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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25 10:03:26

① 企业减员对即将退休人员怎么安置

一般会采用买断工龄的方式提前退休。

② 部队退休人员怎么解决住房安置

法律分析: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③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退休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易地安置:
(一)在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区(以下简称“三省区”)和四川省的甘孜、阿坝、凉山三州(以下简称“三州”)工作的,原籍在我市的人员,退休后可到夫妇一方原籍、配偶工作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独生子女工作单位所在地安置。对夫妇双方原籍和工作单位均系外省区,但子女全部在我市工作的,可到在我市区县(自治县、市)工作的子女所在地安置。
(二)在外省、区或市内区县(自治县、市)工作,夫妇两地分居的,或独生子女在外地工作,因工作需要不能调动的,退休后可到配偶工作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独生子女工作地安置。第三条符合第二条安置条件要求回原籍农村安置的,应予支持。第四条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有关的生活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西藏自治区的由代管单位代发,其他易地安置人员的均由原单位按月发放。第五条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按政策规定增加退休费的工作由原单位办理。第六条退休人员前往安置地所需交通费、住宿费,死亡丧葬费、抚恤费等,由原单位负责。第七条易地安置退休人员所需修建或购买住房补助经费由原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解决。第八条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后,原单位应按下列标准向安置地人事部门缴纳管理经费。
(一)外省区到我市安置的,每人一次性缴纳管理经费2500元。
(二)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市)安置的,每人一次性缴纳管理经费1500元。
(三)除以上费用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费用。第九条管理经费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代管单位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掌握使用。但管理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由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不准发给或变相发给退休人员个人。管理部门对每年的经费使用情况要进行检查。第十条为了及时解决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医药费和住院预付经费,原单位每年向代管单位预拨2000元医疗周转金。代管单位年终结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原单位及时划拨解决。第十一条代管单位应负责易地安置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退休人员生病和有关节日期间,要慰问看望;组织他们参加必要的政治时事学习,参加有关的活动;向原单位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等。具体内容由退休人员原单位与代管单位按分工职责签订协议。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退休人员易地安置时,其原在一起共同生活(商品粮常住户口)无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第十三条“三省区”和“三州”来渝安置的退休人员,由“三省区”和“三州”人事部门集中交市人事局安置,原则上一年一次。第十四条其他地区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直接与安置地县以上人事部门联系办理。其中到市级机关及其在近郊区单位安置的,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直接与近郊区和有关部门联系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审查核发入城指标。到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安置的,由市人事局审批。第十五条退休后需到外省市区易地安置的,按外省市区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此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此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退休,按照本办法处理。第二条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子年满六十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岁,工作年限已满十五年,加上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年限,男子共满二十五年、女子共满二十年的;
(二)男子年满六十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岁,工作年限已满十五年的;
(三)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因劳致疾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因公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第三条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下列标准,逐月发给退休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工作华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退休后居住地点的物价津贴,下同)的50%;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二)项、(三)项或(四)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70%;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三)项或(四)项条件、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工作人员对革命有重大功绩,或者在参加工作以前长期从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事业,并且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他的退休金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可以酌量提高。第四条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第五条工作人员的退休,必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
工作人员退休时,由各级人事工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填发「退休人员证明书」,并且同时通知他退休后居住地点的县级人民委员会予以登记。第六条工作人员退休时,本人和他的家属到他退休后居住地点的车船费、行李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旅馆费,参照现行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有关的规定办理。第七条工作人员退休后,他的退休金由他退休后居住地点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在优抚费项下发给,到他死亡时为止。第八条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时,由他退休后居住地点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在优抚费项下,一次加发本人三个月的退休金,给他的家属,作为丧葬补助费。第九条本办法从1956年1月1日起实行。

⑤ 政策措施退休退休职工最新办法

一、新政策下不可以提前退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政策中,目前没有“工龄满30年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这一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特殊工种依照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三、特殊规定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1、企业富余职工(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2、法定的内退条件(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3、职工本人自愿。4、企业领导同意。5、劳动部门备案。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 广东最新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一) 定额调整。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60元。(二) 挂钩调整。1、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三) 倾斜调整。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2020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10元,全年13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70元,全年20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20元,全年264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50元,全年4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600元,全年7200元。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⑦ 新退休规定1972年出生

你好,新的退休规定是: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拓展资料:一:什么是退休
1.退休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年老、工作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出工作的。自2011年1月起,我国对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不断发布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意图。民意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大多数人主张在规定年龄退休。
2.2021年3月12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按照“小幅度调整、灵活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逐步推迟法定退休年龄。考虑”。 2021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2021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20年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
二:退休的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职工退休和辞职暂行办法》和《老弱病残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可以按照以下情况:
(1)男干部职工年龄不低于60周岁,女干部不低于55周岁,女职工不低于50周岁,连续服务或者工作年限不低于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重体力劳动等有害健康工作的从业人员,男性55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连续服务或工作年限在至少 10 年。
(3) 男性50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连续服务或工作年限10年以上,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经医院(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工作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辞退劳动关系。工作,每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支付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⑧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服务管理工作与原用人单位相分离,由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第三条已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退休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服务管理的退休人员。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财政、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六条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健全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参与拟订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参与指导、监督各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并组织检查评估等;承担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工作,承接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监督落实,受理单位退休人员移交社会服务管理手续,负责集中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辖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承担下列服务管理事项:

(一)办理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具体事务;

(二)提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政策查询和咨询服务;

(三)提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

(四)帮助死亡退休人员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五)跟踪了解特殊退休人员生活状况,对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进行帮扶;

(六)提供健康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

(七)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八)指导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九)其他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开展上述服务管理事项。第八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交,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由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的具体筹集、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九条经市、区政府批准关闭、停产、改制以及法院裁定破产的用人单位,其缴纳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和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可以从其关闭、停产、破产、改制的清理维护费、破产财产或者其他自有资金中依法列支。第十条用人单位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程序:

(一)制定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内容应当包含拟移交的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年龄、身体状况、居住地分布等;移交的步骤和时间安排;退休人员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后原用人单位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的处理方法和应当继续承担的责任;各项移交经费的筹措及支付办法等。移交方案应当与退休人员充分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移交方案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召开退休人员移交大会公布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方案,或者通过内部办公系统或者厂务公开栏公布方案,公布时间不少于10日。

(三)三方协商。由用人单位方、工会方、退休人员代表方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就用人单位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三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与退休人员签订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

(四)移交。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区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按照规定提供退休人员名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移交人事档案等资料,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等经费。

(五)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用人单位到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手续。

退休人员不具有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向其所在区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移交相关资料,缴纳相关费用。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后,到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办理社会服务管理手续,登记有关个人信息。

⑨ 大连市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密切军民军政关系,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按计划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以下统称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第四条民政部门所属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具体负责落实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提高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第五条军队离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可以接收:
(一)是本市驻军,生活基础在本市,家属随军满四年的(驻地在县(市)区的,到驻地安置);
(二)入伍前或配偶随军前户口在本市的;
(三)父母户口在本市,身边无子女的;
(四)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户口在本市的(不包括现役军人和在校大中专学生)。第六条符合接收条件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按规定批准随军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第七条经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和随迁亲属,由当地民政部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由市民政局)出具证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工作调动、转学、落户、转粮等手续。上述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除必须收取的证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八条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当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当地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应安排军队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节日期间,当地政府应组织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对离退休干部应阅读的文件,有关部门要及时分发和组织阅读。第九条军队离退休人员中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再婚,其配偶是农业户口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农转非”手续。其他军队离退休人员再婚,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第十条军队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的,可调入一名子女。该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随迁。第十一条军队离退休人员病故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家属可持大连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到大连军分区领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病故离退休人员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凭《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第十二条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医疗,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纳入公费医疗管理体系。第十三条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军粮差价及其无工作的直系亲属的各种地方性补贴,为军队离退休干部配备的服务用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应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第十五条军队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建设,由民政部门和驻军大单位按国家计划组织实施,也可以采取政府委托驻军代建、与配偶或子女单位联建、与驻军换建等形式。军队离退休人员自愿到农村居住的,允许自建、自购或维修私房。
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建设资金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为军队离退休人员建房,应尽量选在交通、医疗等生活条件比较方便的地方。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并按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免收有关费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征地、规划、建设等方面对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建设优先安排。第十七条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建设竣工后,属于政府承建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组织验收;属于军队承建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军队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交由民政部门管理。
由国家投资建设或委托驻军代建、换建的住房,产权属于国家。第十八条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的维修,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费用从房租费和国家下拨的房屋维修费中列支。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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