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是农业户口有地在天津农商银行退休能亨受分房政策吗
能享受的。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有哪些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有哪些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❷ 天津的公务员正处级干部退休金是多少
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三年一调。
国家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方案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一月停发,直至考核的次年一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故不到每日扣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x80%。三年一调。
❸ 天津市房屋补贴政策
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现购买住房(包版括新建经济适用权房、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时,均可规定申请住房补贴。2015年3月其,天津住房补贴标准放宽。其中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26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380元(含);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40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640元(含)。
❹ {急}天津退休职工房补政策是什么 有哪些政策 ...
1、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租房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或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含)平方米以下
(4)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且未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拆迁定向安置用房。
2、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如何确定?
答:(1)申请租房补贴人员是否为本市非农业户口以家庭户口薄登记为准;
(2)享受租房补贴人数的确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其所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按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确定;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按《特困救助卡》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
3、申请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如何认定?
答:(1)申请家庭拥有自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以下条款中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为使用面积)。
(2)申请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3)申请家庭将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所出售或置换房屋的面积计算。
(4)申请租房补贴之前,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目前没有其他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
(5)申请家庭现居住独立违章住房且落有户籍(以下简称“立户违章住房”)的,申请家庭书面承诺在申领租房补贴前将该违章住房自行拆除的,该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申请家庭未承诺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该住房使用面积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县)房管部门实地丈量确定(丈量的资料仅用于申请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不作为其它房屋认定依据)。
(6)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原先和现在均没有住房,申请家庭独自居住近亲属住房,现住房面积按所居住住房合法权属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与近亲属合住近亲属住房,现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权属证明上记载的面积乘以该家庭申请租房补贴人口占该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经查实,在该住房上落有户籍且他处有住房的近亲属家庭成员,应将其从落有户籍人口数中减除。
近亲属是指申请租房补贴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住房上落有户籍的总人口以《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租房补贴管理办法》下发之日前户口薄记载的为准,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以《关于扩大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范围的通知》下发之日前户口薄记载的为准,《办法》、《通知》下发之日后,除因出生或结婚新迁入人口可计算户籍总人口外,其他迁入人口原则上不予计算。
(7)申请租房补贴家庭成员离婚,由法院判决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协议离婚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离婚协议的履行结果为依据。但申请人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方可申请租房补贴。
(8)对申请家庭由于离婚、知青返城等将户籍落在近亲属住房,但实际未在该住房居住的,由该家庭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租房补贴家庭落户情况说明》和临时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寄宿人口登记表》或临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寄宿情况说明》后,落户的近亲属住房可不认定申请家庭现住房。
(9)申请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相关证件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其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县)房管部门实地丈量确定现住房使用面积。
(10)对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兄弟姐妹处,原合住房屋已经拆迁的,由申请家庭提供户籍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明材料后,落户的兄弟姐妹住房可不合并计算其现住房。
(11)申请家庭租赁市场住房的,市场租赁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认定。
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如何计算?
答: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确定的申请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5、调整后的租房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自2007年4月1日起,将全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标准上调20%,由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20元、环城四区和塘汉大每月每平方米18元、两区三县每月每平方米15元分别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24元、22元、18元。
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1 21:54
6、调整后,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每月最低可享受到多少补贴额?
答:将每户家庭最低租房补贴标准上调20%,由市内六区每月300元、环城四区和塘汉大每月270元、两区三县每月225元分别调整到每月360元、325元、270元。
7、月租房补贴额如何计算?
答:月租房补贴额=月租房补贴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
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现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8、补贴标准提高后,对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租房补贴金额怎样调整?
答: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已享受租房补贴待遇的家庭,自2007年4月日起,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重新核定租房补贴金额,再根据该家庭租赁备案时所租赁住房实际租金重新确定月租房补贴发放金额。
对新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和符合条件重新进行租房备案的家庭,按调整后的租房补贴标准核发租房补贴。
9、到哪个部门申请租房补贴?经过哪些程序?
答: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租房补贴须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复核、发证、租房、申领补贴、发贴、公布结果十个程序。
10、申请租房补贴时须携带哪些要件:
须携带以下四个要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与他人合住的还须提供合住家庭的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发的《特困救助卡》;
(4)现住房有关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已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转换协议;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1 21:54
11、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什么凭证?
答:经区(县)房委办审核、市住房保办复核备案后,由区(县)房委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6个月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租房补贴证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给申请人。
12、申请人领到《租房补贴证明》后如何到市场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须在《租房补贴证明》6个月的有效期内自行到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租赁到住房后,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相关要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1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须携带哪些要件?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须携带以下要件:
(1)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租赁集体土地房屋的,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出租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街、乡、镇出具的房屋准建证,或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有住房转租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申请人租赁哪些住房不能享受租房补贴?
答:申请人租赁其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已认定为其家庭现住房的,不能享受租房补贴。同户籍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同一户口薄上的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
15、申请人如何申领租房补贴?
答: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户籍所在区(县)房委办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申请人须携带以下要件:本人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家庭户口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租房补贴证明》。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1 21:55
16、租房补贴如何领取?
答:租房补贴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市住保办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房补贴款划入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申请人可凭存折到承办银行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
17、月租房补贴额与实际月租金不一致时,月租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实际发放的月租房补贴根据申请人所租赁住房实际租金确定,申请人所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超过核定的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的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发放租房补贴。例如:某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补贴标准计算,其家庭月租房补贴额为420元,如其租赁住房实际月租金为500元,则月租房补贴按420元发放;如其租赁住房实际月租金为400元,则月租房补贴按400元发放。
18、什么情况下停发租房补贴
答:以下情况须停发租房补贴:
(1)租房补贴开始计发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这段时间内,出现申请人家庭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情况的,自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申请人家庭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情况有:因家庭住房面积增加或家庭人口减少造成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7.5平方米、家庭不再享受低保待遇或优抚待遇或特困救助。
(2)租房补贴开始计发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这段时间内,申请人家庭与出租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提前中止的,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中止次月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按照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大多数群众能接受,政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❺ 天津市房补政策
本市扩大住房保障“三种补贴”保障范围以来,最新的天津房补政策《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也随之出台,近日,许多密切关注的中低收入群众致电本报,对申请家庭无住房、涉及拆迁或离异家庭等情况咨询如何进行住房面积认定,对此,市国土房管部门进行了详解。
与父母合住但有两户户籍
可推举一户先申请
在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时,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的。
(1)独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认定。(2)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与父母或子女同一户籍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参与分摊面积人员(包括未参与分摊面积的该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他处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或将参与分摊面积该人(包括同一户籍中该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从总人口中减除,他处住房不合并计算。(3)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既可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也可先按落有户籍数量均分,再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其中,按户籍分摊现住房面积的家庭,只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4)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该住房有两户以上独立户籍的,在户籍家庭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同推举一户家庭先申请租房补贴;其他家庭再申请租房补贴时,将已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从总人口中减除,再分摊认定现住房面积。如户籍家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作为一个“大家庭”共同申请,各独立户籍家庭不得再申请租房补贴。(5)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居住的,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6)户籍在市内六区以外无住房的申请家庭,共同居住父母住房且父母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申请家庭单独申请租房补贴时,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居住总人口的比例计算。父母住房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经会审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7)申请人为知青退休返津和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申请家庭在津无住房的,原工作地住房可不认定,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住房被拆3年以上
符合情况可申最低月租房补贴
在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时,申请家庭涉及被征收(拆迁)住房的情况。
(1)申请家庭户籍地被征收(拆迁)住房原为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的,若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分摊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按分摊面积认定;若分摊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该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可不认定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2)申请家庭户籍地之外的他处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内的,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的,不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3)申请家庭原立户违章(落有户籍的独立违章建筑)拆除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符合情况可申最低月租房补贴
在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时,申请家庭涉及被征收(拆迁)住房的面积认定时,申请家庭涉及出售或置换住房的情况。
(1)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未购买住房的,认定所出售或置换的住房面积。(2)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进行分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申请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将原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3)申请家庭无住房,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户籍地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父母或子女他处无住房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离异家庭共有房产未分割
按一半面积认定申请住房补贴
此外,离异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时,涉及住房的面积认定也受到关注。
(1)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中明确申请家庭住房的,按其明确的住房认定面积。(2)申请人离异有未分割共有房产且未主张的,按该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面积。(3)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无未分割共有房产的,离异后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且他处无住房的,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离异后申请家庭户籍仍在原住房处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4)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
❻ 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公有住房租金的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统一按照本办法调整租金。第三条公有住房的租金调整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第一步,自《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公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即居室面积加附属面积)月租金调整到平均0.30元的水平。第二步,一九九五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三项因素的水平。第三步,二000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即成本租金的水平。
每处住房的实际租金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三)具体评定。第四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郊县城镇,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加快提租步伐。第五条公有住房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积(即居室面积加附属面积)计算。第六条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对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相应发给住房补贴。第一步调租后,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计发,以后随着公房租金的调整相应增加住房补贴。
以前对住公有住房职工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办法一律废止。第七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不包括三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包括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一九七一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和离、退休职工。第八条计算住房补贴以一九九0年十二月的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一次核定,按月发放。第九条职工月标准工资计算方法: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以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和教师、护士提高的10%工资)计算。
离、退休职工(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已经参加工资改革的,按离、退休时的结构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87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2.市人事局津人(1990)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七、八款增发的离退休费。
3.市人事局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会议决定增发的6元离、退休补助费。
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市政府津政发(1985)90号文件规定的12—17元生活补贴及其余额。
2.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3.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87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4.市人事局津人(1990)7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
5.市人事局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会议决定增发的6元离、退休补助费。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以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计算。
离、退休职工(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人员)按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2.市政府津政发(1985)91号、市劳动局津劳险(1988)57号文件规定的12—17元生活补贴及其余额。
3.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88)292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4.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0)1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
(三)以下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1.带工资上学和参军的职工住房补贴以所带工资额为基数计算。
2.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工和大学、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在学徒和见习期间,暂按学徒和见习工资计发房贴。学徒和见习期满后,再按正式定级时的标准工资核定一次房贴。
3.一九九0年十二月以后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以一九九0年十二月在原单位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从外省、市调入或从部队转业到本市安置的,以调入或安置后第一月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
4.按津党发(1980)103号文件规定每月领取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住房补贴按每人每月1元发给。第十条住私房(包括自有私房和租赁私房)的职工,暂不发给住房补贴。第十一条对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实行单项房改以来,通过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平房改造、私建公助、私买公助以及解决人均住房2.5平方米以下特困户住房问题,购住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和房改方案实施后按标准价购买住房的职工,也应发给住房补贴。
❼ 天津住房补贴政策 离休人员住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天津离休人员住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广大离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全面落实离休干部各项政治、生活待遇,是中央和市委的一贯要求。为更好地推动我市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在执行全市统一房改政策的情况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天津市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些?
一、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和实施范围
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按照《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等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实施范围:市属企业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区属企业中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休干部(含1999年6月30日之后去世的离休干部)。已经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区和单位,仍按原定方案执行。
二、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企业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具体工作步骤:
(一)建档验收。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照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津房委〔2007〕3号)要求,推动所属企业建立无房或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离休干部住房档案,建档工作要做到程序规范、信息录入准确、资料完整详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离休干部现住房认定情况进行公示。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要成立专门的房改工作班子,负责对所属企业建档工作进行集中验收,并留档备查。
(二)审核名单。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将《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无房或住房未达标房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无房或住房未达标房补情况明细表》(附件3)一并报市国资委党委,由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已实施退出和拟实施退出的三类困难企业名单;由市委老干部局审核上述企业离休干部名单。
(三)落实资金。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将自筹的所属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划入专门账户;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核定的离休干部人数和标准,将三类困难企业专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核拨到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三类困难企业专用资金账户。
(四)发放补贴。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核定的住房补贴额,一次性发放给离休干部本人;离休干部已去世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程序领取。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职工住房档案中保存。
(五)审查监督。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离休干部切身利益和单位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由组织、人事、财务、监察和老干部等部门组成的内部监督组织,加强对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资金或经费有困难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在企业自筹资金、三类困难企业专项补贴资金和相关费用中解决;转制为非国有或破产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和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解决。
四、责任分工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负责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做好相关房改政策的指导工作,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等部门督促、检查、推动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要积极做好离休干部住房建档、补贴资金核定筹集和发放工作,并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离休干部思想稳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实施。
五、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专户资金,有违反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9-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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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津国土房改[2006]530号文件哪里能找到
《关于落实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工作安排》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改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
做好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
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以下称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程序
在继续严格执行老职工住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将市级机关
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建档验收及住房补贴审批工作,改由
市级各部门负责,并按统一的政策规定负责老职工住房补贴的发
放工作。市级各部门在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将住房
补贴发放情况汇总,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统一核定住房补贴财政补助金额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统一按各单位已上报的老职工人数
的80%计算住房未达标人数,按住房未达标人数及人均5万元标准
计算各单位住房补贴总额,按财政补助比例核定市财政补助资金,
一次性拨付各单位,用于落实老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市财政局拨
付的补助资金,低于实际应补助的部分,由各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高于实际应补助的部分,纳入各单位住房基金统筹使用。
三、调整部分单位住房补贴财政补助比例
根据市财政承受能力和各单位自有资金筹集能力,适当调整
部分单位住房补贴财政补助比例。
(一)历史上政府统一分房的机关单位,市财政仍按90%补助。
(二)历史上政府不负责分房且无收费或收入的机关单位,
市财政补助比例由60%提高到80%。
(三)历史上政府不负责分房但有收费或收入的机关单位,
市财政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
(四)转制集团公司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市财政补助比例
由60%提高到70%。
(五)无收费或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市财政补助比例仍维
持50%。
(六)有收费或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市财政补助比例仍维
持40%。
(七)市教委系统在继续执行收费集中10%部分全部返还政策
的基础上,市财政补助比例由20%提高到40%。
四、严格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认真做好老职工住
房档案的建档审核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对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
在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拨付住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有关规定
统筹落实自行负担的资金,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多渠道筹集住房
补贴资金,确保年底前将住房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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