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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档案不在单位

发布时间:2022-09-03 14:31:52

1. 在企业退休后,档案由谁保管呢

用户265967506: 我以我们单位的情况,回答你的提问,仅供参考。

我是企业退休人员,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 化统筹时,社保局就将我们的档案收走了,单位只留下了一份履历表。

由于咱们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前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时单位与你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了,由社保局给你按月发放养老金

退休后单位除了给2011年6月30日后退休人员,缴纳不够医保局规定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春节前慰问一次外,再无关联。

据单位管人事的同志说,职工的档案自打社保局收走,他们再也没见过。

我退休七年中,每年都增加养老金,其中有一项是与缴费年限挂钩,你说没档案可查,社保局怎么给你调?

因此,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档案,应该是在参保的社保局保管。

楼主您好,企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以后档案由谁保管呢?我们单位作为一个国有企业是具备自己员工保管档案的权限的,但是对于退休人员来讲,作为公司是不保管退休人员的一个档案的,所以说这个档案是直接交由人社部门来给予处理。

一般情况下所在的工作单位不保管这个退休人员的档案,当然人社部门具体是通过谁来保管的,我是不得而知的,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个人当然是不会交在自己手里的,有些地区有的人说个人档案交到自己手里,我觉得这是一个不恰当的做法,因为个人档案中毕竟含有一些隐私的机密性的东西,虽然说不是说很高的机密,但是这些机密毕竟公之于众是不太好的,所以我认为这个人当然是不会放在自己手里的,而且我们本地区是确定由人社部门来处理的,一般情况下是保留在当地的人才交流开发市场。

所以说对于退休人员来讲,个人档案虽说是无关紧要的,但是他也不会拿在自己的手里,因为办理完退休之后,以后将再也用不到个人档案了,因为这个退休证就是你的一个很好的证明。所以个人档案具体的保管事由,社保部门来处理的,而不是由个人来处理。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我退休前,在企业劳资部门工作,前前后后长达十七年,对退休后的挡案管理较为清楚。要回答这个问题,须从 历史 上企业人员的管理权限说起。

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分为部企、省企、地州企和县企。我所在的企业上级系林业部所属代号为十二号信箱,下设二级局。因系三线建设单位,所以邮件落款用代号。指挥长是大名鼎鼎的老革命曾林枫老前辈。下设二级局按县团级管理。我们所在企业代号为十二附二十二号信箱,按县团级管理,书记也是老革命,行政十三级,级别相当于地委书记,比县长高。企业中科级由二级局任免,处级由二级局考察后报再上级任免。其挡案由任免部门管理。工人挡案由本企业劳资部门管理。

后来,企业层层下放,由部管放到省厅管。一九八四年后放到州管,仍然按县级管理,挡案管理也发生一些变化。正、副县级挡案由州委组织部管理,科级以及一般干部挡案由企业组织部门管理,工人挡案仍由劳资部门管理。

以上人员退休后,县处级挡案仍由州委组织部管理,其余人员挡案由办理退休的部门劳资部门管理。

以上就是从事劳资工作所了解的挡案管理情况,不知其他地区是否一样,我没有发言权。

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各地规定不一样,管理也不一样。我的退休档案也是由社保局管理的。即使在同一个省、市、区,各个区县的管理也不一样,我就以重庆的情况做个简单介绍吧。

第一,由社保局直接管理。 像我所在的重庆市永川区,所有企业人员的退休后的档案都由社保局档案管理中心进行管理。不方便的是查询和复印比较麻烦。比如退休后需要转接组织关系,需要入党志愿书转入方才能接收,这时就需要到社保局去复印后,拿到原单位党委盖鲜章,接受地的党组织才能接收党组织关系。

第二,同样是重庆市的江北区,退休档案由原单位保管。 社保局通过档案审核、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即将个人档案交给单位经办人员,或是退休人员带回,交给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街道管理。 同样还是重庆市,现在规定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关系、档案等必须移交地方,由街道进行接收。所以他们的个人档案也就移交到了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或是居住地的街道。

总之,不管哪里,个人档案都是存在的,需要用时,凭本人身份证可以去找相关工作人员查询。

一般情况下来说,在职人员退休后,由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或人社部门保管档案,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在当地社保部门下属的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首先简单说一下档案的流转流程。

档案完全是随着人走的,从上小学到初中到高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考取大学的档案转递至相关大学;参军入伍的档案转递至所在部队;自谋职业的档案一般情况下是存在当地人才市场。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档案直接转递到所在单位;在单位办理退休后,档案按照个人的身份归属和岗位认定转递到不同的部门。管理干部的是人社部门管理工人的是劳动部门,如果你以工人的形式或身份退休,那么你的档案最终将转递到所属单位管辖地的劳动部门下属的档案管理机构。同理,如果你是干部身份,那么你的档案就转递到人社部门下属的档案管理机构。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一般情况下来说会转递到社保部门下属的档案管理机构。

再来说一下退休后档案还有什么用处?

虽然本人是退休了,但是本人的子女以及近亲属在未来,如果考公务员或者有其他的相应重要岗位的使用时,可能会涉及到函调或者政审,一般这种情况下会调取近亲属的档案。同时档案中的一些相关材料在 社会 证明上也是有一定效力的,就比如说若员工本人死亡后,证明遗产归属时,可通过档案中的相关要件予以证明。

企事单位的职工退休后,一般情况下都由原单位人事科管理退休职工的档案。不俱备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单位,可由劳动代理机构和俱备管理本辖区退休人员档案资格的社区和街道办管理,个人不能管理自己的档案。

依据

职工退休了,关于个人档案的问题是每个退休职工都比较关心的问题。要看你退休的这个单位的性质了,如果你是一个行政单位或者事业单位退休的话,那你的档案就一定在当地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到职工退休的时候,或者说,办理了正式的退休手续以后,由当地的组织人事部门会整理你的档案,把档案移交给当地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如果你在一个企业单位退休的话,当办理了正式的退休手续以后,用工单位会整理好你的档案,移交给主管企业的部门的档案室或者档案馆进行保存,个人是没有保存个人档案权利的。以上属于个人浅谈,谢谢。

但按正常来讲,一般应当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保管,大中型企业等一些拥有档案保管资质的特殊群体,也可以保管职工档案。

个体、私营、外资等用人单位都不具备档案保管资质。一方面他们不会安排专人管理,完善相应的档案管理条件。另一方面,职工档案中一些信息会有泄密风险,更容易的是造成档案造假等行为出现。

所以,国家不允许职工档案随意流出。

职工档案并不仅仅包括就业和离退休档案材料,它还包括职工的履历自传材料、考核鉴定材料、学历职称材料、入党入团材料等十大类。

因此,即使职工退休后档案也应当妥善保管。

由于我们国家实行退休职工 社会 化管理,养老金已经实现 社会 化发放(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相应待遇),所以,退休职工的档案放在哪里也是一个困难的事情。

职工退休后,就业机构就不会保管职工档案了,一般会转移到退休后的管理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的劳保中心或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他们在每年做好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同时,做好对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2019年将全面取消养老金领取资格集中认证工作,确定退休人员还健在的方式主要通过信息比对,还有社区村居的各种体检、慰问服务活动了。乡镇保管退休人员档案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更为贴近。

所以,由街道乡镇保管退休人员职工档案是最合理的。

对这个问题,我谈三点看法:

一,根据以前规定,个人档案完全是随着人走的,自上小学到高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之后。考取大学的个人档案将转递至相关大学;参军入伍的个人档案转递至所在部队;自谋职业的档案通常情况下是存放在当地人才市场或是当地县档案代管部门。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档案直接转到所在单位;在单位办理退休后,其档案按照个人的身份归属和岗位认定转到不同的部门存放保管。干部的是人社部门管理,工人的归劳动部门管理,如果你以工人的形式或身份退休,那么你的档案最终将转递到所属单位管辖地的劳动部门下属的档案管理机构。同理,如果你是干部身份,那么你的档案就转递到人社部门下属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一般情况下来说会转到社保部门下属的档案代管机构。

二,但后来随着 社会 化管理的改革深化,企业退休人员将全部移交到其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管理,其个人的人事及组织关系档案都将转至所在居委会的上级部门(街道办事处)代管。同时,原企业在移交其档案时还须按每人600元(员工)、900元(属党员)等不同的规定标准向街道办事处交纳档案保管费。如所在企业不交此费,街道办将予拒收该企业所移交的人员档案。所以,尽管先前规定在职人员退休后的个人档案,原则交由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或人社部门保管档案,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在当地社保部门下属的档案代管机构保管。但如果有的企业为了节省费用,不愿交纳此费的话,那么,企业退休人员的个人档案就依然还在原企业。像我单位现在退休的基本如此。

三,不要忽视退休后的个人档案毫无用处,其实还是有很大关联作用的。因为虽然本人是退休了,但其本人的子女以及近亲属,如果在将来有机会考公务员或者有其他的相应重要岗位需要政审时,就必然可能会涉及到函调,你的个人档案资料,而且通常都会调阅取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同时档案中的一些相关材料在 社会 证明上也是有一定效力的,就比如说若其本人去世后,证明遗产归属时,就可通过档案中的相关要件予以证明。而且,依据其档案也能让人对其有个比较全面的客观评价。所以,我个人觉得作为企业退休人员,无论如何还是要记得关注自己的档案存放所在处比较好!

根据档案法规定,不允许个人保管档案。

职工退休后,职工档案由退休办理地的 社会 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管理。

2. 单位档案找不到了,该怎样办理退休还有哪些办法

没有单位档案室不可以办理退休的,只能通过补档案来办理退休;可以去档案管理部门找人事档案,也可以到原单位去找相关人员说明情况,看能否找回自己的人事档案,如果自己保管的流失或者已经打开,这个时候是没有任何用处,也没有任何办法的。

3.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快到退休年龄了,档案却找不到了,该怎么办

一名下岗职工快要达到退休的年龄,可是发现档案找不到,其实这是一件非常重要和严重的事情。发现档案丢失之后,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工作几十年也就意味着档案材料是比较多,如果有条件的话还是要及早去档案室补办。工作期间其实这些资料都应该好好的保管,如果在工作单位以及行政大厅有过保留的话,及时补办的话也能够挽留损失。

如果真的找不到,也可以到办理退休通过单位的人事部通过网上渠道查找备份的电子档案,能够及时打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正常的办理退休。另外对应的社区以及居委会也可以得到对应退休手续,当然这都可以到人力资源部进行调取。有很多地方,其实这种事情都比较费力,所以任何档案都至关重要,一定要留存好,不然的话就会给自己带来没有必要的麻烦。

4. 本人马上要办退休,可是档案单位和劳动局都找不到该怎么办

办理退休找档案,一般退休档案存在人社局档案室,你应该去人事局档案室开个证明,再把证明交到社保局就可以办理退休了,我就是这样

5. 档案不在单位的退休党员如何办理组织关系转移如何

这个如果退休了,可以把你的组织关系转到社区的。也就是说,退休之后,人员的组织关系一般都要转到你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也就是说,由社区来组织,你们过组织生活的。

6. 档案不在工作单位可不可以退休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所从事的工种必须符合各部委和各行业的规定,如果您是在规定的行业内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15年,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具体情况您要向档案存放地提出申请,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处进行特殊工种资格审核。特殊工种资格审核,以职工的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档案记载不清的,还应提供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时领取保健补贴的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原始材料。

7. 退休后个人档案在哪里

在单位办理退休,这时劳动者档案会存放在人社局的档案里。
个人缴纳社保办理退休在最初缴纳社保时就已经存放在人社局的代理中心,灵活就业的人员手里会有一份档案代存协议,这份材料是便于灵活就业人员查询和转移档案的。
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在代缴社保的期间没有找到新单位,不转移档案,那么他们的档案会一直保存在人社局,在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纪后,可直接带好相关材料前往人社局申请退休即可,他们的档案也会一直寄存在人社局。
所以,在办理完退休后,不管是单位退休的劳动者还是灵活就业的自由职业者,其档案都会留在人社局

8. 退休人员档案保存在哪里

退休后档案存放各地有所不同,原则上仍由原单位保管,也有的转移到当地社保部门,有的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转移到社区保管。法

9. 退休离职档案怎么弄

退休离职档案有如下几种情形:
1、企业退休人员,如果是在企业退休,那么是由单位来办理的,具体流程是退休人员到倒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带着退休人员的职工档案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退休,当地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审核档案材料,待审核完毕后会将个人的职工的返还给单位,然后有单位进行保管。所以来说,在职职工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
2、个体户人员,个体户的档案都会存放着在参保地的劳动局代理中心,一般来说,劳动局都会专门的科室来保管灵活就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
3、机关单位人员,比如是属于医院的在编医生等,那么个人的档案就会放在卫生局,如果是学校的在编老师,那么档案就会放在教育局,如果是普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么个档案就会放在人社局,不管个人是在职还是退休,那么他们档案都会保存在所属上级单位。在这些部门保留的仅仅是普通科员的职工档案;
4、区委,市委,省委退休人员,个人档案会存放至组织部,或者普通机关事业单位的副科,科技以上级别的人员的答案也会存发组织部,不过大趋势是今后的人是大管理都归组织部管,那么组织部的所要存放大就会更多人社局将不再存放普通科员的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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