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因疾病死亡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双方是劳务关系,其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办理。
退休人员因专病死亡,企业不存在属侵权,不需要赔偿,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但企业可以出于人文关怀予以适当救助。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 退休人员上班死亡赔偿
法律分析: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
1、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
(2)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3)(2)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3、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
4、(1)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5、(2)病故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20倍。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可领取哪些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
退休人员在去世后,其亲属可领取到一笔丧葬费,主要用于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一般包括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必要的交通费等。关于丧葬费的标准,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以沈阳市为例,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要求,丧葬费按照上一年的沈阳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三倍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国家发给牺牲或病故人员家属的抚恤费,主要体现国家对于已去世退休人员家属生活上的关怀。与丧葬费一样,不同地区对于抚恤金的标准的设定也各不相同。以四川省为例,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养老金标准;
(三)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主要分为两种,第一是一次性救济费,第二是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去世后,如果对于供养儿女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一定层面的经济帮助。依旧以沈阳为例,沈阳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对于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主要以沈阳市每年的低保标准为主,2020年为715元/月。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额、医保卡余额退付
对于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个人养老账户有剩余未计发的或者医保卡内有余额未使用的,是可以去当地社保局办理一次性退付手续的。当然各个区办理退付的标准和要求不同,有的地区是无法办理退付只能由相关亲属进行继承。这个还需要详细咨询一下当地的社保部门。
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4. 退休人员工作中死亡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退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又应聘为员工的遭遇工伤事故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 返聘退休人员在单位突发死亡
法律分析:返聘退休人员在单位突发死亡可以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 退休职工工作单位死亡怎么办
单位退休职工去世应到当地人社局办事窗口办理领取丧葬费等相关手续,用以处理死者后事。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7. 退休人员因工死亡有什么补助
补助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补助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补助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补助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补助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补助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8. 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因疾病死亡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因疾病死亡,那就是病亡。再加上是退休人员,从事的是劳务,而非正式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给予人道主义赔偿,没有责任。
9. 退休人员再就业猝死赔偿标准
退休人员再就业猝死赔偿标准,退休人员工作中死亡的,原则上不认定工伤,所以按一般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