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回退休年龄是男年满答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Ⅱ 国家对原国有企业破产或改制后下岗职工退休有何政策
九十年代,国企改革中,国家曾经对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回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答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以及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实行提前5年退休。现在该项政策早已停止执行,国家对原国企破产或改制后下岗职工退休没有特殊政策,与其他劳动者无异。。
Ⅲ 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退休规定
法律分析:原属于国家政策性破产或者改制的,职工当年符合提前退休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符合4050政策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现已没有优惠政策,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正常到社保部门办理保险接续手续即可;另外,有的企业破产后会对自己的员工进行破产安置,但不属于国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退休生活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Ⅳ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1、员工身份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买断工龄,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Ⅳ 下岗工人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历史问题,可以在55岁办理退休吗
所说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在政府延迟时间办退休的举措都还没颁布以前,仍需要依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精神实质实行。依照该文件信息要求,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士60岁,女工人为50岁,女干部为55岁;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的人员,男士为55岁,女士为45岁;合乎病退条件办退休工作的人员,男士为50岁,女士为45岁;假如归属于女士自由职业者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
总的来说,2003年买断工龄的国企下岗职工,在社保缴费满15年前提下,年纪达到55周岁女士其实是可以办退休的;假如是男士还是得坚持到60岁才可以办退休,但是现在能够争得国家个人社保补贴,经济困难的也可以申请低保政策。
Ⅵ 下岗工人定为灵活就业人员50岁能退休吗有什么依据呢
50岁是可以退休的;主要的依据就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男性在55岁的时候就可以退休了,女性在50岁的时候就可以退休了。
Ⅶ 企业改制职工退休年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条件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体规定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