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死亡档案会被保存多少年 求不同级别干部档案的保管年限
摘要 职工去世后,档案由原档案保管部门保存五年,之后移交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上级机关的档案部门保管。
2. 退休人员死亡了档案在哪里
法律分析:职工去世后,档案由原档案保管部门保存五年,之后移交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上级机关的档案部门保管。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退休人员丧葬费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数额。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数额。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按当地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
3. 员工去世后档案保留多久
法律分析:职工去世后,档案由原档案保管部门保存五年,之后移交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上级机关的档案部门保管。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4. 已故人员档案保管期限
法律分析:人死亡后,人事档案继续在原存档部门保存,何时销毁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短期为3年,为长期5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5. 人死后档案多久销毁
法律分析:人死亡后,人事档案继续在原存档部门保存,何时销毁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短期为3年,为长期50年。
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限:
a. 已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其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两年,从《离职(调动)交接表》中核准的日期为依据计算;
b. 未办理离职手续但实际已离开公司的人员,其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三年,以当事人所在部门出具的书面报告中标称的离开公司时间为依据开始计算。每年三月份,对上年度已超出保存期限的档案统一进行销毁。
个人户籍档案,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对于公民死亡、服现役、定居国(境)外等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在以前办理结婚手续后女方户口会办理注销然后转移到男方户口上,有时因为过早注销导致登记到男方户口上出现问题,目前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再出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居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6. 死亡档案保存多少年才能销毁
法律分析:人死亡后,人事档案继续在原存档部门保存,何时销毁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短期为3年,为长期50年。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限:
a. 已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其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两年,从《离职(调动)交接表》中核准的日期为依据计算;
b. 未办理离职手续但实际已离开公司的人员,其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三年,以当事人所在部门出具的书面报告中标称的离开公司时间为依据开始计算。
每年三月份,对上年度已超出保存期限的档案统一进行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第一款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居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7. 人去世档案原单位保留多久
法律分析:1.退休职工死亡后,人事档案继续在原存档部门保存,何时销毁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为长期(50)年。但是根据档案重要程度的不同,保存的时间也会有差别。
法律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8. 死亡档案会被保存多少年 求不同级别干部档案的保管年限
摘要 职工去世后,档案由原档案保管部门保存五年,之后移交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上级机关的档案部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