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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休人员陪护费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1 18:35:55

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

法律分析: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Ⅱ 退休职工有护理费吗

一、退休职工有护理费吗
1、退休职工有护理费。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2、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二、护理费的分类是怎样的
护理费的分类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Ⅲ 离休老干部住院陪护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离退休干部生活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摘自国发[1982]62号)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2个月工资/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5个月工资/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个月工资/年。

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摘自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4部委人字[2002]51号)

1、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2、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三、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摘自组通字[1992]17号)

1、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级(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50元/月。

4、处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摘自国管财字[2003]292号)

1、享受该项补贴人员为:自雇服务人员的正部长级干部;65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含享受副部长级单项待遇干部)。

2、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的,费用补贴标准:正部级每人1600元/月;副部级800元/月。

五、离休干部护理费(摘自人发[1998]57号、组通字[2005]31号)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由原来每人100元/月调整为每人200元/月。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重复享受。该项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摘自国管财字[1998]182号、国管理财字[2005]40号、京组通[2004]37号)

1、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逝后遗属家住城市(郊县为城市户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月。

2、去世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495元/月。

七、关于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摘自京医保[2005]29号)

1、可选择俩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另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并按规定报销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

2、在京中央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Ⅳ 退休职工有护理费吗

退休职工有护理费。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一、退休职工有护理费吗
1、退休职工有护理费。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2、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二、护理费的分类是怎样的
护理费的分类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Ⅳ 九十岁的离休的陪护费标准

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正常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到劳动局人事科交表并交纳鉴定费用,然后鉴定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实际情况,给予鉴定。工资发放单位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发给护理费。
一、陪护费赔偿申请需要的材料:
1、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或司法鉴定结论书
2、确定护理人数以及护理天数、并出具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
3、误工证明(即因护理某人致使未能上班)。关于护理费,在实际诉讼中不需要陪护人本人出具证明材料的。
二、抗战残疾老兵陪护费申请流程:
1、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准备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2、接到申请之后由区民政局优抚科审核,经区民政局批准;
3、报区政府批准,通过之后由区财政局拨款,通过各街镇发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第二条 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Ⅵ 退休人员护理有护理费吗

法律分析:有。职工退休之后如果发生了意外,人身受到了损害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话,那么在对其做出的赔偿中就会包括护理费方面的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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