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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退休人员护理费

发布时间:2022-09-15 21:12:46

『壹』 云南省养老保险136号文件

云南省劳动厅
云劳[1995]136号
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管理办法,根据当前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处理作如下规定,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问题:
1.各地应按照云劳险(1992)30号文件的要求,抓紧清理落实历年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对今后新发生的伤残职工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给予办理。
2.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10级的职工,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职工因工伤残证》,作为领取伤残待遇的依据,凡尚未办理《职工因工伤残证》的应及时进行补办。
3.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4级的职工,其护理费标准全省统一以一九九四年全省的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全省每月为376元),并分别按基数的50%、45%、40%、30%计发。护理费的调整,每年七月一日由省劳动厅根据全省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增幅的40%公布一次,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二、关于行业统筹的关系问题。国家标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管理的铁路、邮电、电力、水利、民航、金融、有色、交通、煤炭、中建、石油勘探11个行业以及省批准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冶金、煤炭、省建、农垦四个系统,除养老保险业务外,其它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保险业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三、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审批权限问题。凡企业职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无论是正常或提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一律由县以上劳动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各级社会保险局在支付其待遇时应严格审查,凡属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批准退休退职的,不得拨付和发放退休退职金。企业职工提前1至3年退休的,要严格按照云劳(1995)2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未经省批准进行三项制度改革的企业,不得放宽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
四、关于近几年国家和省规定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发的各项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云政发(1992)174号文件、云劳(1993)102号和103号文件、云政发(1994)81号文件、云政办发(1994)175号文件、云劳(1994)138号等文件规定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长的待遇,一律进入离退休金计发基数,也进入抗日战争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五、关于实施工伤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问题。各地应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抓紧调查测算,制定可行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凡暂不具备以地、州、市为单位社会统筹的,应组织开展以县(市)为单位的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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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

1992 年 9 月《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高速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标准的通知》(劳险字 [1992]28 号)规定: 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50% 、 40% 、 30% 。其费用按现行渠道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民政部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 50% ,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 30% 。 1993 年 11 月《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退发 [1993]1 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 [1989] 优字 18 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50% ;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40% 或 30% 。伤残民政部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民政部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 1998 年 7 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高速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 [1998] 号)规定: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 元。 1998 年 8 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 [1998]57 号)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 1937 年 7 月 7 日 至 1942 年 12 月 31 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和 1943 年 1 月 1 日 至 1945 年 9 月 2 日 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 70 周岁的离休干部,可享受每人每月 100 元的护理费。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叁』 护理人员退休的护理费如何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是非常多的,造成人身损害时,需要受害人需要护理的,一般是由医院护理人员进行的,护理时需要给付护理费,那么护理人员退休的护理费如何确定?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护理人员退休的护理费如何确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护理人员退休的护理,可以参与相关未退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护理费要提供哪些证据

索要护理费之前,首先要确定你是否可以获得,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看,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当事人确定自己是可以获得护理费后,就需要计算具体的护理费用,一般来说,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如果对方拒绝支付护理费的,可以准备以下证据材料,起诉索赔:

1、确定护理人数的证明资料。原则上护理人数是一人,但确有必须需要两人以上护理的,需要医疗机构的书面建议或证明文书等。

2、确定护理期限的证明材料。如果受害人出院时就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就为住院的时间,如出院小结。如果出院后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仍需护理的,则需要根据出院医嘱中建议护理的时间确定,如医疗机构建议继续护理的书面建议或证明文书等。

3、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护理人员是亲朋戚友的,且有固定收入的,那应按照减少的实际收入来计算护理费,需提供工资单、原单位盖章的证明,个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如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专门护理人员的,需要出具相关票据或能证明当地护理人员收入的证据等材料。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护理人员退休的护理旨,可以参与相关未退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建议咨询专业机构了解。

@2019

『肆』 2021年云南省退休金调整方案

2021年云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针对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月增加59.50元,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0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8%调整增加。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未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2.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6元;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元,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9元,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元,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元,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元,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5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法律依据:
《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复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月增加59.50元。
(二)挂钩调整: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0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8%调整增加。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未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2.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6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元,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9元,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元,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元,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元,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5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四、所需资金及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驻滇中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现行基本养老金保障渠道解决。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伍』 退休老干部护理费申请书怎么写

您是老干部工作者还是老干部家属?按照中央和省市文件规定:退休干部没有特殊护理费。目前文件明确了的,是指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每人月均可享受特殊护理费200元;如离休干部本人患病卧床不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批准,再可享受600元的特护费。已享受此待遇的离休干部,身体恢复,且生活能自理,经核实,600元特护费不再享受。具体手续如何办理可与当地县级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咨询。

办理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须离休干部,生活不能自理,符合护理依赖条件的,可享受护理费);2、老干部处受理,看是否符合条件;3、填报申请表格;4、带齐材料(材料要求:病历,各种化验检查单,X光片,出院小结,身份证);5、进行护理依赖程度等级鉴定。

申请表格填报完毕后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处核准。

『陆』 退休老人瘫痪后有护理费吗

退休老人瘫痪后不一定有护理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① 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② 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③ 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柒』 工伤退休人员护理费问题

可以申请工伤复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果之前有工伤等级(工伤证及结论单),可直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查申请。
如果没有,可能比较复杂。
持有关伤退手续、当年受伤的相关资料、49元护理费资料等,所有能证明你为老工伤并且一直享受工伤待遇的资料,向当地设区的市(地级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查申请。并按其要求准备材料。
如果接受了复查申请,进行鉴定后,按实际工伤等级及护理费等级发放长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没有的)。

『捌』 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

法律分析: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玖』 工伤职工在退休后如何发放生活护理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支付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9)云南省退休人员护理费扩展阅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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