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养老金发放日期
退休金是由社保局发放,社保局会在固定时间将应发放的退休养老金划拨到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上,但是每个地方退休金约定的养老金发放日期并不一致,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以武汉市为例,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日期为每月15日至20日。
【法律依据】:武汉市《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日期的通告》内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从2021年起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为适应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管理的要求,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从2021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统一调整为每月15日至20日。
⑵ 退休金在15日的几点到账
法律分析:退休金一般会在15日的14:00左右到账。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二条 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
⑶ 2021年青海省企业退休金调整
法律分析:1.调整总体水平继续在全国处于前列
人社部、财政部在审核我省实施方案时,对我省给予了极大的照顾,无论是批复的水平,还是幅度在全国各省中位列前茅,西北第一。
2.调整办法完全并轨,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都实行了定额、挂钩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的标准,挂钩的因素,倾斜的对象都完全统一,高龄人员倾斜年龄的分段及水平完全一致。实现了人社部、财政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基本统- -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挂钩调整因素、调整标准双统一”的要求。
3.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考虑艰苦地区因素再倾斜增加,并按地区类别适当拉开档次。
往年国家只要求企业退休人员考虑艰苦地区因素倾斜增加,今年国家文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1广退休人员一并倾斜增加。此次调整,基本按照现行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比例关系,根据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适当拉开档次以区别对待,分别增加10元、15元、30元、 55元、90元,体现了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的政策倾斜。
4.调整办法更多体现公平与激励
定额调整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与去年调整比较,加大了定额调整的权重,降低了挂钩调整的权重,兼顾了公平与激励。
5.对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给予倾斜照顾
今年国家明文规定,在倾斜调整中对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给予倾斜增加,各地不得突破政策。因此,对高龄人员的倾斜,我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省份也是按照70周岁以上的年龄段划分。
法律依据:《关于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 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 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⑷ 青海省2022年3月份退休工资什么时候发
次月。
这种情况次月就可以领取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退休(retire),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⑸ 2022年4月退休工资什么时候发
1、按照当地的规定时间来发放,一般退休金发放时间为每月10号。
2、退休人员养老金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开始领取。
3、企业因各种原因逾期给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时间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为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
4、因企业原因使退休人员未能按时领取的养老金,由企业负担 。
5、按照现在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一个职工60岁退休,每月从个人账户的领取额就是个人账户里的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经计算是139个月,71岁的时候可以领完。
6、如果参保人活不到71岁,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以便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
7、养老金个人账户在设计上考虑到了多样性,不管退休年龄是不是60岁还是会延迟退休,个人账户的计发都不会受到影响。
以上就是社保代缴服务小编整理的关于职工退休后领取退休金的相关知识。职工的退休金什么时候发放就要看当地是怎么要求的,一般不同的地区所规定的时间就会不一样;退休金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一部分。企业制订的退休办法,应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其老有所依,对社会的安定和提高企业效益均有益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⑹ 青海退休年龄及办理退休流程和所需资料政策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有人到了退休年龄,却因单位或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是材料不齐全,导致无法及时办理退休。还有一些人,以为只要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就会自动发放养老金,这些想法都是大错特错的。如果企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为法定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是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需要处理好社保事项。本文我将带你一起了解关于青海职工退休年龄青海职工退休流程和办理所需材料的相关知识。那么,恢复企业员工退休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退休年龄是多少岁呢?
一、青海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规定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因为有“法定”两字,人们往往以为是《劳动法》规定的,其实不是。《劳动法》里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性法规所规定的。比如:《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1955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等等。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青海职工办理退休流程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退休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厅局的人事部门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单位或主管厅局初审后,携带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审核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规范退休(退职)人员审批程序的通知》(青人薪字〔2004〕66号)规定执行。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州、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手续,由各州、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三、青海职工办理退休所需材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减轻企业事务负担,逐步实现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境内的下列企业职工:
(一) 国有企业职工;
(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三)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四) 其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包括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原固定职工(含197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条 企业职工退休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职工退休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不再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办理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和符合第十条规定需要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州(地、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参加本市地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州(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期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待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待遇,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第七条 企业职工退休,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 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申请,经初审后,如实填写《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 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报送的职工退休审批材料后,应及时审批;
(四)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支付职工的退休待遇。
第八条 企业下岗职工和其他自由职业者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时,由职工档案代管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其职工退休时,按现岗位(现岗位必须满2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原岗位)及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执行。
第十条 按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允许在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提前5年退休。
因工或职业病致残,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企业职工,退出劳动(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职工出生日期,一般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遇有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有争议的,应以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与户籍管理部门共同调查后认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职工退休证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样式,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印制。青海省职工退休审批表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印制(样式附后)(见表),青海省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未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驻省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适用本办法,其劳动能力鉴定和退休审批按其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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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2022年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2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1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加强宣传解读,注重正面引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22年8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⑻ 2022年退休中人养老金什么时候补发补发多少钱
大家都比较关心2022年的退休养老金,什么时候发会补发多少,在2022年中旬的时候就会有一些公告出来。
最近可以发现有多个省份都已经公布了2022年的养老金单发的相关政策,因为养老金会存在每个地方的交费水平不一样,而且缴费的年限条件都是不一样的,补发的金额也会不一样,其中就可以用广东中山为一个例子,他们一次性补发的养老金是1~7个月的中间也会有所调整,在8月份的时候也会按照一些金额去发放。每个人发的养老金会增加28元,就是每个月会增加并且是按月计算的。挂钩也会有所调整,因为每人每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会有所调整,之前是按月标准的2.1%,现在是根据缴费年限加上基本的养老金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