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还是55
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B. 企业单位女性退休年龄是多少
法律分析: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C. 2021年女职工退休条件是什么
女职工可以根据退休时的身份不同而有不同的退休条件和选择。
统一为60岁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领取城镇居民养老金的女性因为养老金太少远远不够维持基本的身后,可能无法退休。
其实,无论男女,只要有了充足的资金储备,随时都可以退休,不存在什么条件一说;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储备,多少岁也退休不了,比如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女性;为退休做储备越早越好!
D. 企业女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保,在、湖北交满十五年,五十岁能退休吗
企业女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保,交满十五年,五十岁应该是不能退休的。要到55岁才能退休。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的女性退休法定年龄是55岁。女性50岁退休年龄是指由国家招工,劳动部门认定正式招工档案的女工人身份。只是在企业上班,这个条件是不能满足女工人身份的。
E. 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
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F. 湖北宜昌秭归县退休年龄
男性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方可退休
秭归,殷商时期,为归国所在地。西周前期,为楚子熊绎之始国。西周后期至春秋前期,为夔子国。春秋中期,属楚。战国后期,称归乡。
G. 公司女职工退休年龄
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一般是需要年满50周岁,而要是女干部的话则必须要达到55周岁。另外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应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男性需要达到55岁以上,并且工龄达到十年以上准予退休。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