要公示一周,审批后将审批表送社保局,次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企业员工退休办理条件:
一、办理条件:
1、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达到15年。
2、病退或非因工伤退休: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同时具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3、特殊工种退休: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包括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础干部)。
同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鉴定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4、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5、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前,必须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1000-1500)。
6、退休申报:申报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的退休人员档案及《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申报地点: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
7、待遇审核单位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单位。
持报审表到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待遇核定表》。
及《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发放《退休证》退休人员持《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到其常住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到,并领取《退休证》。
二、所需资料:
1、退休审批表和退休花名册。
2、加盖公章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和花名册(无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现居住社区盖章)。
3、退休人员所居住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县人事劳动局出具的参加工作时间证明信。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3张一寸彩照。
5、个人档案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手册。

㈣ 社保局退休人员公示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工人50岁),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退休人员审批花名册并携带认识档案到社保局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到地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需要公示一周,公示满后将公示表加盖工会、监察和人事部门的印章再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后将审批表送社保局,次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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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怎么查退休人员名单

1、去自己单位人事、退休办或劳资管理部门查询。
2、去自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查询。
3、去当地社保部门查询。

㈥ 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是什么啊

拟退休人员出生年月,包括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和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等等。
公示的主要内容拟退休人员姓名(以身份证为主);拟退休人员出生年月,包括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和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各企业对职工退休必须坚持到龄即退的原则,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得无故推迟退休时间。各企业应将公示内容在本企业单位宣传栏或职工相对比较集中的生产区和生活区张榜等等。

㈦ 退休人员花名册每月几号公示

每月中旬。
退休公示是审批退休的一个程序,在审批之前需要公示,经过公示之后,没有发现异议和反应,就可以批准,这个过程需要10天或者半月左右。

㈧ 云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审批表

您好,领学网解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前退休审批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人员。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对符合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对次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经单位张榜公告相关资料、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子版,邮箱:gongshi@在《云南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3、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由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五份),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中央和省属行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4、经审查批准退休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5、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四)审批要求

1、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提前退休时,须带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国有企业因破产申报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破产批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公告、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破产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3、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特殊工种只能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及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特殊工种文件认定的名录范围执行,不得跨行业(部门)参照执行。

4、参保人员人事档案中存在从事特殊工种记载不全、被涂改等问题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有关单位补充原始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5、参保人员在职时从事过2个以上特殊工种类别的,应以其从事过的特殊工种中规定年限最高的一个作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计算标准。

6、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提供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的病历资料,鉴定结论与病历资料不相符或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7、根据云劳社〔2006〕11号文件的精神,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男年满5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4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0周岁的,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5年方可申请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二、正常退休发证

(一)对职工正常退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发证对象

1、男年满6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的职工。

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发证程序

1、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发证时,应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应提供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退休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发证要求

1、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存在资料不全、被涂改等问题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或本人补充相关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给予登记。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退休登记工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3、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审查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

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有招工表的按招工表确定;(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定级表确定;(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年工资发放表等)后再上报。

2、依照劳动部(56)中劳配字第342号、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文件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以前单位招收的临时工,应提供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同意招收为临时工的原始依据,视同缴费年限以批准招收为临时工之日计算;未经批准的属于计划外用工,视同缴费年限应以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乡知青、60年代精简、退职等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4、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中断过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缴费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往后类推,以类推出的年度作为享受退休待遇(含退休后调整待遇)的计算时间。

(二)出生年月认定

按劳社发〔1999〕8号文件规定,出生年月以本人档案盖有公章的第一张记载出生年月表格为准(体格检查表除外);第一张表格只记载了出生年份或年龄,但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所记载的出生年月与第一张表格是一致的,可按明确的出生年月认定;若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出现多个出生年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到公安部门查找其第一张表格之前的户口登记资料;查找不到户口登记资料的,其出生年月以第一张表格出生年份的12月份认定。

(三)岗位变动认定

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鉴证和备案手续,其从事新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之日起计算。

(四)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

职工人事档案中记载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两个表格时间间隔超过三年以上的,须补充相关原始资料后,方可认定此时段已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和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8〕9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代管机构应认真清理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时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和延伸缴费后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后无论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均不再继续计算为缴费年限;超过退休年龄后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份可退还本人。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未及时申请退休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退休政策,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或个人冒领的基本养老金除如数追回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登记参保人员退休或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鉴证劳动合同时,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按政策审核职工退休资格,对不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审查职工提前退休资格或违反政策办理参保人员退休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在各类考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作相应处理。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月10日至20日审批退休,对提前退休人数较多的州、市或行业,在公示时间届满后,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集中审批。州(市)、县(区市)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人员的退休登记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时,参保人员的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一致,因更改姓名导致人事档案姓名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的,本人应提供公安机关同意更改姓名证明材料。

(八)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之月起计算,次月享受退休待遇。

(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时,应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对已入在职人员数据库后批准退休的,应于次月将有关数据转移到退休人员库。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2〕64号)同时废止。以前的退休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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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退休公示怎么写

退休公示

根据XX市人社局《关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若干具体版问题的处理意见》权的要求,经2011年X月XX日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将2011年X月正常退休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4月26日至5月3日),在公示期内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纪检室:XXXXXXXX工资科:XXXXXXX
(下面就是一个表格列出个名单即可 )
单位 姓名 编码 出生年月 工作时间 备注

㈩ 淄博市2018年下半年退休人员名单什么时候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7月3日。

为确保退休审批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的通知》(淮人社发[2017]70号)文件精神,现将全县各参保单位申报下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初审、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7月3日,公示期内如发现与公示内容不符的情况,请予以举报。

举报单位: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咨询热线电话:(0533)12333。

(10)2018红河退休人员公示表扩展阅读: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单位业务咨询电话及地址

1、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电话:(0533)12333。

2、淄博市就业服务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533-3142943;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

3、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咨询电话:0533-2158667;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91号。

4、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533-2864722;通信地址:张店区联通路202号市直机关第二综合楼234室。

5、淄博市人才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533-2769860;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市直机关第二综合楼220室。

6、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0533-2860000;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

7、淄博市创业孵化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533-2856177;通讯地址:张店区南西六路21号。

8、淄博市人事考试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533-3169575;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市府东一街15号。

9、淄博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533-3161340、0533-3181352;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市府东一街15号。

10、淄博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533-3189111;通讯地址:张店区市府东一街15号院内西楼2楼。

11、社保卡业务、数字证书业务咨询电话:0533-2862722;办公地址: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市政务服务大厅。


参考资料来源:凤台县人社局信息公开网-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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