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或者归侨的死亡而丧失。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侨眷身份自行丧失。”二、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三、第六条修改为:“对获准来本省定居的华侨,定居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对其中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应当量才适用,发挥其专业特长。”四、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归侨、侨眷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或者兴办农场、林场、茶场、牧场、渔场、果园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扶持和照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归侨、侨眷利用境外亲友提供的外汇、外币兴办企业,或者接受境外亲友的委托以代理人身份兴办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五、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因建设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在补偿、安置方面按当地标准给予适当优惠。拆迁前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协商,当地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六、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侨眷的子女升学、就业,给予以下照顾”:
“(一)报考高等学校、中心专业学校、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的,可以适当照顾。
“(二)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试或者报考高级中学、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可以优先录取。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在服从国家需要的前提下,本人或者家长有合理要求的,分配单位应当尽可能予以照顾。”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截留、克扣和索要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八、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九、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待遇,参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出境探亲的规定执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在签证前,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不得对其停职、停薪、停学或者令其退出住房、责任田等;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其他费用。”十一、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后,可委托亲友或者原工作单位凭本人生存证明书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抚恤金,并允许将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抚恤金兑换成外汇汇出。”
第三款修改为:“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出境前按照规定购买的国有住房应予保留,但本人不愿意保留的除外。”十二、增加六条分别作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归侨、侨眷脱贫纳入当地扶贫计划,在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归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费略高于当地救济标准。”
“第十九条除自愿下岗的以外,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归侨下岗。对已下岗或者破产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费,并优行推荐其再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归侨职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使用‘华侨’字样命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华侨的祖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或迁移。”
“第二十三条归侨、侨眷在资金、技术、人才、设备引进和商品出口、劳务输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⑵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政府补贴取消了吗
我是一个事业单位退休员工,2019年退休。本人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省直属单位 就我的退休工资而言,真的只有退休工资,没有任何补贴。不像有些省份有假期开销,取暖费,生日抚慰金,十三个月工资等。,我们真的用个人交社保。就像退休工资一样,没有补贴,不能谈取消。
⑶ 归国华侨退休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从1995年起对1966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退休早期归国华侨(以下简称“早期归侨”),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退休生活津贴;2005年出台政策,对部分单位因破产、经营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发放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的问题,由市财政安排经费予以解决;2009年将发放标准调增至每人每月100元。这一惠侨政策实施20多年以来,受到了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欢迎和好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近年来,随着物价指数、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不少归侨通过政协提案、来信来访等方式多次反映我市津贴标准偏低的问题,特别是早期归侨大都年老体弱多病,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⑷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A.随之取消B.部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专
《中华人民属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
归侨、侨眷有权出境定居。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照发。
(4)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取消扩展阅读
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国内的待遇
1、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2、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3、对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与境内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到原单位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中心申请报销。
⑸ 归侨工作满30年的退休保留全部工资的政策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 ”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编辑本段]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1)《劳动法》。(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 [编辑本段]相关问题解答企业用哪些形式通知职工回单位方能对逾期不归者进行处理?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劳人计[1983]61号文件第6条和劳办发[1994]48号《复函》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可否享受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待遇?离职与辞职没有本质的区别,从以前的规定看,一般是指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供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要求,经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享受一次性的离职费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然,有的也不发离职待遇。例如:归侨、侨眷职工因私获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离职补助费。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要求离职另谋职业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66号)规定,凡要求离职在城镇另谋职业的职工,经批准离职后,不发离职待遇。辞职的职工,在1983年4月9日发布《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劳人计[1983]12号)之前,是没有辞职生活补助费待遇的,此后的辞职费标准也低于离职费标准,即:家居城镇的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这种辞职费也仅适用于原来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虽然从最初的规定看,离职是对干部而言,辞职是对工人而言,但从后来的规定看,界限越来越模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这两种政策规定运用的越来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职工仍需适用这两种政策。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编辑本段]职场如何应对被暗示自动离职最近工作量好像愈来愈少,工作内容也被刻意刁难。到底我是不是被暗示要自
⑹ 归侨回国定居有照顾住房吗
[养老网 居家养老]在祖国怀抱里享受温暖,在经济大潮中沐浴阳光,是每一个归侨的梦。无论是对于早年回归故土的老一辈归侨,还是对于希望落叶归根的新归侨老人,“老有所依”都是他们最热切的期待,对此,政府部门也给出了积极回应。
归侨老人回国养老有保障 政府助力幸福路
归侨老人回国养老有保障 政府助力幸福路
危房改造实现住房梦
近日,广东省侨办副主任林琳率调研组到深圳调研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一段时间内,这都会成为侨办的中心任务。让归侨老人早日住进舒适的住房,是他们一直都在牵挂的大事。
长期居住危房,一直困扰着老归侨。令人欣喜的是,各地侨乡政府正不遗余力将归侨的“住房梦”变成现实。
广西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在安置归侨方面做得最为突出,它由早先的国营武鸣华侨农场脱胎而成,是全国最大的华侨农场。陈玉妹在1962年跟随父母回国定居到这里。“回来之后住的是瓦房,条件差,一家好几口人挤在瓦房里,一住就是几十年。”说起以前,陈玉妹感慨不已。
而现在陈玉妹的住房从小平房变成了104平方米的现代化住宅。摇身一变,她成了“城里人”。白天她从儿子的哈密瓜地里帮忙回来,晚上还要教小区的邻居跳印尼舞,日子别提多乐了。
据经开区管委会的周全荣介绍,为了改善归侨的居住环境,2012年这里开始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按1∶1的比例给农场职工在华侨城设置安置房。2013年10月首批就有400户棚户区居民入住华侨城。除了有免除10年物业费的优惠,在职农场职工还可以分到小区商铺的收益金。
新侨归巢政府助养老
除了在祖国生活了几十年的归侨,越来越多的新侨老人也希望回国安度晚年,再品家乡美味,再听亲切乡音。
但是困扰他们的问题也不少,第一个障碍就是身份确认。很多老人因为户口注销难恢复而惆怅。
如今,华侨回国定居政策已经日渐完善。福建省就在今年年初出台了“回闵落户”的新政策。晋江英林镇的洪先生在派出所办完户籍后老泪纵横。
洪先生一家四口早年在菲律宾工作,一直想回国定居,却苦于户口难办。听说出台了新政策,他怀着忐忑的心情带着护照等证件来到了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久后,洪先生一家便成功回乡落户。
此外,有些海外华侨曾在中国工作过很多年,他们希望老了以后回到中国养老,而社会保障就成为他们关注的重点。
专家指出,对于归国养老的华侨,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时也要依靠民间力量参与养老,让制度有保障,让设施更完善。
广东东莞通过给归侨老人发放社保卡和“身份确认证”,来确认归侨身份。之后,不少困难归侨不仅享受到生活补助,还被纳入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其他省市也有对老年归侨的相应政策,例如对于低收入归侨老人,政府都会发放养老费和服务补贴。
深层服务助力幸福路
很多归侨老人的亲人都不在身边,生活难免孤单。他们的心理需求更要引起关注。
南宁—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时常向归侨老人征集“微心愿”,制作成服务菜单。老人渴望丰富娱乐生活时,党工委就开展各种游园活动,让老人多多参与。这仅仅是全国范围内“暖侨敬老行动”的一个小剪影。
而除了为归侨提供舒适环境,政府更加突出“侨”的特色,让归侨老人感到温馨。
广东蕉华有一个自然古朴的小村,一栋栋二层小楼被青山环抱,清新的原木色系,简约的铁艺围栏,大气的露天外廊,棕色或咖啡色的装饰渲染着浓浓的异域风情,处处充满东南亚特色。
“我退休两年了,每月都有退休金,在政府的帮助下又住上了这么漂亮的房子,感觉现在的日子比我远在印尼的胞弟要好得多。”62岁的归侨潘正雄感慨道。
让归侨老人体会到祖国的关怀,让他们走上幸福道路,是侨务工作的目标。相信每一位归侨老人都能再温乡情、安享晚年。
⑺ 国有企业因养老保险缴费低而为退休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助可以随时取消吗
摘要 您好,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您!
⑻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3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同华侨、归侨有收养关系或者有5年以上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亲属,其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扶养公证审核认定。
侨眷身份不因华侨或者归侨的死亡而丧失,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扶养关系的,侨眷身份自行丧失。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学有专长的华侨、归侨、侨眷来本省参加建设。凡来本省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工作、创业、生活等方面的优惠条件和相关服务。对符合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归侨、侨眷经批准出境不满2年又回省定居,要求恢复工作的,应当适当照顾,妥善安置。其原在国内的工龄可以与回国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当地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依法参与归侨、侨眷代表人选的推荐。第六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害。第七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其土地使用权、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第八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因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发生纠纷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协商调解工作。第九条 用于安置归侨的农场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当地人民政府和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当及时拨给,不得拖欠、截留或挪用。第十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农场的教育、卫生、治安等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医疗保健等机构。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归侨、侨眷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安置归侨的农场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和农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妥善解决。第十二条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归侨、侨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无人赡养又无经济来源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先落实最低生活保障。
对退休的归侨职工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贫困归侨、侨眷工作纳入扶贫规划,在政策、资金、科技、信息等方面给予帮助。有关部门对为解决归侨、侨眷就业,帮助其脱贫而兴办的企业应当予以扶持;对失业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录(聘)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用人单位在招考录用人员时,应当对归侨、侨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归侨、侨眷为本省经济建设引进资金、技术、智力,为本省公益事业引荐捐赠。对在引进、引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引导和支持归侨、侨眷依法兴办各类企业,尤其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需在其名称中使用表明归侨、侨眷身份字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⑼ 单位把教职工的少数民族补贴取消了合法吗
单位没有取消的权利。
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是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单位没有私自取消的权利,可以去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投诉,申请经济补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及精神,现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
对出生于某些地区和家庭的考生优惠,如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加分,优先录取。
⑽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第二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第三条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四条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向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第五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旅费等待遇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
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第六条出境定居的待遇和旅费
(一)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
1.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2.连续工龄不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计算离职费时,应该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
对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
(二)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出境定居的待遇,按照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三)凡获准出境定居人员,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发给本人及随同出境定居的供养直系亲属从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短期出境后改办定居手续的,不再补发出境时境内段旅费。第七条凡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并批准恢复工作的职工,原领取的离职费,原则上应全部退还,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退还或酌情减免。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其出境手续,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九条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1983年1月25日
c60026--010601l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