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军转志愿兵企业退休有什么新规定
截止到2015年7月25日,还没有延迟退休的政策出台。
目前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河南省军转企业志愿兵退休政策扩展阅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要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Ⅱ 江蘇省对下岗失业的军转志愿兵55提前退休有文件吗
全国、江苏省对下岗失业的军转志愿兵55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提前退休是没有文件的。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对于军人一旦退役后,就是“以服兵役”的公民了,因此提前退休是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网页链接第一条规定执行的。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Ⅲ 军转志愿兵退休后享受军转干部待遇吗
不享受...军官转业还需要自主择业的....更别说自愿兵或者士官....就算有也是安置到一些无关紧要的单位当驾驶员
Ⅳ 军转失业志愿兵国家有无具体说明规定或政策性文件
军转失业志愿兵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里明文规定给退役士兵的补助及在工作方面的安排。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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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Ⅳ 国家对军转干部在企业退休后有生活补贴,请问志愿兵在企业退休后有没有相关政策或者应该向哪个机构询问
国家没有对志愿兵到地方之后退休给予倾斜政策。
Ⅵ 军转企业下岗志愿兵
1、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七日(国发[1978]75号):“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关于志愿兵待遇问题的几点说明》(总后勤部财务部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志愿兵实际上是职业兵。”即职业军人。关于探亲、复转等待遇问题:“根据志愿兵在军内超期服役充分发挥其技术和专业的骨干作用及其服役时间长、年龄大等特点,规定探亲休假、车船费、伤、残优待、救济抚恤、复员、转业、退休等生活待遇,均按对军队干部的计算办法执行。”
3、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 “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按排职干部待遇。” “志愿兵的经济待遇:一级志愿兵享受正排级,二级志愿兵享受副连级,志愿兵享受正连级,四级志愿兵享受副营级,五级志愿兵享受正营级。” “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退休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4、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参务字第243号) “志愿兵的退休生活费和住房等福利待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 “志愿兵退休、需要建房的,按规定填写《志愿兵退休建房登记表》逐级上报,总参谋部汇总后,交总政治部纳入全军干部退休建房计划,由国家下达建房指标,按照营职以下干部标准建房。部队接到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报到通知后,即行办理退休手续。” “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
5、全国人大司法解释文献中、国家公务员条例解释中阐明:“军队、国家政权机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也即吃‘皇粮’人员,统称为国家公务人员。”
6、国家建立对转业军人安置保障制度,是对军人特殊身份的肯定,是对军人为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法定补偿,是对转业军人生存的全天候安全保障(转业军人专指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转业志愿兵)。落实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生存保障而落下军队转业志愿兵生死与不顾,是不负责任的态度,也是不能容忍的。以上略举若干文件充分阐述了志愿兵首先是职业军人,属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其次,早期老志愿兵始终享受军队干部待遇。再次,早期志愿兵与现行的士官服役制度、待遇不同。所以,早期志愿兵享受国家公务人员待遇,享受军队干部待遇,是国家决策,是历史事实,是不可改变的,也不是近期出现的有关条文所能敷衍的。老志愿兵转业后的生存保障(即工作、生活、医疗、住房、保险等)国家理应承担起来,这是毋庸置疑的历史责任和事实。
Ⅶ 我军转志愿兵的身份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安置临时工到退休了,还可以去找回被顶替
我军转这边的边工作一直没得安排,临时工到退休还可以去找回被顶置吗?应该早不了了
Ⅷ 为什么军转志愿兵就不能和军转干部待遇一样
这是因为军队建设和战备等等特殊性质决定的,是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对义务兵役制的发展和补充。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解决了部队保留技术骨干的问题。但是,志愿兵制的前提是在尊重本人意愿和军队国防需要的基础上来实现的!
因此,部队志愿兵和部队干部的根本区别,简单的说还是战士和干部的区别。
Ⅸ 军转下岗志愿兵50岁可以退休吗
不可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 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 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Ⅹ 请问企业退休志愿兵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待遇有什么区别,可否享受同等生活补助。
区别就是志愿兵的待遇肯定没有干部的好,目前没有退伍企业的志愿兵享受军转干部待遇的政策,不享受同等生活补助的。区别如下:
1、服役期不同:
以前的志愿兵现在叫士官,现在部队里的士官是指服役期已超过2年并且自愿留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士兵,和部队签定合同,按月拿工资。
退伍分配工作的士官需要服役12年以上才可以。享受正营职待遇,六期士官签定的服役期为9年,享受副团职(正团级)待遇,家属随军。
2、待遇不用:
但是干部的话,根据政策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应当根据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含非领导职务) ;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政策性非常强,国家在各个时期都对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有明确的规定。还有住房保障、教育培训等,这些都是退休志愿兵没有的。
注意,每个省还有各自的对志愿兵和干部的政策,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10)河南省军转企业志愿兵退休政策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严重违犯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
第四条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
第六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
第七条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