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苏州如何提取公积金
苏州公积金怎么提取
提取条件
1、出大市范围外、出境定居
2、离退休、下岗失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拆迁安置、翻建自住住房
4、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使用权、分期付款
5、购买新房、二手房
6、还贷提取、还清提取
7、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低保特困(边缘)、患重病
8、还贷委托提取
9、租赁商品住房、租赁公租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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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热点解读
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出台 无房职工无需发票税票
提取材料
1、职工到苏州大市范围外工作或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材料
2、职工离退休、下岗失业、死亡提取公积金材料
3、购买拆迁安置房、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材料
4、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使用权、分期付款购房提取材料
5、购买新房、二手房提取材料
6、还贷期间和还清贷款后提取材料
7、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低保特困(边缘)、患重病提取材料
8、还贷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材料
9、租住公租房提取材料
10、租赁商品住房提取材料
汇总表:苏州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附件对照表
提取流程
通用提取流程:
第一步:
1、职工带齐材料至公积金大厅中心柜面进行提取申请
2、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开具《苏州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
3、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职工审核结果
第二步:
1、职工接到电话通知,凭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大厅提取专柜办理提取
2、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㈡ 在苏州公积金该怎么取哪些手续
如果你是外地农村户口,拿到户口所在地的返乡证明,就可以提出60%以上的金额。
如果你是外地城镇户口,拿到户口所在地的公积金帐号,可以办理转帐。注意:对口转移,就是医疗转医疗,养老转养老
本地人更好办
㈢ 苏州公积金怎么提取
一、提取条件
1、出大市范围外、出境定居
2、离退休、下岗失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拆迁安置、翻建自住住房
4、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使用权、分期付款
5、购买新房、二手房
6、还贷提取、还清提取
7、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低保特困(边缘)、患重病
8、还贷委托提取
9、租赁商品住房、租赁公租房提取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流程
通用提取流程:
第一步:
1、职工带齐材料至公积金大厅中心柜面进行提取申请
2、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开具《苏州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
3、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职工审核结果
第二步:
1、职工接到电话通知,凭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大厅提取专柜办理提取
2、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最新政策:
从2016年9月1日起,国管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将简化,今后缴存国管公积金的职工,提取公积金将更方便、更容易。
从9月1日开始,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首先需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申报信息并作出承诺。之后凡是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获取信息进行联网审核的,就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样一来更方便单位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于退休职工提取公积金的业务,也在流程上做了简化。如果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单位已经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那么不需要提交任何材料就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㈣ 苏州离职后公积金怎么提取
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积金提取职工专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属印件;
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4)苏州退休人员公积金怎么取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由资金中心转出至异地
1、申请范围
(1)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将个人账户转至国管中心集中封存户封存;
(2)职工未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失信记录;
(3)职工在异地新就业并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转移。已在资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转移。
2、所需材料:具体请按照异地中心要求准备材料
㈤ 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何提取
在苏州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满足购买住房、离退休、偿还房贷等条件。符合条件的,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提取。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本条第一款(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
(5)苏州退休人员公积金怎么取扩展阅读: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1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信息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经营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