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参战人员退休政策
首先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是在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标准基础上没人每月增加50元,不够的当地财政会进行补足。每个地区的发放的补助情况也不经相同比如北上广江浙沪福建山东辽宁等九个省(直辖市)是按照40元人月进行安排的补助。还有其他省市按照60元人月,内蒙新疆西藏宁夏云贵川重庆青海等是按照80元人月进行补助。新疆生产兵团的补助相对来说高一点(100元人月)以上地区如果不足的部分会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补足。参战退伍退休人员还享受1-2次年的免费体检,乘坐公共公交车火车国内航班等交通工具和全国旅游景点都享受30%的优惠。免费给予参战退休人员90_人的住房也可以折现补偿。对于参战退伍退休军人在军事行动中导致伤残的也根据制定的抚恤金标准原则执行,中央财政还对北上广江浙沪山东辽宁福建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40元人月标准进行补助资金安排。在16年的时候还对全国所有企业已经退休的参战退休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的基础上,上调了10%的比例。 一、参战老兵退休可享受的补助
1、参战老兵退休后可享受到退休抚恤金,抚恤标准按照国家建立统筹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给付。
2、参战老兵退休后可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3、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4、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给予优惠。
5、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帮助。 二、国家对老兵的新政策
1、是拓宽“后路”,拿出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全力保障退役军人安置,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企业要适当多接收一些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是巩固“后院”,完善抚恤优待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抚恤待遇水平,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做好军属随调随迁、安置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3、是扶持“后代”,政府、社会和学校要更多关心军人子女教育,落实好现有优待政策,在优质教育资源配置、就近入学、随父母调动转学等方面提供支持,尤其要对边远艰苦地区的军人子女给予特殊照顾。同时,要充分发挥军队优势,大力支援经济社会建设。 法律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第四条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㈡ 陕西两参人员55岁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具体政策是:
对于曾经参战、参试的退役军人,目前的优待政策仅是给予补贴。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病退或者特殊工种退休。另外对于军转干部,在困难企业可以提前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㈢ 国家对参战人员退休待遇的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对于参战优抚人员退休待遇没有统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个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补助金。关于参战优抚人员退休规定有:
一、首先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是在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标准基础上没人每月增加50元,不够的当地财政会进行补足。
二、每个地区的发放的补助情况也不经相同比如北上广 江浙沪福建山东辽宁等九个省(直辖市)是按照40元人/月进行安排的补助。还有其他省市按照60元人/月;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㈣ 参战立功人员退休政策
一等功退休后享受较高的退休金和抚恤金,一等功退伍后部队会按相应的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根据相关规定: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退役军人收到转移凭证和补助资金后,将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参战部队的老兵退休之后肯定是享受一定的退休政策的,所以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必须要保证退休的老兵生活水平不能够低于社会总体水平。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家对老兵的相关优抚政策:
1、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2、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九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㈤ 陕西省社保局对参战人员的退休工资按陕西省社平工资的多少计算
承包工资
指通过承包合同把某项生产、经营(或作业)任务的完成时间、产品质版量要求、权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完成合同后规定支付的工资数额一起承包给职工个人或班组集体,然后依据合同履行情况支付工资而不管其用工饮服务业(如理发)或某些小型手工作坊(如来料加工服装的工场)。如对职工小集体(班组) 实行提成工资制,则还需解决小集体内部的按劳分配问题。
㈥ 陕西省对抗战时期的老战士退休死亡补偿几个月工资
20个月。
陕西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我国的抚恤金标准一般是和去世前的基本养老金或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挂钩。
目前,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的抚恤金标准按照的是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了: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这个月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项目,包括列入年度调待基数的补助等项目,不包括取暖费和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等项目。
陕西省的抚恤金标准虽然相比公务员的40个月低上不少,但和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是一样的,这算是非常不错的水平了,比大多数省份都更高。
像江西省企业退休死亡后,抚恤金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㈦ 陕西省社保局对参战人员的退休工资按陕西省社平工资的多少计算
搜一下:陕西省社保局对参战人员的退休工资按陕西省社平工资的多少计算
㈧ 陕西省参战人员退休最新政策陕西省企业参战人员退休最新政策
退休政策全国统一。没有对是否参战有特殊政策。
㈨ 陕西省关于两山参战人员提前退休的规定
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我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96号)精神,这次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
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及退役残疾军人。
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办法
上述人员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享受以下政策:
1、为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养老金水平,上述人员每年按最高档次2000元缴费,其中个人缴费 200元,省和市、县为其代缴1800元(省和市、县各承担50%),合计个人缴费为2000元。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4〕25号)的有关规定,缴费档次为2000元的财政给予缴费补贴200元。当年计入其个人账户的缴费和财政补助额为2200元。财政代缴费时限最长不超过15年。
2、年满60周岁,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满15年。个人每年补缴费标准为200元,省和市、县每年为其代缴费标准为1800元,代缴费年限与个人补缴费年限相同,补缴费部分不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新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从个人补缴费下月起执行。
3、上述人员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年缴费为100元,省和市、县财政为其代缴费年标准为1900元。
(9)陕西省参战人员退休扩展阅读
参战人员身份认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的界定。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卸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的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
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部队执行维护社会稳定、戒严、平息动乱暴乱、抢险救灾等任务不包含在作战范围,部队出国维和也不在此范围。在身份认定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1)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身份认定。一是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二是有1—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人必须是已经认定的参战人员;
证明人与被证明人必须具备“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证明人承诺对出具的证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的认定。只要在个人档案中,如记载有“在自卫反击战中(以来)…”,或“在作战中…”、“在战斗中…”、“在(到)前线…”,或“履行了国际主义义务”等文字表述的,可认定为参战人员。
但对于只有请战表述,没有参战结论的,或只有“战备、备战、训练、留守、国防施工”等表述的,不予认定。
(3)对个人持有参战纪念章、纪念物品的认定。对个人持有的参战纪念章、毛巾、茶缸等纪念物品,不作为参战身份认定的依据。主要考虑这类纪念品数量众多,纪念品上又没有本人姓名,容易相互转借,如以此认定参战身份容易造成混乱。
(4)对于个人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同时又没有战友证明的人员,属人数相对较多且反映强烈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派专人前往他们的原部队查阅有关原始资料,只要部队有原始参战记载,其原部队番号与个人档案或退伍证中部队番号一致的,可做为认定的依据。
2、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人员的界定。8023部队是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46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