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铁路职工55岁退休条件
法律分析:铁路职工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1、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工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五十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和部有关规定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的职工,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 铁路职工工龄多少年可以申请退休
铁路职工退休,不受工龄限制。
只要达到退休年龄,且社保缴满15年,就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退休年龄全国统一,内退年龄单位自己控制。
⑶ 铁路火车司机退休年龄新规定
法律分析:和一般的工人一样,没有什么区别。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⑷ 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缴费范围
铁路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第二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下达的个人缴费指标的,按下达的指标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自1995年7月1日起,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个人缴费比例随工资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提高比例和执行时间由部统一公布。
(三)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全路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全路职工平均工资20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低于60%的,按60%缴纳。
(四)职工从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次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在实施《铁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期间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在哪个有份到达法定年龄退休均可按当年12个月缴费,并按个人累计缴费额和规定比例增发基本养老金。第三条缴费管理
(一)收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对各单位以上年工资总额基数进行收缴,各单位应按指标逐级落实到个人,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并转入铁路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纳入铁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欠缴、拖缴和挪用。未按规定缴纳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强行划缴并收取滞纳金。
(二)各单位要建立《铁路职工养老保险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卡片》,及时将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并应尽快实行计算机管理。翌年1月份内,应将上年缴费情况打印卡片交职工本人留存。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
(一)职工在铁路企业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卡片的转移手续,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离开企业统筹范围的,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核转。转移的起始时间,自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由铁路分局、工程处,总公司直属工厂一级及以上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移交和接收手续。
(四)从路外调入的职工,接收单位应将其按规定数额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手册或卡片一并交上述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盖章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从已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调入的职工,未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应全部补缴,补缴时间从接收单位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至调入之月止;补缴基数和比例,应按原单位工资转移单介绍的工资收入及规定比例缴纳,并相应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五)职工调往不实行个人缴费的单位,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但个人缴费额应返还个人。第五条新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和新录用的人员,均从调入或录用当月起,按规定的工资收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上述人员从第二年起按正常办法办理。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第六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八条本办法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第十条铁路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铁道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部定统筹项目支付范围,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集、调剂和拨付。统筹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统筹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第十一条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向铁路社会保险机构(以称简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养老保险卡片。缴费办法由部统一制订(见附件三《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⑸ 退休新政策终于来了,直至2022年
退休新政策文件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①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⑹ 铁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铁路养老保险费用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第二条 离退休(职)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由按部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职)金、按个人缴费累计额一定比例增发的缴费养老金和按规定发给的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部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职)金+个人缴费累计额×增发比例 +按规定发给的津贴、补贴
(一)基本离退休(职)金按以上核定的计发基数和规定的计发比例计算。
1.以1985年工资改革套改后本人标准工资为基础,按〔85〕铁劳人字1194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部有关增资规定和离退休时间计算,至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前,最多不超过八级(工资改革试点单位的济南铁路局、大桥工程局和贵阳车辆工厂最多不超过七级),低于八级的(上述试点单位低于七级的),按实际增加的级数计算;个别职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称号并受到奖励晋级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地区增资政策的,可分别另加一级。
2.按部的规定实行了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技能工资最多按增加两个档差计算(上述试点单位最多按增加四个档差计算)。
3.岗位工资按铁劳[1993]125号文件附表8规定的计发标准计算。
4.离休人员按基本离休金计发基数的100%。
5.退休(职)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计发比例。
(二)缴费养老金依据个人缴费累计额和按缴费年限加缴费前连续工龄确定的比例增发。遇有特殊情况,增发比例由部统一调整。
实施本办法期间内,职工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法定年龄退休,均可按当年12个月缴费,并按个人缴费累计额和规定比例增发缴费养老金。
(三)津贴、补贴包括:
1.铁劳[1988]551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2.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生活物价补贴和书报、洗理费。
3.按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一年2元给离退休人员建立的年功补贴。
4.1995年部定统筹补贴20元(要用于转化企业负担的养老金)。
5.[65]国物字23号文件规定的粮价补贴、铁财[1992]98号文件规定的房改补贴的20%部分。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条件不变。第四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按规定保留优惠待遇。本办法实施后,职工再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需给予奖励的,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在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时予以优惠,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第五条 各单位在办理职工离退休(职)手续时,首先要按本规定核准本人基本离退休金计发基数,正确计算基本离退休(职)金、缴费养老金和规定的津、补贴,并填报《铁路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批表》,经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后,方可下达通知书。各部属社会保险机构应将本年内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汇总,并填报《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减)核查表》(计算机软盘)、《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减)汇总表》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减审批表》,于翌年1月底前报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按部有关规定列支。第六条 从1995年1月1日起,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增长和标准提高部分,不再作为计发基本离退休金的基数;实施本办法的同时,不再执行劳动部劳险字[1992]15号文件关于增发10%离退休(职)金的规定。若个人缴费养老金低于按二条(一)款核定的基本离退休(职)金与铁劳〔1988〕551号文件规定的补贴之和增发10%离退休(职)金数额时,其低于部分予以补齐。第七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资金,离休人员按部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退休(职)人员在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实行,至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之日止。第九条 本办法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⑺ 铁路职工退休金
法律分析: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2、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因此,在养老金的计算中,无论哪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法律依据:《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十条 铁路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铁道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部定统筹项目支付范围,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集、调剂和拨付。统筹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统筹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⑻ 铁路职工多大年龄退休
法律分析:铁路职工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⑼ 西安铁路局干部退休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西安铁路局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补充保险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的有效措施。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在职全民所有制合同制职工及公检法人员。
第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暂定为1:10。个人缴费遵循自愿原则。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费。企业按比例予以补充。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不予补充。
第四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少补充。补充养老保险水平的调整由路局决定并定期公布。
第五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局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征收。
第二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六条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个人缴费划分为8个档次:工作年限1-5年,职工个人缴费3元;工作年限6-10年,职工个人缴费7元;工作年限11-15年,职工个人缴费11元;工作年限16-20年,职工个人缴费15元;工作年限21-25年,职工个人缴费19元;工作年限26-30年,职工个人缴费23元;工作年限31-35年,职工个人缴费27元;工作年限36年及其以上,职工个人缴费31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路局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七条 单位补充以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1:10比例进行补充。为鼓励先进,对荣获省级“五一劳动奖章”、铁道部“火车头奖章”(不含单项或其他荣誉称号,下同)的人员(继续保持荣誉的,下同),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为1:11。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为1:12。对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为1:13。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为1:15。单位补充金额总和大于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4%的,以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4%作为单位补充金额,对职工个人缴费标准进行等比例扣减。
第八条 下列人员补充养老保险的办理:
1、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个人停止缴费,单位终止补充。
2、新进人员当年不缴费,从次年元月起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3、内部退养职工、内部下岗职工、脱产入学职工、离岗休假女工、因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职工、外出劳务人员、 因工伤致残脱离生产岗位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单位按规定补充。
4、职工进入劳动力交流中心或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本人不缴费,单位不予补充。
第九条 补充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征集,职工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按月提取,提取或扣缴的基金于每月30日前向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缴纳。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主业人员(包括运输、营业外、福利卫生人员)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由路局在福利费列支。
第十二条 个别基层单位经营困难无能力支付或不能足额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经书面呈报路局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适当降低职工缴费标准。但路局规定的职工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1:10的比例不得变动。
第三章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为使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现最大保值增值,保证职工获得利益最大化,路局将每年筹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入路局资金结算中心进行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路局为每个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充的养老保险费按时划入职工个人账户。路局每年直接将所得收益按比例计算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四章 补充养老保险的支付和管理
第十五条 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的本息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在职时不能提取,待离退休(职)时,按职工本人账户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六条 职工在退休前死亡,其补充养老保险按个人账户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 职工调出局外工作及因各种原因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充养老保险按个人账户的金额一次支付给本人。职工在局管内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只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退付个人账户资金。
第十八条 职工补充养老金支付的办理,由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名册表》报路局经办机构,由局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每一位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基本情况逐项进行准确无误的登录,逐级上报,以此为依据,路局、基层单位同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数据库,且数据资料必须一致,同时按照路局编发的计算机管理程序,核准个人缴费标准,确定全部职工缴费总额和单位补充金额,建立职工缴费基础台帐,在此基础上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单位职工当月因退休、死亡、调出、新录用发生增减变化,职工缴费标准调整应按管理程序对数据库进行及时调整(新录用人员次年元月调整),准确列出当月职工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与当月25日前将全部职工缴费名单上报路局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章 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机制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路局成立由局长任主任,局总经济师、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局工会主席任副主任,社保、劳资、财务、纪委、审计、工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组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确定当年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决定基金的保值增值方案,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和基金保值增值的实施。
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设立“西安铁路局补充养老保险科”,为路局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全局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及基金保值增值方案的实施与管理。负责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日常数据处理工作、补充养老保险金给付工作、基金日常管理。
基层单位要确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并配合必要的电算设备,认真做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日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