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医保如何办理缴费
职工退休后医保缴费的政策目前仍处研究讨论阶段。
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当前,只是提出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的建议,即便是真正要实施该政策,也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社会保险法》,只有全国人大通过后方可实行。
况且,该方案还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讨论,逐步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节,这些都尚需时日。
Ⅱ 事业人员退休后还要交医疗保险吗
1.如果在事业单位员工退休的时候,医疗保险还没有缴纳足够的年限,大部分地区对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要求是,男性职工交满25年,女性职工交满20年。有的地区会要求一次性补齐医保,如果没有一次性补齐,退休后依然是需要缴纳医疗保险的。缴纳的费用各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具体需要的费用并不多,大家也不用太过担心。
2.部分地区养老医保退休单独办理,先办养老退休,医保则继续缴费,交够年限再单独办理医保退休。还有的地区采取的是先行同时办理养老和医疗退休手续,然后在养老金里按月扣除医疗保险费用的办法,扣到交够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止,于是就出现了退休后医保收费的现象。
事业人员退休后还要交医疗保险吗
Ⅲ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政策
事业单位医保报销标准:
1、门诊费用:门诊是指定的医院门诊。核定基数标准:离休人员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和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核定基数,工龄在31年以上的,年人平定补420元,月平定补35元;26年至30年的,年人平定补360元,月平定补30元;21年至25年的,年人平定补300元,月平定补25元;16年至20年的,年人平定补240元,月平定补20元;11年至15年的,年人平定补180元,月平定补15元;10年(含10年)以下的,年人平定补120元,月平定补10元。门诊费由各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
2、一般性住院费用:一般性住院费用实行限额比例报销。其标准为:离休干部单位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单位报销75%;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实行限额、比例报销。即: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按45%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500元;工龄在11至15年的,按5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1000元;工龄在16至20年的,按55%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2000元;工龄在21至25年的,按6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3000元;工龄在26年至30年的,按65%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4000元;工龄在31年以上的,按70%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5000元。
3、重大疾病住院费:重大疾病是指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器官移植、脑管意外导致神志不清、肢体功能障碍等重大疑难病症。离休干部据实报销。其它人员,住院费超限额部分经县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单位报销75%,个人负担25%。
事业单位医保缴费比例: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档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按本人档案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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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退休职工的医保报销比例如下:建国前参加工作及离休干部的退休职工,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因病住院,其医疗费用可全部全额报销,其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一百。无论是以任何方式进行的住院,一律需要收住院床铺费 。而住院床铺费可报销百分之六十,退休职工,其医疗费用报销为百分之七十五,退休职工工龄不满十五年,其医疗费用可报销百分之七十五,退休职工工龄满十五至二十一年以下, 其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百分之八十,退休职工工龄满二十一至三十年以下, 其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百分之八十五,退休职工工龄为三十年以上,其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百分之九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Ⅳ 事业单位退休医保报销
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退休的,住院报销在医保给报销后,剩下的再在财政给予报销,自己不需要支付费用。
而企业的退休人员住院医保报销后,自己要承担百分之40甚至达到百分之55,这就是中国的特殊福利,国家的税收是企业贡献的,而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退休的工资收入是企业退休人员的几倍以上,请问这样的待遇公平吗?
企业单位退休有的人,有时生病都不敢去医院看,更不要说住院了,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的住院。现在还要增加退休人员每月缴纳医保费,这不是增加他们的负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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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政策
摘要 一、门诊补助标准。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800元到1800元以内费用补助90%。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人员800元到1500以内费用,45岁(含45岁)以上补助85%,45岁以下补助80%。
Ⅶ 事业单位退休医保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Ⅷ 事业单位退休医保政策
退休职工医药费报销流程和材料:一、所需材料:药费收据、底方、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住院和中国诊留观需提供全额结算证明和中国诊留观证明、计划生育需提供诊断证明。二、办理程序:(1)退休人员于每月1号至19号将准备好的药费单据和材料交到社保所大厅药费报销窗口;(2)社保所工作人员审查后收取符合报销条件的单据,让退休人员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退休人员和社保所各留存一份,并进行录机;(3)将录好的药费单据进行装订报盘,并由工作人员将药费单据和社保卡一同送去区医保中心上报;(5)将审核通过给予报销的退休人员的社保卡取回并让个人签字领取;(6)将审查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药费单据和社保卡取回并向退休人员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不予报销的原因,退休人员补齐后重新报送医保中心;(7)对于单位给予二次报销的退休人员在其报销的药费达到退休医保存折后,本人前来登记并由工作人员去区医保中心打印《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
Ⅸ 事业退休人员医保门诊费用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医保报销标准:
1、门诊费用:门诊是指定的医院门诊。核定基数标准:离休人员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和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核定基数,工龄在31年以上的,年人平定补420元,月平定补35元;26年至30年的,年人平定补360元,月平定补30元;21年至25年的,年人平定补300元,月平定补25元;16年至20年的,年人平定补240元,月平定补20元;11年至15年的,年人平定补180元,月平定补15元;10年(含10年)以下的,年人平定补120元,月平定补10元。门诊费由各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
2、一般性住院费用:一般性住院费用实行限额比例报销。其标准为:离休干部单位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单位报销75%;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实行限额、比例报销。即: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按45%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500元;工龄在11至15年的,按5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1000元;工龄在16至20年的,按55%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2000元;工龄在21至25年的,按6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3000元;工龄在26年至30年的,按65%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4000元;工龄在31年以上的,按70%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5000元。
3、重大疾病住院费:重大疾病是指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器官移植、脑管意外导致神志不清、肢体功能障碍等重大疑难病症。离休干部据实报销。其它人员,住院费超限额部分经县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单位报销75%,个人负担25%。
事业单位医保缴费比例: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档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按本人档案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